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方法论是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的“总钥匙”。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得其法则事半功倍。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讲求科学方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并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处理好部署和落实的关系。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方法,为全面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举措提供了方法指导和实践指南。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只有双轮驱动、双翼共振,才能达到国家和社会的良规善治。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理清改革和法治的内在逻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揭示了社会变革的根源。马克思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社会形态中,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内在联系构成了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所谓改革,就是调整上层建筑,使其适应经济基础;所谓法治,就是运用法律等上层建筑来治国安邦。“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即“法的关系”和“经济基础”是紧密关联的。在唯物史观视域中,改革重在调整上层建筑,是一种“变”;法治重在优化上层建筑,是一种“定”。只有坚持把改革和法治协同起来,才能实现“变”和“定”的统一,从而使改革有良法,使良法促改革。
理顺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实践中,推动改革和法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需要坚持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二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形成了改革与法治的双轮驱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仍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破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难题。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为核心内容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由法治思维指引实践的行为方式。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治国理政实践,推动诸多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从编纂民法典,再到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我们党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一系列改革难题。面向未来,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及时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其内在矛盾运动和自我否定的方式而实现的,这要求我们掌握破与立的辩证法。破与立,立是发展的基础,破是变革的前提,深刻体现了联系和发展、守正和创新、肯定和否定的辩证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把破除旧制与建立新规结合起来,坚持辩证取舍、推陈出新。
理解“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理论意蕴。恩格斯指出:“在辩证法中,否定不是简单地说不,或宣布某一事物不存在,或用任何一种方法把它消灭。”“破立并举、先立后破”体现的是一种辩证的否定观。在破与立的辩证关系中,先破后立是一种革命的辩证法,它在摧毁旧制度、重建新秩序中起着主导作用;而先立后破则是一种改革的辩证法,它在推动改革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中起主导作用。破立并举、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深刻体现了当代中国改革的辩证法,其核心要义是辩证取舍、推陈出新,确保改革得其法而事半功倍。
以“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推动改革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准确把握改革的战略重点,合理安排改革举措的先后顺序、节奏时机,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超前、不滞后。”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既不能以破代立,也不能破字当头,而是要在统筹谋划“立”的基础上大刀阔斧地“破”,在立柱架梁、创立新规的基础上冲破陈旧思想观念的障碍,在以进促稳的基础上动态联动协调改革,而“不能把手里吃饭的家伙先扔了,结果新的吃饭家伙还没拿到手”。
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开放,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面向未来,要把改革和开放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动力,持续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充分认识改革和开放的辩证统一关系。改革和开放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不可分割的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新征程上,全面把握改革和开放的关系,不能仅仅停留在“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统一的层面,而是要立足“两个大局”,全面认识改革和开放的新内涵。特别是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的开放是高水平的开放,我们的改革是深层次的改革,它涉及对外“联通”和对内“畅通”、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重点领域,目的是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深层次改革和制度型开放。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关键在于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深层次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为高质量发展增添内外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要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内陆开放高地”,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这些重要论述和重要部署,深刻阐明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快国内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实现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扩大制度型开放的统一。
以深层次改革为抓手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只有开放的中国,才会成为现代化的中国。面向未来,我们要以高水平开放促改革,以深层次改革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实现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升。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人们应该在实践中把握对象世界,实现主体对客体的改造,用实践来获得认识、检验真理。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抓落实至关重要。为此,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做到知行统一,处理好部署和落实的关系。
把握谋划与落实的辩证关系。改革要重视谋划,更要抓好落实。谋划是改革方案的设计,是理论思维和理论认知的体现;落实是改革方案的实施,是用于实践、落地见效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把握客观规律,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因此,改革部署和改革谋划应遵循改革规律,不能主观臆断,而要突出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应在实践基础上形成改革谋划,并将改革部署和谋划分层落实到改革实践中。
增强改革举措与落实机制的关联度和协同性。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在具体改革落实中既不能“单打独斗”,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更加注重落实机制的系统集成和整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改革方案设计到改革组织实施都要有利于抓落实、有利于解决问题,防止重文件制定轻文件落实等不良倾向”,强调要“建立健全责任明晰、链条完整、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问效,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细落到位”。这就需要在具体改革实践中注重突出重点,以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推进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坚持用实绩实效和人民满意度检验改革落实。在改革落实中应建立评价机制,需要“明确各项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中,党员干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切忌脱离实际,而是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