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五:构建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政务   2024-10-29 14:33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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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和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环保整治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全市条块通力协作、聚力联动,全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三级回收体系收运工作。



  今年8月,江阴生态环境局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车销售网点等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在全省率先建立健全“试点单位-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三级回收体系,指导督促收集网点按规范设置废铅蓄电池储存场地,悬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标识,加强集中转运点管理,杜绝线下非法转移等问题。





  行动期间,市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及维修网店重点围绕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将相关问题隐患反馈至属地责任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并对省工作专班下发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回收网店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关于电池储存进行宣传解读,进一步压实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等主体责任。


  同时,市工作专班联合消防、环保等部门及属地来到江苏悦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对当前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通过现场观摩废旧电池回收交易系统可视化平台及面对面座谈交流,对我市废铅蓄电池回收点分布以及一、二、三级回收点相关情况有了全面深入了解。



为科学引导广大市民
正确处理电动自行车
使用、销售、维修、报废等环节
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江小安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学习资料
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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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废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是由铅制成电极,由硫酸作为电解液的一种蓄电池。铅蓄电池具有储电性能好,造价低廉,充放电循环次数多等优点,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各方面。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电动自行车和汽车内置的电瓶。铅蓄电池平均使用寿命一般为2年,在维修更换、报废后成为“废铅蓄电池”。

由于废铅蓄电池主要含铅和硫酸,随意丢弃或处置可能导致铅和硫酸大量流入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废铅酸蓄电池处理不当(非法拆解、冶炼),极易造成二次污染。若儿童血铅超标,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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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蓄电池主要来源是哪些?

社会源包括:电动车专卖店、配件批零门店、电动车维修门店、汽车维修门店、4S店、农机配件、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用铅蓄电池
工业源包括:大数据中心、电信机房、通讯基站、供电电网、光伏储能、机关事业单位、市政公司、船舶公司、科研院校、报废车拆解公司、部队等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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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蓄电池跟废锂电池属于同一类废物吗?

不属于同一类!切不可将废锂电池与废铅蓄电池混合贮存!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2024年公告),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锂电池废物代码为900-012-S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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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集中收集废铅蓄电池?

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的电动自行车及电轻摩、铅蓄电池经销网点、机动车4S店、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点,均应纳入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成为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上述场所悬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标识,并做好相应的环境管理工作:
1、与集中转运点签订回收协议,明确服务时限和要求。
2、正常使用废铅蓄电池管理信息系统,有废铅蓄电池回收、出售的台账。
3、有专门的废铅蓄电池贮存场地,具备硬化地面及防腐蚀包装容器,单独分区、规范存放,贮存量不超过2日回收量。
4、不得拆开铅酸蓄电池盖片加液、增重,不得有废水废液外排。
5、不得将废电池销售给无资质的小商贩。

“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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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现有哪些持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冶炼企业?

无锡市目前建成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1家(冶炼企业),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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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以上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部分来源:无锡生态环境

编辑:张芳、倪芳芳、金泽凡

审核:徐卓、王进

发布: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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