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农牧民工工资“安薪山城”专项执行行动的督促履行通知书
政务
2024-11-12 16:45
内蒙古
临近年末年终,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保证涉农牧民工欠薪案件顺利执结,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拒执犯罪等不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近期开展的涉农牧民工工资“安薪山城”专项执行行动。
一、凡在集宁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全部履行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告本人准确的住址、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也可以直接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私下履行完毕的案件,请第一时间与本院执行局联系办理相关手续,本院将及时结案,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制高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措施。逾期未履行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行为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农牧民工遭受重大损失,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情形,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三、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集宁区人民法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躲藏、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