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全力追赃挽损,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发布四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旨在以司法服务大局,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增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牢牢守护群众“钱袋子”。
戴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2017年9月,被告人戴某某在某公司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线下保健品门店,通过组织免费旅游、购物享受打折优惠、赠送小礼品或通过会员推荐的方式向老年人公开宣传会员套餐,引诱老年人购买并按会员套餐等级缴纳相应的款项,承诺可以返本、按时返利。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1月,戴某某继续推出国傲紫砂文化和“卖多多”项目,承诺可以获得高额返利。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戴某某通过现场推介会、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买新单免旧单”,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承诺购买价格高的新单即可免价格低的旧单,同时获得旧单产品10%的宣传费用。经审计,被告人戴某某吸收资金共计5644198.17元,期间支付利息2057558.64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集资参与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以及退赔情况等,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戴某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现已生效。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全力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全力追赃挽损,促使被告人戴某某与集资参与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不听、不信、不参与,发现犯罪分子实施非法集资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2010年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为募集资金,以某新能源公司需要挂牌上市,扩大产能以及设备更新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在重庆市万州、开州等地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110名投资人吸收资金75,296,440元,并承诺按月支付2%至5%的利息。2014年1月16日,乔某某为了募集资金,在重庆市开州区注册成立某投资公司,以公司需要投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投资其他公司为由,通过上述同样方式向128名投资人募集资金34,300,100元,并承诺按月支付1%至3%的月息。
2015年2月起,被告人乔某某明知自己资金链已断裂,已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向67名投资人募集资金10,452,000元,其中约14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退还本金235,000元,支付利息542,858元,集资诈骗金额为9,674,142元。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乔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与前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乔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被告人乔某某在2015年2月前所募集资金已高达1亿余元,在背负巨额债务、资金链已断裂的情况下,仍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对外募集巨额资金,集资后用于项目建设资金与筹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不能返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围绕集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行准确认定,严格区分被告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和集资诈骗行为,体现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严正立场。此案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投资借款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被高额回报的许诺冲昏头脑,谨防个人财产受损。
孙某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张某先后通过某公司巫山店以高额返息为诱饵,采用在街上发宣传资料、组织参加讲座等方式吸引多名老年群众投资购买某公司网上商城的消费套餐,承诺投资后可以每天获得返现,同时可以在“商城”上换取一定数量的商品。经审计,被告人孙某某在负责某公司巫山店期间,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796222元。被告人黄某某、张某在共同负责某公司巫山店期间,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608000元。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黄某某、张某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某、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系一起针对老年群体实施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针对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此类案件一般多是夸大项目前景,宣传收益稳定,再许诺高额返利,以此吸引老年人参与其中,最终往往血本无归。本案例警示广大老年朋友不要相信“低风险、高收益”的说辞,注意辨别违法犯罪行为,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在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投资建设幼儿园为由,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直接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承诺支付1%-1.5%的月息为诱饵,非法向李某某等37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3036亿余元,后因投资开办幼儿园以及支付高额利息等导致资金链断裂,部分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予以立案查处,尚有7600万余元本金未归还。此外,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温某某将从部分集资参与人处非法吸收的88.9万元转账至其他人账户,并以他人名义在海南省海口市购置住房一套。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温某某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系人民法院一体打击非法集资及关联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温某某所吸收资金虽然主要用于投资建设幼儿园,但其本质仍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此外,温某某将部分集资款转账至他人用于购置住房,属于掩饰、隐瞒非吸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本案的依法审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非法集资及关联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此案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深刻警醒:务必要提高警惕,切勿被高额利息的虚假诱惑所蒙蔽,以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文稿:刑二庭 谭宇吾
编辑:冉进 向琦琦 袁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