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政务   2024-09-11 18:05   内蒙古  





2024年9月10日,集宁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小华、小舒、小妮因小雨介绍去外地工作的事情产生纠纷,向其索要路费及赔偿,三人对小雨进行殴打,并要求小雨向其父亲以交房租名义索要人民币4000元未果后,小华、小舒、小妮抢走小雨的手机变卖,获利人民币4000元。


审理经过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取得联系,本院亦通知乌兰察布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到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在庭前认真审阅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向其法定代理人详细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结合其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三名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详细解释了其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危害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剖析了发生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和应当吸取的教训,强调了监护人强化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鼓励其反思自己的行为,表达了对被告人正确对待人民法院裁判、增强回归社会信心的期待。

庭审最后,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检讨了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今后一定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


典型意义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发育开始直至人格成熟的一个时期,此时的心理成熟往往落后于生理成熟,这种生理、心理发育上的不同步,导致其辨别能力低、逆反心理强。家庭教育缺失,网络信息泥沙俱下,过早脱离学校走向社会,面对诸多诱惑,极易沾染不良风气,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共筑防线,营造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对已经走上了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坚决依法惩治的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帮助其认真改造回归社会,避免重蹈覆辙。

青少年也应当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净化朋友圈,远离不良嗜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走好人生道路的每一步。 


END


集宁区人民法院

供稿丨张   瑶

审核丨曹经亚

终审丨安晓君

编辑丨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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