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耘兴企 | 个体工商户维权,找准诉讼主体是关键!

2024-12-18 18:00   四川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认为交易属于个人行为,遇到买方拖欠货款等纠纷,容易以个人为主体提起诉讼,但有的情况下以个人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个体工商户涉诉时如何以正确的诉讼主体进行维权?


近日,自流井法院审理的一起个体工商户追讨货款案,个体工商户因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某个体工商户李某,向张某供应一批空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张某在加盖了“某某电器经营部”字样印章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经结算,该批货物价款共计6万余元,但张某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清价款,尚欠李某货款58000元。李某向张某追讨该货款,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以自己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提供的证据之一《送货单》上的“某某电器经营部”在几年前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上载明字号为“某某电器经营部”,经营范围涵盖了上述销售空调等产品,经营者为李某,因此当事人所争执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实际上是“某某电器经营部”和张某。最终,法院以不具备原告起诉资格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果起诉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面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后果。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比如本案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某某电器经营部”),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以登记的字号作为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起诉维权时,要找准诉讼主体,避免走冤枉路。具体而言,没有登记字号的,要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登记了字号的,要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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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字:韩强

编辑:荣畅

审核:黄龙

签发: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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