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0年国际商会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亚太地区的SWIFTMT700报文数量大幅增加,其中我国采用SWIFT报文办理的出口信用证业务量居全球首位、进口信用证业务量居全球第三,全球信用证业务结算绝对额也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国际结算是跨境贸易中的关键环节,信用证(L/C)作为广泛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其主要特点在于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看,厘清信用证结算风险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笔者结合近期经办的一起信用证拒付ICC仲裁案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中提供参考,防范贸易风险。
在意大利公司与北京公司国际商会仲裁案中,仲裁庭驳回申请人全部申请并认为,发票合同编号比信用证合同编号多出“AA5”字样,该差异并非排版错误,而是有意指向“附加协议5”,该额外信息将迫使银行考虑底层交易,进而导致银行违背表面审核原则,因此属于单证不符,被申请人有权拒绝接受不符点,并据此解除合同。1. 北京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木材,约定以跟单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开证行在审核其中一笔货款单据时发现合同编号不一致,多出“AA5”字样,且构成迟延交单。开证行询问北京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北京公司拒绝接受并要求开证行拒付退单。2. 意大利公司认为多出的“AA5”字样并不会对货物描述产生误解,不应认定为信用证不符点。银行核单时间不应包括在约定的交单时间内,其不存在迟延交单的情形。
1. 发票中多出的“AA5”字样根据UCP600是否构成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2. 意大利公司在约定的25个日历日的交单期限后迟延2日交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迟延交单。
1. 仲裁庭首先梳理了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核单据的规则:
(1) UCP600第十四条a.: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2) UCP600第二条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3) UCP600第十四条d: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4) ISBP 745《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A23段 拼写或打字错误不影响单词或句子的意思,并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将商品写成“mashine”而不是“machine”,这不被视为冲突。但是将“model 123”写成“model 321”则被视为冲突。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确定它们是否“在表面上”是相符交单。审核应“仅基于文件本身”。关键问题并非信息是否“相同”,而在于是否“有冲突”,以及该冲突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而非排版错误。文件描述不需要完全相同,但差异明显超出排版错误范围并需要了解底层交易等知识,则构成不符点。3. 本案中发票合同编号比信用证合同编号多出“AA5”字样。该差异并非排版错误,而是有意指向“附加协议5”。该额外信息迫使银行考虑底层交易,进而导致银行突破表面审核原则,考虑单据是否存在“不冲突”情形。4. 针对当事方先前交易过程中,北京公司曾接受过相似不符点、银行曾承兑过相关信用证的先例,仲裁庭强调UCP600和案涉合同均未要求北京公司接受单据的不符点,银行仅在北京公司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才会承兑存在不符点的信用证。5. 针对意大利公司指责北京公司基于商业动机而拒绝接受不符点,仲裁庭指出此系北京公司的权利,无关商业动机。6. 仲裁庭得出结论,由于意大利公司未能根据信用证和UCP600提交相符单据,其自提交之日起,违反了销售合同中“付款条件和运输条件”“信用证单据”“附加条件”等条款义务。基于前述违约行为,北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7.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迟延交单问题,仲裁庭指出,鉴于已得出银行有权基于单据不符而拒绝承兑信用证的结论,则无需分析银行是否有权基于迟延交付而拒绝承兑信用证。
1. 在银行审核单据中,UCP600新标准要求“不冲突原则”,比UCP500“表面一致原则”在单据相符认定方面做了一定突破,银行不仅就表面是否相符进行单一审核,同时还应考虑单据不一致情形是否构成单据冲突,以判定存在实质性差异而非排版错误。2. 在普通法系,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时,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向开证行提交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装运单据。如果卖方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要求买方履行此后的任何义务,买方则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甚至索赔损失。[1]3. 不同于普通法系,根据中国法律和判决,信用证是双方选择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在信用证与单据不符的情况下,仅构成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理由,但不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不构成买方拒收货物和最终拒付货款的理由。[2]4.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确定它们是否“在表面上”是相符交单,审核“仅基于文件本身”。关键问题并非信息是否“相同”,而是在于信息是否“冲突”,以及该冲突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而非排版错误。文件描述不需要完全相同,但差异明显超出排版错误范围并需要了解底层交易等知识,则构成不符点。该案借鉴意义在于,在普通法系,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时,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向开证行提交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装运单据。如果卖方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要求买方履行此后的任何义务,买方则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甚至索赔损失。[3]在面对相关风险和遭受一定损失后,出口商可以通过与相关公司沟通协调修改单据以满足单据相符,或通过电提建议或表提建议,表提是由议付银行发送单据,附加了分歧点,请开证银行付款;电提的意义在于结算金额较高,分歧点也比较严重,议付银行采用SWIFT方法向开证行解释说明后,请求开证银行回复并批准付款),再则就是降低结算价格或另寻买主。国际商会的DOCDEX规则的全称为“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程序”(Rules for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ICC Publication No. 577),是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1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简称银行委员会)制定并于1997年10月公布实施的,解决由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Bank一to - 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URR )而引发的争议。据此规则,信用证当中的任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就信用证产生了争议时,可以向国际商会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专家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xpertise)提出书面申请,由该中心在银行委员会提名的一份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和有关书证,经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Technical Adviser )协商后,就如何解决信用证争议以该中心的名义作出决定,称为DOCDEX决定。该程序无须当事人之间有专门的解决争议的协议,即可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的国际专家中心,按照DOCDEX规则解决。DOCDEX程度简便快捷,费用合理,要求专家在收到全部材料30天内提出专家意见,然后经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协商后,作为DOCDEX决定发布[4]。3. 依据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诉请第三方机构裁判在涉及的信用证争议的仲裁或诉讼中,熟悉并就UCP600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尤为重要。
其中UCP600第十四条a.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UCP600第二条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UCP600第十四条d.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以及ISBP 745《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A23段 拼写或打字错误不影响单词或句子的意思,并不导致单据不符。
上述规定为信用证争议解决的基石及重要指导,应根据个案情况结合相关规定及交易习惯进行有效抗辩。
[1] 另见Shamser Jute Mills Ltd. v. Sethia (London)Ltd. (1987) 1 Lloyd’s Rep. 338, Ficom S.A. v. Sociedad Cadex Limitada (1980)2 Lloyd’s Rep. 118.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沃斯特-阿尔卑斯(美国)贸易公司诉江苏省江阴市对外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1246号。[3] Shamser Jute Mills Ltd. v. Sethia (London) Ltd. (1987)1Lloyd’s Rep.338, Ficom S.A. v. Sociedad Cadex Limitada (1980) 2Lloyd’s Rep.118.[4] 王善论:《如何利用国际商会DOCDEX规则解决信用证争议》,载《对外经贸实务》,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