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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三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囚鸟”何以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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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鸟类以其独特的外观、优雅的飞行姿态以及悦耳的鸣叫声吸引着许多人。通过观鸟,人们不仅可以欣赏到鸟类的美丽与多样性,还可以感受到大自然的神奇与和谐。喜爱鸟类,甚至喜欢养鸟,本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儿,但如果想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来满足爱好,那么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的后海垦区,在适宜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措施下,为鸟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来源和适宜的栖息环境,不仅吸引了大量鸟类栖息和繁衍,也吸引了不少“爱鸟人士”到这里观赏,小海(化名)就是他们中的一位。小海从小对各种鸟类都很感兴趣,他闲来无事的时候就会去观观鸟,听听鸟鸣,这对他来讲是一件很有趣和美妙的事情。
“鸣鸠拂其羽”是谷雨时节的景致,在这个时节里,鸣鸠也就是斑鸠,发出的“咕咕”叫声,吸引了小海的兴趣,他甚至萌发了把这种乐趣带回家的想法。
小海认为,野生斑鸠那么多,而且还无主,抓几只回去应该问题不大,于是,便开始了捕鸟行动。他去买了一张捕鸟网,然后把捕鸟网架设在空地上,接着通过一些食物引诱野生斑鸠,头一次捕了一只,第二次捕了两只,后来就越捕越多。一次又一次的捕鸟成功,让小海成就感满满,一共15只的野生斑鸠就这样被小海带回家中,常住了下来。为了让家中的鸟笼更加热闹,小海的捕鸟行动还在继续,可就在这一次,他被举报了。
斑鸠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经调查
被告人小海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猎捕野生斑鸠共计15只,其中13只为珠颈斑鸠,2只为山斑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小海犯非法狩猎罪,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结了,15只野生斑鸠被放归大自然,小海也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要如何让被告人从案件中汲取深刻的警示,防止今后再犯罪,是刑事审判的重点。经过再三思虑,法院决定对小海发出莆田市的首个“筑巢护鸟令”,采用“生态+执行”模式,要求小海在缓刑考验期内,前往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担任义务护鸟员,开展护鸟巡护公益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并根据湿地公园鸟类习性,筑造爱心鸟巢不少于30个,还要积极参与湿地鸟类法治宣传活动以及检举揭发破坏湿地、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小海身体力行参与到野生鸟类的保护工作中,真正树立起保护鸟类的意识。
从非法捕猎者到义务护鸟员,小海这一身份的转变,是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过程中的新探索、新途径。审判的目的不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能让案件越来越少,环境越来越好,才是法律存在的最终的目标。
大家谈
保护鸟类对于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到底存在哪些关联?
保护鸟类虽然有法可依,但在日常的生态保护、鸟类保护的工作当中,是否仍存在难点?
保护野生鸟类对于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国的法律法规,如何规范公民的捕猎及饲养鸟类的行为?
以“生态+执行”审判新模式,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的效果,用法治力量守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是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审判中发出护鸟令,后续交给执行局执行,这种模式和过去的做法相比,有哪些不同之处?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也在陆续探索实践生态修复新模式,有效延伸了生态审判效果。在生态保护工作中,莆田法院还有哪些做法创新?都取得哪些积极的社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