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因市场行情、经营者的身体状况而变化。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属于车辆停运给当事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应纳入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因市场行情、经营者的身体状况而变化。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属于车辆停运给当事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应纳入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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