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动议
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如何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规定。《条例》把党管机构编制的程序分成四个基本环节:即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动议”是四个环节中的初始环节,指党委(党组)或者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过程。本章共两条,主要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地方各级编委关于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
第八条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机构编制动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
关于地方各级党委(编委)的动议权限
关于部门党组(党委)的动议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