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独立保函纠纷

文摘   2024-11-21 07:31   上海  


人民法院案例库

独立保函纠纷

01、指导性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2.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3.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入库编号】:2019-18-2-360-001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02、参考案例: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某银行省分行独立保函付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权,是其基于保函条款对相符索赔的约定,请求担保人根据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履行付款义务的一项权利。如果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是在尚未获得付款请求权的情况下,通过隐瞒事实虚假提交表面相符索赔请求保函开立人付款,可能因滥用付款请求权而构成欺诈

 2.在转开保函情形下,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善意付款”,是指即使保函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只要保函开立人不知晓欺诈事实而依约付款的,其即有权向反担保人请求付款。而如果作为保函开立人的反担保保函受益人向反担保保函开立人索赔时自身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其最终实际向保函受益人支付了款项,因无证据证明保函项下存在欺诈,也不构成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善意付款”。

【入库编号】:2023-10-2-358-001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880号


03、参考案例:山东某公司诉印度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要旨】:

见索即付”维护的是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商业功能。出具独立保函的银行只负责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的规定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付款,担保函的付款义务不受基础交易项下抗辩权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对基础交易的审查,应当坚持有限原则和必要原则。反担保函为转开独立保函情形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在相符交单的条件成就时,就产生开立人的付款义务。在担保行已向保函受益人付款的情况下,若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银行的付款行为违反了保函的约定或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认定银行的付款行为非善意

【入库编号】:2023-10-2-360-001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513号


04、参考案例:某工程局公司诉某工程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索赔通知声明与保函条款间的严格相符原则并不意味着逐字相符,即便二者在文字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只要二者内容不矛盾不致产生歧义,即可认为构成表面相符

 2.在预付款保函没有明确记载减额条款时,受益人全额索兑预付款保函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滥用付款请求权。

 3.受益人是否具有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影响其行使保函索赔权。

【入库编号】:2023-10-2-360-002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49号


05、参考案例:某电缆有限公司诉PLI、某行无锡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要旨】:

   独立保函制度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欺诈例外”原则的保驾护航。欺诈例外是独立保函独立性的例外情形,不受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原则的制约。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函的受益人向义务人提交关于基础合同的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声明等情形时,虽然不应全面审查基础交易关系,但可以就基础合同保函相关的内容以及履行情况作必要、有限的审查,以判断受益人是否构成欺诈

【入库编号】:2023-10-2-360-004

【案例文号】:(2016)苏民终字第932号


06、参考案例:北京某工程公司诉新疆某银行等独立保函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独立保函约定适用URDG758规则,则URDG758规则构成保函的组成部分。一些独立保函约定了非延即付条款。解释包括独立保函在内的合约承诺条款应遵循整体解释原则

 2.URDG758规则秉持单证相符规则,反担保函选择适用URDG758规则意味着对单证相符规则的认同,应在条款的解释中充分体现单证相符规则以及独立保函的单据性特征,不应无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轻易地将某一条款视作冗余或无效条款。如果独立保函约定,担保行不延期就承诺付款,“无需后者提出新的索赔要求”。关于无需新的索赔要求的约定,意味着延期或付款条款中担保行兑付的前提仍需要受益人作出第一次索赔要求。如果独立保函“延期或付款”条款对第一次索赔要求没有更加明确的约定,应依据URDG758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依据URDG758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担保人在反担保函项下提出一项相符索赔,其中包含作为替代选择的展期请求”。可见,URDG758规则要求即便保函约定了延期或付款条款,担保银行兑付的前提也需以存在一项相符索赔为前提,也即该索赔应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

【入库编号】:2023-10-2-503-001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73号


07、参考案例: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独立保函付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独立保函是顺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的金融创新,但法律法规对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有严格限制。银行或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立独立保函。

【入库编号】:2024-10-2-358-001

【案例文号】:(2021)鲁02民初182号


08、参考案例:安徽某股份公司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独立保函与保证的区别认定问题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具有从属性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是其与保证的最根本区别。独立保函虽为保障基础交易的履行而开立,但一经开立,即与基础交易以及申请合同关系相分离,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2. 独立保函有效期不适用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规定,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独立保函有效期,指的是合同载明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承担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期限,也即行使权利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与否无关。而且,独立保函的有效期是权利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实体上的付款请求权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等规定。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如已超过独立保函规定的有效期,保函上的实体权利已消灭,开立人无需再承担付款义务。

【入库编号】:2024-08-2-358-001

【案例文号】:(2019)苏05民终4820号


来源:类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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