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一场长达一年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万某、石某当场向余某支付赔偿款22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某日,万某驾驶石某名下的轻型栏板货车载着余某和其他几名工人,到巫溪县某镇某村山林为石某承包的山林树木施肥,施肥结束后余某等人乘坐该车辆返回该镇。回程路途中因万某操作不当,其所驾驶的车辆出现向后溜车的情况,最终致使车辆发生侧翻,余某、万某等人也因此受伤。巫溪县公安局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万某为石某在前述山林现场进行管理、指导工人施肥、运输肥料等,石某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向万某支付报酬。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与石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万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石某承担责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万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余某乘坐在案涉货车的车厢内并没有固定的座位,其应对乘坐在无安全保护设施货车车厢中可能造成的损害应有预见性。余某未注意自身安全,从车厢跌落受伤,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定余某自行承担自身受伤20%的责任,由石某承担80%的责任。经品迭后,石某需向余某支付30万元。石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接受委托后,将案件交由驻院调解员兰光华处理。兰光华调解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石某上诉的目的是希望重新划分责任比例,便先于石某先行沟通。石某在沟通过程中称其未要求万某接送人员,万某搭乘余某的行为系好意搭乘,其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降低至50%。兰光华调解员向石某解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明确告知石某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难以得到采纳。经过一番沟通,石某愿意进一步调解。兰光华调解员便与余某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余某的代理人表示如果石某愿意当场履行全部义务,可以按照“三七开”的方案去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兰光华调解员见案件调解空间不断扩大,便再次与石某进一步沟通。石某表示同意“三七开”的责任比例,但是不能当场履行。兰光华调解员见石某并未作出实质性让步,便明确告知石某对方让渡一部分权利是希望能够尽快履行,而不只是单独让渡权利,希望石某能够认真考虑余某一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时,兰光华调解员通过此次沟通从石某处了解到石某与万某实际利益是一致的,便主动与万某取得联系。万某在知晓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时,立即表示愿意参与调解,并提出当场支付22万元赔偿款来化解此次纠纷。兰光华调解员经过计算发现双方当事人在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的分歧已经不大,便再次与余某的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最新调解方案。余某的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沟通后表示,余某已经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对石某、万某采取保全措施,现在余某一方已经作出较大让步,对方提出的方案却仍有一定差距。兰光华调解员再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再让一步,调解工作一下陷入了僵局。兰光华调解员发现,余某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其获得赔偿的支撑,于是便进一步核实案件保全情况。通过进一步了解,兰光华调解员发现石某被保全的财产并不多,一审判决中未承担责任的万某反而有较强的履行能力,如果本案未调解成功,余某并不一定能够马上获得赔偿。为促进本案实质性化解,兰光华调解员便与余某本人直接取得联系,明确告知万某提出的调解方案以及案件保全情况。经过沟通,余某同意了当场赔偿22万元的调解方案,但希望明确表明由万某与石某共同赔偿。兰光华调解员向石某、万某告知余某的调解方案,石某与万某当即同意,并希望调解员提供一定时间以便其筹措资金赔偿。
为保证本案调解协议能够当场履行,兰光华调解员与市二中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直接到余某、万某所在地的人民法庭组织当事人签署协议。在签署调解协议时,万某、石某又突然提出保全费用不应当由其承担。为此,协助此次调解过程的人民法庭法官与石某的委托代理人向石某、万某解释了法律规定,打消了万某、石某的疑惑。各方当事人最终在调解协议上顺利签字。协议签署后,兰光华调解员当场督促石某、万某履行赔偿义务。石某、万某先是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余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谁也没想到在支付剩余赔偿款时却出现了小插曲。由于万某所使用的银行卡是其家属名下,第一次转款时未能完成转账流程,万某便又马上告知万某家属到场协助转账。万某家属到场后,又发现转账款项超过当日限额,兰光华调解员便又提议到当地场镇上的银行网点转款。谁知到了银行网点后,所转款项属于大额资金又需要万某家属的身份证件,而万某家属的身份证件放在其儿子家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等待,万某儿子委托他人将万某家属的身份证送至万某家中,万某家属最终将剩余赔偿款支付给了余某。最终,一场长达一年多的纠纷在2024年最后一天完美解决。
审核: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