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运作机制:信用证机制深度解析/深入剖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机制/欺诈下的信用证运作机制/跟单信用证的两大运作框架

文摘   2024-11-26 07:30   上海  

结算和担保是信用证与生俱来的两个基本功能,缺一不可。而信用证既是一项结算产品,也是一项担保产品,或准融资产品,本就是信用证功能的应有之义。控货功能,是信用证的附加功能,无疑也是国际商业信用证中极其重要的一个功能。

信用证,归根结底,是一项银行承诺,一项银行明为结算、暗含担保、兼顾控货的承诺,一项特殊的银行间接代理下凭单付款的单方面承诺。信用证的魅力在于,承诺中条款可能的无限组合,可以充分平衡贸易风险和融资风险在不同关系人之间的承担,从而非常适合于复杂交易。

前几天和大家分享了文章《L/C 信用证操作流程揭秘,从申请到付款一步不少》。相信大家对于信用证操作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就围绕“信用证机制”与大家分享相关的文章和案例。

文章指引


一、信用证机制深度解析:风险防控与金融创新 

二、深入剖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机制!

三、欺诈下的信用证运作机制

四、国际制裁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运作机制的损害、救济等,以跟单信用证(DLC)为例

五、信用证运作四原则与最高法司法解释














        一、信用证机制深度解析:风险防控与金融创新




来源:天九湾贸金

一 、信用证的起源与发展
二 、信用证机制的基本原理与操作流程
三 、信用证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四 、信用证的创新应用与案例分析
五、 信用证机制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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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的起源与发展

1.1 国际贸易背景与信用证诞生

信用证的产生可追溯至国际贸易发展的初期。在早期的国际交易中,由于地理距离、文化差异以及法律制度的差异,买卖双方往往面临着巨大的信任危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开始探索一种能够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机制,而信用证便应运而生。

信用证的核心在于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在交易过程中,买方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在审核买方信用后,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向卖方支付货款。这样一来,卖方在发货前就能够得到银行的付款保证,从而降低了交易风险。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信用证逐渐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还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1.2 信用证在不同时期的演变

信用证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多次演变,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在信用证发展的早期阶段,它主要被用于解决远距离交易中的信任问题。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到了现代,信用证已经成为了一种标准化的金融工具。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具有统一的操作流程和规则,使得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更加广泛和便捷。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信用证也开始实现电子化。电子信用证的出现,使得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和传递等过程更加快速和高效,同时也降低了纸质信用证在邮寄和保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信用证机制的基本原理与操作流程

2.1 信用证的定义与分类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其基本原理在于银行(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卖方)开出具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对买方付款能力的保证,同时也为卖方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收款机制。

根据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可以将其划分为多种类型。最常见的是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它要求受益人提交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单据,以便获得付款或承兑。此外,还有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和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之分,前者一旦开出便不能撤销或修改,除非经双方同意并通知受益人;后者则可在未经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撤销或修改。

2.2 信用证的基本要素与条款

信用证包含多个基本要素和条款,这些要素和条款共同构成了信用证的完整框架。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元素:

·开证行:即开出信用证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受益人:即信用证中指定的收款人,通常为出口商或卖方。

·申请人:即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商或买方。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信用证失效。

·金额:信用证规定的付款金额,可以是固定金额或根据装运货物的数量或重量等条件确定。

·单据条款: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制作要求等。

此外,信用证还可能包含其他特殊条款,如交单期限、转让条款、软条款等,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信用证更加灵活多变,能够适应不同贸易场景的需求。

2.3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与参与方角色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通常涉及多个参与方和环节,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信用证操作流程:

1.申请开证: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2.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3.装运货物: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并准备相关单据。

4.交单议付: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给议付行(可能是受益人的开户银行)进行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垫付货款给受益人。

5.寄单索偿:议付行将全套单据寄给开证行进行索偿。开证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对议付行偿付。

6.进口商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向开证行支付货款并领取单据,然后凭单据提取货物。

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各个参与方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开证行作为第一付款责任人,承担着保证付款的责任;受益人则依靠信用证获得相对安全的收款保障;进口商则通过信用证确保能够按照合同条款获得所需货物。同时,通知行、议付行等其他参与方也在各自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确保了信用证机制的顺利运行。

 信用证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3.1 信用风险及案例分析

信用证作为一种贸易支付工具,涉及多方参与,因此信用风险成为其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以及受益人的信用状况。

以开证申请人信用风险为例,其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信用证款项,导致开证行垫款。这时,开证行需承担信用风险,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为了防控此类风险,银行在受理开证申请时,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确保申请人具备按期付款的能力。

此外,受益人信用风险也是信用证业务中常见的风险之一。受益人可能因产品质量、交货期等问题无法履行贸易合同,导致开证行无法从申请人处收回垫款。因此,银行在受理信用证业务时,应对受益人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确保其具有履行贸易合同的能力和意愿。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信用证信用风险案例:一家中国出口公司与国外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口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信用证款项,导致中国出口公司无法收到货款。最终,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了纠纷,但这一过程中出口公司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损失。

3.2 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在信用证业务中,市场风险可能由于市场利率变动或汇率波动而导致信用证价值发生变化。

为了管理市场风险,银行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设定信用证条款,降低市场风险敞口。同时,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在市场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置。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履行信用证业务时可能面临的资金短缺风险。由于信用证业务涉及大额资金支付,如果银行流动性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进而损害银行声誉和客户关系。

因此,银行在从事信用证业务时,应确保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资金支付需求。同时,银行还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调度和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3.3 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法律风险是信用证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由于信用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制度差异,因此可能面临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

为了降低法律风险,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确保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同时,银行还应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因合同条款不清晰或理解不一致导致的法律纠纷风险。

此外,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加强法律培训、建立法律顾问团队、完善合同审核流程等,以确保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总之,信用证业务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方式之一,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银行在从事信用证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并识别各种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同时,银行还应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和风险挑战。

 信用证的创新应用与案例分析

4.1 供应链金融中的信用证应用

供应链金融作为现代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整合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实现供应链各参与方之间的协同与共赢。信用证作为一种安全、灵活的支付工具,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供应链金融中,信用证通常用于支持上游供应商向下游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通过开具信用证,买方可以确保在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后,按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这不仅降低了买方的信用风险,也提高了供应商的资金流动性。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跨国公司在采购原材料时,要求其上游供应商接受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供应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根据信用证条款进行生产并按时交货。而跨国公司则可以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后,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给供应商。这种支付方式既保证了供应商的资金安全,又降低了跨国公司的采购成本。

此外,信用证还可以与其他供应链金融产品结合使用,如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通过整合这些金融工具,可以进一步优化供应链金融的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

4.2 跨境贸易中的信用证创新

在跨境贸易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货币政策等存在差异,传统信用证支付方式往往面临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信用证在跨境贸易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一种创新方式是电子信用证(Electron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eL/C)。电子信用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信用证的电子化处理和传输。与传统纸质信用证相比,电子信用证具有处理速度快、安全性高、操作便捷等优点。同时,电子信用证还可以与国际贸易结算系统对接,实现跨境贸易资金的快速清算和结算。

此外,针对跨境贸易中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等,一些创新性的信用证产品也应运而生。例如,一些银行推出了带有汇率保值条款的信用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还有银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性信用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跨境贸易需求。

4.3 其他领域信用证创新案例

除了在供应链金融和跨境贸易中的应用外,信用证还在其他领域展现出其创新价值。

例如,在工程项目承包领域,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担保工具,可以确保承包商在按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后获得相应的工程款。这有助于降低承包商的资金风险,并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另外,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一些创新性的信用证产品也被广泛应用。例如,绿色信用证(Green Letter of Credit)就是一种专门用于支持环保项目的信用证产品。通过绿色信用证,金融机构可以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信用证作为一种安全、灵活的支付工具,在不同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创新。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技术的不断进步,信用证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拓宽,创新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化。

 信用证机制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

5.1 提升贸易效率与降低交易成本

信用证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极大地提升了贸易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具体来说,信用证为贸易双方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被广泛接受的支付工具,使得交易过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通过信用证,买方可以确保在支付货款之前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而卖方则能够在交货后安全地获得支付,这有效降低了交易中的风险。

此外,信用证还简化了贸易流程,减少了繁琐的支付和结算环节。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买卖双方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安排运输和保险等事项。而通过信用证机制,买卖双方可以将这些复杂的事项交给银行和保险机构处理,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更重要的是,信用证还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融资成本。由于信用证具有高度的信用保障,银行通常愿意为信用证提供融资支持,这使得贸易双方能够更容易地获得所需的资金,从而促进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5.2 增强贸易双方信任与促进合作

信用证机制不仅提升了贸易效率,还增强了贸易双方的信任,促进了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可能导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信任和疑虑。

而信用证机制为贸易双方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信任保障机制。通过信用证,买方可以确保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货义务,而卖方则可以确保在交货后获得相应的支付。这种机制使得买卖双方能够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此外,信用证机制还有助于解决贸易纠纷。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出现分歧或纠纷,可以通过信用证机制进行调解和仲裁。由于信用证通常涉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这些机构通常具有专业的法律和商业知识,能够为双方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5.3 信用证机制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

信用证机制不仅促进了贸易的效率和信任,还对国际贸易规则起到了完善作用。信用证作为一种标准化的支付工具,其运作规则和流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这有助于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化和标准化,减少因制度差异而导致的贸易摩擦和纠纷。

此外,信用证机制还促进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和创新。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机制也在不断适应和满足新的需求。例如,近年来,电子信用证等新兴形式不断涌现,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支付方式。这些创新不仅丰富了信用证机制的功能和形式,也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信用证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提升了贸易效率和降低了交易成本,还增强了贸易双方的信任并促进了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同时,信用证机制还不断完善和创新国际贸易规则,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信用证机制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二、深入剖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机制!




来源:英诚国际进出口物流

一、信用证之释义

二、信用证运作之基本程序

三、信用证于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

四、信用证之分类概览

五、信用证运用之注意事项

六、信用证应用实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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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于国际贸易中确保交易安稳无虞,削减风险,规范交易步骤,便利融资操作,推动国际间交流。分为跟单与光票两类,常见形式为不可撤销。运用时需审慎核查条款细节、单据真实性及信用情况。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既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纽带,也是一道稳固的防线,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畅运作。那么,信用证究竟为何物?它在国际贸易中又具体发挥着哪些作用呢?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究。
一、信用证之释义
信用证,全称曰Letter of Credit,简称L/C,乃银行所出具之支付保证文书。依据《UCP600》之规定,信用证意指银行(即开证行)依客户(申请人)之要求或指示,或自行主动开立,于符合信用证所列条件时,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之书面凭证。简而言之,信用证即银行对买卖双方交易所做之付款保证。
     二、信用证运作之基本程序
信用证之操作流程虽稍显繁复,然每一步皆具关键性。首先,买方(申请人)向其银行(开证行)提请开立信用证,明确信用证之各项条款,诸如货物之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开证行于审核买方申请无误后,依要求向卖方(受益人)所在地之银行(通知行)发送信用证通知。通知行接获信用证后,即转告卖方,并验证信用证之真实性与有效性。
卖方依信用证要求发货并备齐所有规定单据后,可向通知行提交此等单据。通知行将对单据进行审核,若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则将单据转递开证行。开证行于收到单据且确认无误后,即依信用证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
     三、信用证于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
构筑信用基石,削减交易风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功能,即为买卖双方搭建信用保障之桥梁,显著降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于买方而言,通过开立信用证,能确保卖方在货款到账前遵循合同规定完成发货,有效规避预付款后卖方违约或货物质量不达标的风险。反之,卖方只要遵循信用证要求提交合格单据,即可确保货款安全到账,无需忧虑买方违约或拒付之虞。以国际煤炭贸易为例,鉴于煤炭作为大宗商品交易金额庞大,买卖双方间往往缺乏信任基础。此时,信用证的引入,使得银行作为中立第三方介入交易,以银行信用背书商业信用,极大降低了交易风险,买方得以安心支付,卖方亦能顺利收款。确保交易流程之规范与透明
信用证还承担着规范交易流程、明确交易条款的重任。在信用证中,银行详尽列出货物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期、运输方式等核心要素,买卖双方需严格遵守。此举使得交易过程更为透明、规范,有效减少了因合同条款模糊而引发的争议与纠纷。以国际粮食贸易为例,鉴于粮食品质与数量对交易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买卖双方常在信用证中明确粮食规格与检验标准。卖方发货前需严格检验,确保货物达标;买方收货后亦可根据信用证规定进行复检,确保质量无误。助力融资,加速资金流转
信用证亦具备融资功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支持。卖方提交合格单据后,可通过议付等方式提前获取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企业尤为重要。同时,买方亦可通过申请开证额度或在信用证中约定延期付款等方式,获得资金缓冲期,优化资金配置。以国际矿产贸易为例,鉴于矿产开采与加工周期长、耗资大,买方借助信用证可享受延期付款,减轻资金压力。促进跨国贸易的沟通与协同
信用证在跨国贸易中还扮演着促进沟通与协同的重要角色。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语言、法律、文化差异,信用证以其标准化的格式与规则为各方提供了统一的沟通语言与操作框架,使得交易过程更为顺畅。以国际纺织品贸易为例,鉴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纺织品标准与检验方法各异,买卖双方常难以达成一致。通过开立信用证并明确货物规格与检验标准,买卖双方能更清晰地了解彼此需求与期望,从而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与纠纷。
      四、信用证之分类概览
信用证依据各异之准则,可划分为多种类别。其中,最为人熟知者当属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述要
跟单信用证,乃凭附单据之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之信用证也。于国际贸易结算领域内,其使用频率极高,占绝对主导地位。跟单信用证要求卖方交付货物之时,必须同时提交一系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之单据,诸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银行唯有在审核单据无误之基础上,方会执行付款操作。光票信用证简述
光票信用证,则为凭无单据附加之汇票付款之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多用于小额贸易或服务贸易之中,因交易金额较小,无需复杂单据支撑,故可采用光票信用证进行结算。
此外,依据信用证之撤销性质,尚可将其分为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两类。可撤销信用证,意指开证行有权随时撤销之信用证;而不可撤销信用证,则一旦开出,便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保障买卖双方之权益及交易之稳定性,通常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信用证运用之注意事项信用证虽于国际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然在使用之际,仍需留意若干事项,以确保交易顺畅无阻。
首要者,买卖双方需详尽阅读并深入理解信用证之条款与条件,确保双方对交易之要求与期望达成共识。其次,在提交单据时,务必保证单据之真实性与准确性,以免因单据不符而引发拒付之风险。再者,亦需关注国外银行及客户之信用状况,以降低交易风险。
六、信用证应用实例剖析
为深入理解信用证于国际贸易中之作用,可举一实例以明之。例如:设中国某纺织品出口商与美国某进口商签订纺织品出口合同一份。合同中详列纺织品之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条款,并约定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中国出口商依约生产并备妥纺织品后,向美国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美国银行审核申请无误后,向中国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发出信用证通知。中国出口商接收信用证并确认无误,遂按要求发货并备齐所有规定单据。嗣后,将单据提交通知行审核。通知行审核单据无误,即将单据寄送美国银行。美国银行接收单据并确认无误,遂依信用证约定向中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透过此案例,可见信用证于国际贸易中如何发挥作用:其确保买卖双方之权益与交易之稳定性,降低交易风险,并促进交易之顺利进行。
结语: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关键之支付方式之一,以其独特之信用保障功能与融资便利优势,为买卖双方提供坚实后盾。其不仅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风险,更促进跨国贸易之沟通与协调。展望未来国际贸易之发展,信用证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全球商业活动之繁荣与进步贡献力量。正如英国经济学巨擘凯恩斯所言:“信用,乃商业之基石。”信用证,正是构筑于此基石之上之重要一环,使国际贸易更加稳健且高效。



  三、欺诈下的信用证运作机制




来源:天九湾贸金

节选于《品读信用证融资原理》

信用证运作的三条原则:

第一个原则:“诚信”为前提下,独立抽象性原则;

第二个原则:“欺诈”为前提下,欺诈例外原则;

第三个原则:“善意”为前提下,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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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清楚欺诈下的信用证运作机制,我们重温一遍与欺诈有关的信用证运作的三条原则:

第一个原则:“诚信”为前提下,独立抽象性原则;

第二个原则:“欺诈”为前提下,欺诈例外原则;

第三个原则:“善意”为前提下,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在UCP 框架内,信用证运作机制,以“诚信”为前提,这是信用证运作的第一原则。一旦发生欺诈,信用证运作的第二、三原则预示着,信用证运作机制将因此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第二原则和第三原则,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是受益人实施了“欺诈”。二者不同的是,第二原则仅针对实施“欺诈”的受益人本身,而第三原则针对受益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实务操作上,二者通常不是同时适用,而是配合着适用,作两步判断:

先看受益人有没有“欺诈”?

再看有没有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善意”?

“欺诈”前提下,第二个原则——欺诈例外原则将发生作用。换言之,银行有权在法律框架内直接提出抗辩,拒绝付款。请注意,这不是 UCP 框架内的“拒付”。当然了,银行有权利直接抗辩,并不等于有责任如此行事,因为欺诈的认定往往专业而费时,非银行所长。于是,银行往往不愿意直接介入信用证欺诈纠纷,而往往会倾向于采取另外一种更稳妥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是什么呢?止付令,或建议申请人或者由银行自己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止付令颁布后,欺诈纠纷的处理就完全交由法院处理,而银行的事情就一下变得简单,只须对外发电通知拒绝付款即可,这是另外一种抗辩,理由便是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的法院止付令。

何谓“止付令”?何谓“止付”?

止付,顾名思义,即禁止支付。止付令,《简明英汉词典》说:“injunction, n.命令, 指令, [律]禁令(法院强制被告从事或不得从事某项行为的正式命令)。”显然,止付和止付令,均是针对欺诈方--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利。

操作上,抗辩有两种,止付也有两种。一种是临时性的,一种是永久性的。抗辩和止付一样,必有理由。临时性的抗辩会随着抗辩理由的消失而消失,临时性止付会随着止付理由的不成立而撤回。如果抗辩理由一直存在,则此类抗辩即为永久性抗辩。如果止付理由成立,则此类止付将一直延续下去而成为永久性止付。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是的,当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个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将发生作用,不得止付。只是“善意”的认定和“欺诈”的认定,一样专业,需要耗费时日。所以,一旦发生欺诈,往往先颁发止付令,如果有“善意”第三人则视情况再行处理。如此一来,欺诈发生之时颁发的止付令,终归是临时性止付,这就是上述规定中的“中止支付”——通俗而言,即中途停止支付。当然了,如果确定受益人欺诈不成立,或有第三人,且认定为“善意”,临时性止付令将被收回;而如果受益人欺诈成立,或无第三人,或者有第三人但认定为不是“善意”,则临时性止付将被永久性止付替代,而临时性止付将转化为永久性止付,这就是上述规定中的“终止支付”——通俗而言,即终结停止支付。其实,“善意”第三人,往往会在止付令颁发之后才会由于利益可能受损害而主动出现,露出真容,在止付令颁发之前通常申请人、开证行和法院是不知道的。

业界常有人问:信用证下如果交单有不符点,同时收到了止付令,要不要拒付,或仅告知受益人因止付令停止付款即可呢?请看 2009年日照进口信用证临时止付案。

案中,到单有不符点,申请人未放弃不符点。开证行拒付前收到止付令,开证行对外发出的拒绝付款的电文中未告知受益人不符点并凭以拒付,而仅告知根据止付令停止付款。事后法院确认欺诈不成立,止付令解除。

那么,开证行还可以拒付吗?

单据有不符点,UCP 赋予开证行凭以拒付的权利。受益人涉嫌欺诈,法律赋予申请人申请止付的权利,法院也顺理成章地下了止付令。但是,该止付只是临时止付,欺诈不成立,止付令就会被解除。于是,事情的发展,又从法律框架回到了 UCP 框架。UCP 框架内,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本是可以拒付,但是止付令解除之时早已过了五天拒付期限,其权利自动被收回。所以,开证行不得不付款。

接下来,问题的困难在于判断谁是信用证欺诈的“善意第三人”?谁是“第三人”?什么是“善意”?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受益人欺诈,在信用证下提交不实单据,这本没有银行什么事,因为 UCP600 第 34 条规定了:“银行对单据有效性免责”,正如本章之“欺诈下银行审单免责”一节的解读中提到的,银行审单只会审出不符点,但绝无办法仅仅通过审单审出欺诈。但交单代表着交货,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在基础合同下已经对申请人造成了伤害,根据基础合同货物交易“一手交货,一手付款”的基本结构和公平原则,申请人理应据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事实上,法律框架内,信用证运作的第二个原则,就是一方面赋予申请人权利以抗辩拒绝付款,另一方面赋予银行权利以援引申请人抗辩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一旦法院下了止付令,这种权利又转化为银行的责任,银行不得不为之,否则,银行不顾止付令一意孤行仍予以付款将构成藐视法庭之过。

毫无疑问,“第三人”,是相对于“第一人”和“第二人”来说。如果在信用证欺诈中有什么“第三人”的话,那必定先有“第一人”和“第二人”。那会是谁呢?我们认为,理应是基础合同的两个基本当事人——申请人和受益人。相应地,“第三人”则应该是申请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一个在信用证欺诈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吧?请注意,实务中,“第三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不是善意的,甚至是恶意的。只有“善意第三人”,才可以享受到信用证运作第三个原则的权利保护。

那么,谁是信用证欺诈的“善意”第三人呢?通常来说,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信用证下单据的正当持单人;

第二种,信用证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

第三种,信用证下账款的正当受让人。

显然,这三种“善意”第三人,均直接或间接地与信用证下产生的应收账款或未来应收账款有关,或者说,均与付出对价买入账款,从而正当持有单据、汇票或账款有关,而归根结底,主要与信用证融资有关。

准确地说,只有第一种情况下的第三人——信用证下单据的正当持有人,即凭单付款而持有单据的开证行、保兑行或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的“善意”地位的获得,才是源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及相关法律。为什么这么说呢?归根结底,这与信用证下“诚信”、“欺诈”和“善意”的实质直接相关,因为真正的信用证欺诈最终会体现在单据上,从而构成“单货无法对应”。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的第三人的“善意”地位的获得,不是信用证机制相关的法律赋予的,而是其它相关法律赋予的。第二种——信用证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其地位来源于全球几乎一致的票据法规定。第三种——信用证下应收账款经开证行特别授权的正当受让人,其地位来源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规定,每个国家不太一致,须格外小心。

节选于林建煌老师著《品读信用证融资原理》




   四、国际制裁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运作机制的损害、救济等,以跟单信用证(DLC)为例




来源:明言外贸法律 
作者曹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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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单信用证的三大关系与两大运作框架
2.1 信用证三大法律关系
跟单信用证运作机制中含有三大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
——买方(进口商)与卖方基于买卖合同而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买方(进口商)与开证行基于开证申请而形成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
——卖方(受益人或出口商)与银行基于信用证而形成的信用证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信用证合同契约”。
2.2 信用证两大运行框架
在这三大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是卖方(受益人或出口商)与银行基于信用证而形成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它在UCP规则框架下运行即可,它处理的仅仅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两者之间单一的关系。
法律禁止信用证交易的关联方、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正常情况下引用这另外两种关系对抗、否认或干预信用证法律关系,这信用证独立性的必然要求。
但是,但遭遇欺诈、制裁时,信用证独立性遭到破坏,需要回到具体国家法律层面裁定欺诈是否成立或是否违反制裁。
也就是说,UCP600与具体国家法律构成信用证运作的两大规则框架,二者相互配合确保了信用证良好运作机制。




 五、信用证运作四原则与最高法司法解释




CIITF单证专家班

主讲人:林建煌老师

信用证运作四原则:

诚信下,独立抽象性原则;

欺诈下,欺诈例外原则;

善意下,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短路下,短路原则。

案例解读一:TA.879rev2:偿付延迟是否适用于罚息?

案例解读二:TA.880rev:止付令下福费廷可以付款吗?

案例解读三:TA.884rev:反洗钱政策与拒付

案例解读四:厦门建发案(思考)

https://edu.itian9.com/goods/show/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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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关注:信用证融资相关知识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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