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认为交易属于个人行为,遇到买方拖欠货款等纠纷,容易以个人为主体提起诉讼,但有的情况下以个人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个体工商户涉诉时如何以正确的诉讼主体进行维权?
近日,自流井法院审理的一起个体工商户追讨货款案,个体工商户因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某个体工商户李某,向张某供应一批空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张某在加盖了“某某电器经营部”字样印章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经结算,该批货物价款共计6万余元,但张某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清价款,尚欠李某货款58000元。李某向张某追讨该货款,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以自己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提供的证据之一《送货单》上的“某某电器经营部”在几年前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上载明字号为“某某电器经营部”,经营范围涵盖了上述销售空调等产品,经营者为李某,因此当事人所争执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实际上是“某某电器经营部”和张某。最终,法院以不具备原告起诉资格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果起诉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面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后果。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比如本案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某某电器经营部”),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以登记的字号作为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起诉维权时,要找准诉讼主体,避免走冤枉路。具体而言,没有登记字号的,要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登记了字号的,要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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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韩强
编辑:荣畅
审核:黄龙
签发: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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