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首起商标案,督促履行解纠纷
政务
2024-07-17 17:43
内蒙古
2024年5月,集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为四川某知名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某烟酒商店。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白酒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销售的白酒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白酒数量如何认定。原告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标享有合法权利且被告销售的白酒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过行政处罚。而被告则主张其销售的白酒产品系置换取得,虽在店内摆放,但并未售出且未获利,自己也是受害者,希望原告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原告强调了其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和市场价格。而被告则强调其销售行为系置换取得,并请求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由于本案争议较大,当庭并未达成调解,后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原、被告收到判决后,承办法官王佳玲依然耐心答疑,本要上诉的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服判息诉,未在法定期间上诉,本案判决生效。近日,在本案审判人员的不断督促下,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也顺利拿到赔偿款。 判后答疑督促履行,是实现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变“要我履行”为“我要履行”,集宁区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民事判后督促履行,提升判后履行率,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供稿|张 婕
审核|马 飞
终审|季武成
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