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融资|融资期限问题辨析/融资性信用证辨析/企业信用证融资方式及特点/相关案例分析

文摘   2024-11-27 07:30   上海  


文章指引:

一、推荐阅读 | 国内信用证融资期限问题辨析

二、融资性信用证辨析

三、详解企业信用证融资方式及特点
四、案例分析
(一)伪造贸易背景,融资后注销增值税发票
(二)关联交易,资金回流至开证申请人
(三)国内信用证融资流贷化
(四)国内信用证到期,无下游销售回款
上期回顾:信用证运作机制:信用证机制深度解析/深入剖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机制/欺诈下的信用证运作机制/跟单信用证的两大运作框架



信用证融资指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方开出信用证,准许出口商对开证行或其分支行、代理行开立一定金额的汇票,在接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有关条款的条件下,银行保证付款。

信用证融资的操作流程
申请开立信用证: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向银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包括信用证类型、金额、有效期、所需单据等信息。
开证行审核并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审核买方的资信情况和合同条款后,向卖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信用证通过通知行传递给卖方,通知行负责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并通知卖方。
备货与交单:卖方根据信用证要求备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银行审单与付款: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审核单据,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按约定付款给卖方,或承兑汇票。
买方赎单:买方在收到货物前或后,需向开证行支付款项以赎回单据,完成交易。

信用证融资产品,指的是基于信用证的各项表内外贸易融资的单一基础产品。信用证融资产品和非信用证融资产品一样,均属于贸易融资。贸易融资与非贸易融资的最大不同,在于内生的风险缓释机制,从而导致风险系数不同,经济资本占用不同,最终导致经济资本利润率呈天壤之别。流程性和自偿性。这是信用证融资的两个特点,也是贸易融资的两个特点。

  • 信用证融资的流程性,流程,既指贸易流程,也指贸易结算流程,还指贸易融资流程。流程性,意味着信用证融资本身是在一个流程中完成的,而这个流程又总是紧贴贸易流程,紧贴结算流程。信用证融资产品,顾名思义,指依托于信用证这一种结算方式的一大类贸易融资产品。贸易融资,根据流程性的特点,所作出的信用证融资与非信用证融资、买方融资与卖方融资的分类,事实上,已经为买卖双方贸易的顺利完成提供了融资选择的空间,也为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设计指明了不同产品之间互相转换的方向,即:

    凡为信用证融资,均可转化为非信用证融资,反之亦然;

    凡为买方融资,均可转化为卖方融资,反之亦然。

    实务中,产业金融和消费金融涉及融资时,银行常常借鉴贸易融资的流程性特点进行流程化设计,从而有效实现类似贸易融资的产品转换和风险管控。

  • 信用证融资的自偿性,准确地说,是贸易融资的自偿性。自偿,即自我清偿,简称“自偿”。自偿性,意味着一笔贸易融资的还款,将由贸易正常实现后的回笼货款自动清偿。换言之,只要贸易真实,贸易下货物的价值和交易对手的资信,将为贸易融资自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从而实现自动的风险缓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发现,自偿性本质上是自动担保或反担保。

    以下是信用证融资相关文章和案例分享:

     一、推荐阅读 | 国内信用证融资期限问题辨析


(一)国内信用证的多种日期
(二)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有时长限制吗?
(三)国内信用证的1年期融资期限如何计算
(四)关于信用证期限的其他细节

来源:保理法律研究

改编自|《中国外汇》2024年第8期

作者|薛键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要点:厘清国内信用证的各个时间节点与期限,是洞察其业务逻辑的钥匙。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游刃有余地驾驭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等融资产品,为实体经济注入更为精准、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时间的细密纹理中,我们探寻信用证的奥秘,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自国内信用证问世以来,它不仅成为了国内商贸往来的便捷结算手段,更是货物或服务交易中实现资金融通的关键桥梁。在真实贸易的舞台上,信用证所蕴含的融资功能,宛如甘霖,既为买方注入了资金活力,刺激了市场需求,又为卖方提供了备货所需的资金支持,促进了资金回笼,有效地提升了市场供给能力。

在纷繁复杂的贸易融资领域,融资期限无疑是一项举足轻重的考量。特别是国内信用证的融资期限,其设置之精妙,更是关键中的关键。自2016年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后文简称《新结算办法》)实施以来,付款期限由原先的六个月延展至一年。这一变革,如同春风拂过大地,极大地推动了国内信用证在结算与融资领域的广泛运用,呈现出蓬勃生机。

然而,尽管人们普遍知晓国内信用证的最长期限现已为一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会遭遇诸多与融资期限相关的细枝末节,诸如信用证的有效期、具体期限、日期计算等。在计算信用证期限时,不同的方法会导致实际时间跨度的变化。倘若计算失误,恐将触及监管红线。

因此,对于国内信用证融资期限所涉及的有效期、“一年期”等诸多时间要素,银行业内人士亟需深入了解与把握。唯有对国内信用证的各个时间节点与期限了如指掌,方能洞悉其业务之精髓,方能更加得心应手地运用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等融资工具,从而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的繁荣发展。

国内信用证的多种日期

国内信用证业务,如同一部精妙的时间交响乐,每个音符都承载着严谨与活力。从开证日期起,这部乐曲便缓缓展开。开证日期,即这部乐曲的序章,它标志着一笔信用证业务的正式开启,清晰而明确,如同晨曦中的第一缕阳光,预示着新的一天的开始。

随着乐曲的推进,我们迎来了最迟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这是信用证规定的重要节点,如同乐曲中的高潮,紧张而扣人心弦。它要求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或服务提供,否则将影响整个业务的顺利进行。

紧接着,单据出具日如同乐曲中的过渡段,它连接着前后两个重要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货运单据的出具,不仅证明了货物的装运情况,更是后续银行处理业务的重要依据。

交单期限,如同乐曲中的尾声,它给整个业务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符单据,是确保业务顺利完成的最后一道关卡。而承兑日,则是远期信用证下的一个独特音符,它在交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响起,为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提供了明确的期限。

最后,付款期限如同乐曲的终章,它标志着整个信用证业务的完结。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信用证,开证行都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付款,为这部时间交响乐画上完美的句点。

在这部信用证的时间交响乐中,每个环节都紧密相连,每个节点都承载着严谨与活力。只有精确把握每一个时间节点,才能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才能为实体经济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有时长限制吗?

在国内信用证的诸多期限之中,信用证有效期这一环节显得尤为关键。最迟装运日、最迟服务提供日以及最迟交单日,皆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圭臬。

《新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信用证有效期的界定清晰明了:它是指受益人向指定地点提交单据的最后时限。这定义中蕴含着两个核心要素:一是那不可逾越的截止日期,二是必须向规定的有效地点递交单据。简而言之,只有在截止日期前,将所需单据递交至指定地点——譬如信用证所指定的议付行,方能满足信用证的有效期要求。

信用证,这一独特的支付工具,犹如一份附条件的付款承诺或交易指南。这份“条件”,便是要求受益人(卖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这个时限,即为我们所探讨的信用证有效期。唯有在有效期内完成单据的提交,信用证方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确保受益人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获得付款。因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无疑为基础的商品或服务贸易设定了一个明确的完成时限。

有效期不仅扮演着国内信用证前期环节的保障角色,更是交单的最后期限。交单之前,必然伴随着货物的运送,而货物的发送则会产生相应的货运单据。因此,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最终时限。

设立信用证有效期时,开证行需秉持合理与审慎的原则。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最长时限问题,1997年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曾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新结算办法》的实施,使得信用证有效期在理论上不再受限。在实务中,笔者曾偶见有效期长达11个月甚至1年的国内信用证。例如,某国内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其有效期则设定为了2024年6月26日,接近一年的有效期,无疑为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充裕的备货、交货及交单索款时间。

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国内信用证有效期通常仍为1至2个月,这更符合大多数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实际备货交货周期。而有效期超过1年的国内信用证,在实务中确实较为罕见。

国内信用证的1年期融资期限如何计算

《新结算办法》相较于1997年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一个显著的变革便是将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延长至了一年。这一调整,如同为信用证业务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使其更加灵活多变,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新规定中明确指出:“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这一条款的设定,不仅为远期信用证的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实务中,我们常说的国内信用证1年期限,实际上指的是付款期限的最长时限。这个“付款期限”,是从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的那一刻起,到真正完成付款的那一刻止,这段时间的跨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远期信用证的表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以及固定日付款等。这些方式各有特点,但都能明确确定到期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预期和规划。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付款期限的设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必须在收到相符单据后才能进行付款。这也是国内信用证承兑的基本前提,体现了信用证业务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信用证的基本逻辑是简单而明了的:提交单据、确认相符后付款或承兑付款。对于远期信用证而言,承兑后便可以进行融资操作,如押汇或福费廷等。这种融资方式相当于是在开证行付款前,由银行先行提供资金便利,直至信用证项下完成付款。因此,信用证融资期限实际上是根据远期付款期限来确定的。换句话说,国内信用证的1年期限,就是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期限的最长时限。

在操作细节上,“最长为1年”的规定对融资期限的确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收到相符单据后第5个营业日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同的远期期限表示方法会给国内信用证确定融资期限带来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单据日后定期1年后付款的方式下,真实融资期限最短;见单后定期1年付款的真实融资期限居中;而固定日付款从在承兑1年后付款,则真实融资期限最长。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策略空间,使得信用证业务更加灵活多变、富有生趣。

关于信用证期限的其他细节

国内信用证的期限之谜,还蕴藏着顺延与宽限的玄妙。尽管已明确约定了诸多期限,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期限的计算却如同民事法律中的期间计算一般,灵活而富有弹性。当期限的最后一日与法定节假日不期而遇时,它便可悠然地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仿佛是在享受一个意外的假期。当然,这里的营业日,指的是那些银行敞开大门,热情迎接信用证业务的日子。

然而,顺延也有其恪守的原则。例如,国内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便如同硬性的约定,不受节假日的影响,坚守着其原有的阵地,不得顺延。

此外,宽限期的存在,更是为这场期限的舞蹈增添了几分柔情。当还款日因技术原因无法如期还款时,那1天、2天的宽限期,便如同温暖的怀抱,给予了额外的时间与空间,让一切得以从容进行,而无需担忧违约的困扰。

值得一提的是,在闰年这个特殊的年份里,国内信用证的一年期限,可以自豪地写成366天,仿佛是在庆祝这个多出来的一天,为贸易融资带来更多的可能与机遇。

国内信用证的各项期限,虽然看似琐碎而繁杂,但正是这些细节的讲究,构成了信用证业务的严谨与精密。而所谓的一年期限,其实是通过巧妙地限定远期付款的期限,从而确保国内信用证的相关融资活动在一年内得以圆满完成。这种以相对较短的融资期限来对应真实贸易背景的设计,无疑体现了国内信用证制度的初衷与智慧。



     二、融资性信用证辨析


(一)融资性贸易界定与判断
(二)融资性信用证特征及案例
(三)相关案例
(四)实务特征
(五)对银行业务的启示

来源:贸易金融圈

改编自|《中国外汇》2024年第5期

作者|王世勇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


要点

融资性信用证具有融资导向、操作偏离的实务特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合规性,并重视技术的辅助支持。
近期,国资监管部门的铁拳终于砸向了融资性贸易这一违规领域,明确将其划定在违规业务的范畴之内。而信用证与贸易融资的结合,本是金融界的一对佳偶,却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蜕变为融资性信用证,从而与融资性贸易牵扯出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更不能掉以轻心。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必须如同拆弹专家般谨慎,避免被卷入融资性信用证的可能定性之中。政策合规,这是银行的生命线,也是其稳健发展的基石。无论何时何地,银行都必须将政策合规放在首要位置,坚守这一底线,不容有失。
融资性贸易界定与判断
在波澜壮阔的贸易融资领域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宛如一艘稳健航行的大船所需的坚实锚地。失去了真实性的贸易,就如同飘摇在风浪中的孤舟,随时可能被巨浪吞没。
2023年4月,国资委办公厅的一纸《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犹如一把锋利的剑,直指那些“牛皮癣”般的屡禁不止问题。其中,融资性贸易、“空单”“走单”等虚假业务更是被明确列为“零容忍”的对象。国资委对此也毫不含糊,公开回复中严正指出,融资性贸易业务实则是以贸易之名行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之实的违规行为。
那么,在这个错综复杂的贸易融资世界里,如何区分正当的贸易融资与违规的融资性贸易呢?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是二者的分水岭。真实的贸易背景如同一座坚固的堡垒,守护着贸易的公平与正义;而虚假的背景则如同薄冰上的行走,随时可能坠入深渊。二是对融资动机或合理性的判断。正当的贸易融资是基于真实的资金需求和合理的商业逻辑;而融资性贸易则往往伴随着套利动机和违规操作。
然而,实务中的判断并非易事。除了考量背景真实性和合理性之外,银行还需应对自身风险偏好、市场变化、道德风险等多重因素的挑战。这就好比是在迷雾中航行,需要银行家们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经验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最终,对融资性贸易的定性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银行在融资过程中的行事和选择显得尤为关键。它们不仅关乎银行自身的利益保护,更关乎整个贸易融资领域的健康与稳定。因此,在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时代里,银行家们需要更加审慎地把握每一个决策的机会与风险,为贸易融资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融资性信用证特征及案例
贸易融资与信用证的交融,乃是一种本质上的契合,这种天然而成的结合,使得信用证作为融资之手段,在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与接纳。然而,当信用证交易将融资视为其主要乃至唯一的追求时,信用证的本质便发生了蜕变,它不再仅仅是支付的保证,而是化身为一种纯粹的融资工具,我们称之为“融资性信用证”。
深究此交融之根源,与信用证的独特属性息息相关。除了银行信用的背书外,信用证最为核心的特性在于其独立性与单据性。独立性如同一道屏障,将基础合同与信用证结算相互隔离,使得包括开证行、交单行等在内的各方参与者,在开证后往往对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除非遭遇抗辩、付款受阻等异常情况,否则他们鲜少深入探究。
而单据性则为申请人与受益人赋予了极大的自主权,他们可以自行决定所需单据的种类、份数,甚至是否提交正本等细节。这一权利在《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等信用证规则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与尊重。尽管这些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中立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却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对交易真实性这一基本原则的把握难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融资性贸易的滋生提供了便利。
相关案例
在富通银行与阿布扎比伊斯兰银行那场引人瞩目的信用证交锋中,我们看到了一种不同寻常的信用证构造:提单副本的提交,以及那附加条款中对所有不符点的宽容接纳。在这案件背后,贸易融资专家们敏锐地觉察到,尽管这场交易披着真实贸易的外衣,货物的流转似乎更多是为了某种融资安排的巧妙布局,其中,开证行也牵涉其中。
这种被称作“合成性”或“结构性”的信用证,其主要魔力在于创造流动性。然而,这种信用证并不总是为开证行带来利益。这些由实务中衍生出的概念,虽无明确规则定义,却在规则框架内游走自如。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窥见这种概念存在的合理性: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中立性,与基础交易的正当结合,商业上的支持自然无可非议。
这也解释了为何在上述案例中,那些已完成结算的重复单据仍能获得境外某些法院的青睐。同时,交易各方的共识、信用证欺诈与合同欺诈的独立存在等,都可能成为法官在权衡时的考量因素。这种“结构性”信用证,从结果看,更像是一种融资性信用证。它不以结算为目的,而是作为一种融资安排存在,这显然违背了信用证的初衷,增加了正常结算之外的环节。
在另一场关于进口电解铜远期信用证的纠纷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复函中明确指出,涉案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非法融资,涉嫌逃汇。尽管复函中并未直接提及融资性贸易,但“仓单买卖、无实际货物进出境”的描述,无疑揭示了融资性贸易的影子和其带来的深远负面影响。
澳新银行议付纠纷案更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信用证欺诈范例。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涉案信用证的开立并非为了国际贸易支付,而是为了融资。即便受益人提交的仓单代表部分真实货物,也无法掩盖信用证欺诈的事实。交单中重复提交的仓单、他行交单、仓单被拆分或合并等异常情况,都应为一家合理谨慎的银行所注意。但澳新银行却未提出任何异议,显然未尽到合理谨慎之责,因此不能被视为善意议付行。这些案例都为我们揭示了融资性贸易和信用证欺诈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实务特征
探寻融资性信用证的实务特征,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的两大核心要素:融资导向与操作偏离
首当其冲的是融资导向,这一特征如同一面镜子,反射出完全的市场性律动。当市场条件奏响融资获利的乐章时,融资性信用证便舞动起灵动的身姿;而一旦市场失去这一旋律的基础,它便悄然隐匿。历史的足迹为我们提供了生动的例证:在2009年和2013年前后,人民币汇率预期的波动、离在岸人民币汇差利差的套利空间等因素,催生了远期信用证与外汇衍生品的结伴而行,全额保证金的“低风险”转口贸易模式也应运而生,信用证业务一度沉浸在融资性的狂欢之中。然而,市场的风云变幻,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成为新的常态,那些昔日的交易模式如今已难得一见,信用证也得以洗尽铅华,重回其原本的结算功能。
再者,我们来聚焦操作偏离这一特征。融资性信用证在操作层面的痕迹,虽然不易从单据表面一眼识破,但细心探寻之下,其与一般结算信用证的偏离之处仍是有迹可循。以富通银行案例为鉴,信用证中副本单据的交单条件、对所有不符点的宽容接纳、运输单据中发货人和通知人的非标准化指定等,都透露出不同寻常的信号。此外,当大宗商品与转口贸易在高风险产品中携手共舞时,远期信用证往往也难以避免地被涂抹上一层浓厚的融资性色彩。这些信用证通常具有货值高昂、流转迅捷、监管难度大等特点,成为了融资性贸易的热门选择。但值得警醒的是,即便信用证呈现出上述种种情形,我们也不能草率地将其归入融资性贸易的范畴,银行在尽职调查的道路上仍需步步为营、小心谨慎。(ENHANCED DUE DILIGENCE)。
对银行业务的启示
在深入探讨信用证交易的合规性问题时,我们必须坚持一种严谨、务实的态度。无论是结算导向还是融资导向,对信用证交易的审核都应严格遵循展业原则,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对融资倾向性做出准确判断。这是银行业务合规性的基石,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银行,特别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们必须秉持善意行事的原则,坚决防范道德风险。以澳新银行案例为鉴,银行绝不能参与融资信用证方案的设计,以免陷入类似的风险境地。对于存量业务中融资倾向性较大的部分,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单据的匹配性核查,确保货物的流向与资金流相匹配,交易各方在印证背景真实性方面具备合理性。这是银行业务合规性的底线,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一环。
在提升信用证交易合规性的过程中,技术的辅助支持同样不容忽视。银行应致力于提升技术判断能力,对具有完全融资倾向性的交易进行及时规避和提示。同时,对于重点交易类型,如以单据副本或纯非运输单据结算的大额大宗商品交易、对交单效率要求极高的电子交单处理、以及核实难度较大的境外仓单等单据,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应保持高度警惕,谨慎处理。此外,对于开证前就已备好相关全套单据、单据背书转让次数异常等情形,也应引起银行的特别关注。
总之,确保信用证交易的合规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银行必须坚守业务合规的底线,加强技术辅助支持,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详解企业信用证融资方式及特点

来源:中壹资本

(一)信用证融资概述

(二)信用证的特点及优势

(三)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

(四)企业信用证融资对策

一、信用证融资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目前信用证已经成为了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的结算方式。
除了作为一种结算工具之外,信用证在其运转的过程中,出口商企业还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来帮助企业加速资金的流转。
例如: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又或是卖断未来的收款权,提前获得资金支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
信用证的特点及优势
1,信用证具有其他结算方式之外的担保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结算方式,这种支付方式使得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它发展至今,其程序己经规范化,相关的法律也较为完善,具有其他结算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
2,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给买卖双方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因此,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工具更为安全可靠,为交易双方接受,能有效监控整个交易过程,极大地降低了贸易融资的风险,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3,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4,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5,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另外,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三、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
A,提供信用证融资额度。
为了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银行通常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老客户核定一个相应的授信额度或开证额度,供客户循环使用。进口商开证时只需提供一定比例保证金,无须缴纳全部货款,差额部分可占用授信额度或开证额度,这就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从而提高其经营效率。
B,担保提货。
在进出口双方相距较近、货物比单据先到时,为避免缴纳滞港费。加速资金周转,开证行可向船运公司出具提货担保书先行提货。并保证赔偿船运公司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待正本提单到达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原提货担保书注销。这样,既减少了进口商的费用,又可以尽快提货以免因货物品质发生变化遭受损失。正本单据到达后,不论单据是否有不符点,银行都不能对其拒付。
C,进口押汇。
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经审查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都同意接收,按进口商的需求,开证行偿付议付行或交单行,银行所垫款项由申请人日后偿还。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释放单据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凭信托收据放单,二是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三是由申请人付清银行垫款后放单。
D,承兑信用额度。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经审查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都同意接收,由开证行以其自身信用对外承诺在将来某个固定日期或可以确定的日期向受益人付款。
(二)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
A,打包放款。
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当地银行抵押,从而取得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B,票据贴现。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发货并取得开证行或其他汇票付款人已承兑汇票后,到当地银行将期票以折扣价格兑现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这种利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方式下,银行对已贴现票据有追索权。
C,出口押汇。
出口商将全套出口议付单据交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银行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向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购买物权单据的一种融资方式。
D,福费廷。
也称“包买票据”,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的买人或代理买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或债务的行为,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为银行买人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E,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作为其承保险种之一的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保障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应收账款的损失。而银行则对投保了此险种的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四、企业信用证融资对策
1,首先,企业还应着重练好“内功”。
把握好企业经营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这些指标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银行对企业日常经营状况的基木判断,影响银行对企业融资业务风险的基本判断。
2,其次,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级和风险预警机制,努力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积极了解客户的最新财务和经营状况,规范财务操作流程,保证资金安全。
3,再者,紧围绕企业发展,高效应用信用证融资。
进出口贸易型中小企业信用证融资要紧紧围绕企业发展、规避风险和为企业理财等方向,与远期结售汇等规避汇率风险业务相结合,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综合高效的资金服务。


下面结合银行实务,列举国内信用证融资的潜在风险,从银行角度分析风险成因,并提出新形势下风险的防范建议。


     案例一、伪造贸易背景,融资后注销增值税发票

2014年6月30日,A公司在M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为B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90天。信用证开证行与交单行均为M银行,2014年7月1日,B公司向M银行申请卖方融资,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C公司货款。到期信用证发生垫款。后经查询,A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共计20张,金额为3150万元人民币,发票在开证交单时是真实有效的,但融资后次月注销。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建议国内信用证交单行及开证行,特别是融资行,在叙做业务后,于次月进行联网核查,或次月赴企业登录税控系统核查发票记录。如果采取次月赴企业查询税控系统记录措施,建议银行员工一定要亲自去企业,当面登录核实,避免出现客户通过税控系统截屏造假,给银行造成风险隐患。


     案例二、关联交易,资金回流至开证申请人

2015年1月20日,A公司(核心公司)在M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为B公司(上游关联公司),金额为5880万元人民币。信用证开证行与交单行均为M银行,2015年2月1日,国内信用证承兑后,受益人B公司向M行申请福费廷融资,金额为588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C公司货款。到期信用证发生垫款。后经查询,B公司取得融资款项后,转账给C公司其他银行账户,C公司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将款项又划转至A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后被挪用。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一是融资后应查询融资款项的资金流向,并对可疑资金划转保持高度敏感,通过该措施可有效防控受益人融资后直接回流申请人的情况发生;二是对于资金链紧张的客户,建议与其他授信银行及时取得沟通,通过互换数据、共享信息等方式,防范欺诈性的国内信用证罗圈交易隐患;三是对于疑似关联交易,也应从严审核,避免出现疑似关联企业通过走钱、走单、不走货的虚假贸易骗取银行资金。

     案例三、国内信用证融资流贷化

2016年3月28日,A公司在M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从其关联企业B公司购买原材料,金额为9900万元人民币,期限180天。信用证开证行与交单行均为M银行。2016年4月8日,B公司相符交单,M银行承兑到期付款。到期后A公司正常付款,但在国内信用证业务到期时,A公司会在M银行再叙做一笔金额相近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据了解,申请人A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现金流高度依赖银行授信。虽然客户按时回款,但存在借新还旧、循环开证的可能。

目前,国内信用证客户,普遍存在长期融资需求,但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0天。在此情形下,很多企业会选择借新还旧、循环开证、利用多家银行的授信进行资金周转的方式变相地延长贸易融资的期限,使得国内信用证融资流贷化。业务到期时,企业会面临银行压缩授信的风险,若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等额的资金,其国内信用证到期业务有逾期/垫款的可能,一旦逾期/垫款,将会对企业的征信造成影响,导致企业后续难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链断裂,风险全面暴露。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对于融资期限与生产经营周期期限错配、短贷长投问题,授信发起环节特别关键。如出现类流贷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和买方融资情况,最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就是了解你的客户,把好准入关口和做好贷前审查,做好KYC、KYCB、KYCC。对于国内信用证融资类流贷化现状,银行应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特征,关注企业资金回收期限较长的境外收购项目或境内房地产投资,全面评估区域性经济环境及企业履约风险,不应局限于单笔业务的单据表面一致性和操作合规性,要强调和评估客户基本面和债项的适配性。


     案例四:国内信用证到期,无下游销售回款

2017年1月17日,A公司在M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80天。A公司的开证申请显示,合同签订后交货约为15天,原材料存货预计使用时间为20天,从生产线至产成品下线时间为30天,与下游关联公司KK公司、HH公司约定销售回款分别约为4个月、3个月时间,回款金额分别为3500万元人民币和1500万元人民币,A公司申请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到期后企业资金链紧张,且未收到下游关联企业的销售回款,银行发生垫款。后经了解,下游关联公司KK收货后当月付款3500万元人民币,后被A公司挪用,HH公司因资金链紧张,到期后未付款。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关注下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特别是下游企业销售回款期限的合理性,全面评估下游企业的履约能力,避免过度关注国内信用证项下采购的真实性,而忽略了销售回款才是该笔国内信用证自偿性的关键保证;二是加强贷后回款管理,叙做本笔业务前,应审核上一笔完结业务的回款情况;三是优化合同文本,对于出现非下游回款的情况进行约束。

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银行面临的风险与国际信用证相似,主要来源于买方信用风险、卖方欺诈风险及虚假贸易风险。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银行想做到“透过单据现象看清贸易本质”,宏观上应搭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通过识别、评估、控制这三个重要环节,构建精细严密的管理体系;微观上应针对业务关键环节设置风险防控节点,多维度、差异化防控风险,确保剩余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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