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转账 复婚失败想要回 法院判了!

民生   2024-11-20 11:30   广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又产生复合的念头,就保持着同居的关系。一同生活离不开柴米油盐,于是产生很多的资金往来。如果后面复婚不成功,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回相关钱财,这又该如何认定?日前,环江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林(男方)与小兰(女方)曾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雨归小林抚养,并承担一切抚养费用。
离婚后两三年,小林与小兰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小林陆续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小兰转账或垫付款项直至2022年9月25日,共计88.19万元,其中39.32万元注明了转账用途,其余金额是转账注明生活费、零花钱、过年花费或没有备注。
另查明,双方同居后,小兰辞去工作在家看孩子直至同居关系解除,期间小兰持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继续偿还个人房贷。
2023年9月14日,小林通过微信询问小兰是否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以及是否愿意跟随其生活,小兰明确表示已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并明确拒绝跟随小林在梅州生活。小林得到小兰明确拒绝时,认为双方已丧失复婚可能性,认为其向小兰转账或垫付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遂向环江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返还各项大额费用共计88.19万元。
原告小林认为,同居后其向小兰表达出复婚的意愿,至此小兰开始对小孩进行抚养生活。同年小林向小兰开始支付生活费,该生活费未完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小兰用生活费进行偿还房贷、缴纳社保和部分日常消费。小兰所有开支均由小林垫付,包括生活消费开支、购房首付款、房贷、缴纳个人社保、基金投资等,并包括复婚婚礼费用(未办婚礼)、三金。
被告小兰辩称,上述款项系小林自愿赠与,2020年7月小兰辞职照顾小林和女儿,款项非以复婚为由索取,认为小林称以复婚为由索取财物但无证据,且小林“一脚踏二船”,双方共同居住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款项赠与后已生效且无分手返还条件。特别是三金、婚礼费是小林为补偿小兰赠与的,若认定有彩礼性质,不应忽略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小兰全心照顾小林及女儿的事实,小林以无复婚可能要求返还无依据。



法院判决

环江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林与小兰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小林持续向小兰转账,期间两人同居。小林主张转账或垫付的款项总计达88.19万元,其中一些转账,可能是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支出,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自愿赠予行为,这些款项并不具备明确的借贷性质,不应简单地认定为需要返还的债务,并非所有款项都符合要求小兰全额返还的条件。经过综合多方因素的审慎判断,从而确定最终的返还金额。
对于离婚后至同居前注明小兰借小林还高利贷的8万元借款,该借款事实明确,且有相关证据支持,小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居期间注明三金、婚礼、买首饰、买房款等25万元,环江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判定。其中部分款项可能涉及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但由于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婚姻关系的稳定持续,综合考虑公平原则等因素,判定小兰需返还这部分款项中的一部分,共计25万元。
综上所述,通过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用途、双方关系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环江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小兰返还小林各种款项共计33万元的判决。
小兰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小兰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原告小林在离婚后与被告小兰同居并给付被告小兰的财产数额较大,小林得知丧失复婚可能性后,双方的经济往来引发纠纷。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转账,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注明三金、婚礼和买首饰的转账,虽双方对款项性质有争议,但因与结婚相关且数额较大,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分手后,根据公平原则,可要求返还。注明买房款的转账,因指定用途未实现,同样应返还。而对于其他转账中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和房贷等非共同生活消费开支的部分,也应予以返还。
温馨提醒:希望大家在处理经济往来时更加谨慎,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目的,避免因关系变化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处理感情和经济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谨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素材来源:通讯员/蒙巧娴 何舒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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