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这笔钱他都拖欠近十年了,今天终于拿到了,心中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申请执行人吴某十分感激地向执行干警道谢。
吴某和金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金某应向吴某支付工程款65000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金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执行法官调查,金某名下有二十多件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欠款高达1000多万,银行账户早已被多案冻结,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金某,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法官,我找到他人了,你们快来,一会儿人跑了”。8月27日上午8点,申请执行人吴某在郧阳区某工地上发现了金某,执行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往现场,依法对金某进行司法拘留。
在对金某进行各项体检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仍对其进行释法析理,督促金某尽快筹钱,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但最终未能协商一致,下午5点,依法将金某送往十堰市拘留所收押看管。
第二天上午8点,执行法官的电话突然响起,“喂,请问是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吗?我是金某的儿子,钱我们已经筹到了,现在把钱送过来,能不能把我父亲早点放出来”。
执行法官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吴某到法院收款,双方达成一致,吴某现场收到执行款66000元,吴某书面申请法院提前解除对金某的拘留措施。办好提前解除拘留的手续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释放了金某。
铁窗冰冷,自由可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任何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正惩罚。辖区内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要立即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司法拘留不是目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才是根本。任何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司法拘留并不能抵消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拘留之后仍要履行还款义务。
“小”标的“大”民生,张湾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司法惩戒措施,保持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努力将“纸上权益”变成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
文 | 杨欢、王子薇
图 | 赵阳
审核 | 冯中强
终审 | 章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