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井有“法”】执行“多对一”?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024-08-06 17:30   四川  


井井有“法”


专栏寄语


井井有“法”是自流井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的普法专门栏目,旨在通过解剖真实案例,解惑法律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简单易懂、好学好用的“掌上法律锦囊”。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良法善治向上向好。




近日,自流井法院在强制执行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虽有正式稳定工作,但其工资收入已经被荣县法院的执行案件按月进行提取。这时,如果自流井法院作出提取裁定,轮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就只能等上一笔执行案款全部金额支付完毕后才能提取,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兑现,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黄某就与胡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向自流井法院起诉,自流井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履行支付义务。黄某遂向自流井法院申请对胡某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自流井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胡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胡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及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胡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主动联系法院,告知其有稳定工作且每月有工资收入,但正被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执行中。案件承办人了解该情况后,将该情况告知了黄某。黄某遂向自流井法院提交书面参与分配申请,希望在荣县法院执行的案件中,对提取的胡某的工资收入参与分配。自流井法院向荣县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请荣县法院对当事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审查处理。现荣县法院正在将提取的工资收入进行分配后支付至自流井法院。



法官寄语:


执行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情况。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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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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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刘人瑞

编辑:荣畅

审核:黄龙

签发:虞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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