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井有“法”】以身试法造假证?真“刑”!

2024-09-11 18:06   四川  


井井有“法”


专栏寄语

井井有“法”是自流井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的普法专门栏目,旨在通过解剖真实案例,解惑法律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简单易懂、好学好用的“掌上法律锦囊”。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良法善治向上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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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离婚证……曾经遍布城区街头巷尾、楼栋犄角旮旯的办证小广告,许多人早已屡见不鲜;但对“办证”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仍有不少人认识尚浅。

近日,自流井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伪造、买卖离婚证的案件,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

对任何国家机关证件实施伪造、买卖等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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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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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为谋取利益,伙同朱某(另案处理)、癞子(身份未查明)在自贡市沿滩区、贡井区等地,伪造离婚证贩卖给需要用该证办理贷款或作其他用途的买家。其操作流程为,朱某通过微信将买家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给张某,用于制作离婚证;张某则通过“癞子”制作离婚证,并由“癞子”将伪造的证件邮寄至买家。至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已如法炮制地伪造并售出离婚证共计四次。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出售,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刑罚。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坦白、累犯等情节,自流井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在案的伪造离婚证等涉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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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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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制发的证件,是其依职权在社会特定领域、特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于公论,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于私论,或许能带来旁门左道的一时便利,但终究难逃法网恢恢。法官在此提醒,证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犯红线。面对网络、街头屡见不鲜的“办证”小广告,要做到不信、不为、不走“弯路”,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坚决遵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运行。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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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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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梦雨

编辑:荣畅

审核:黄龙

签发:虞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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