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实务中,加班工资争议是常见的一类。但对劳动者而言,这是难度很高一类的诉请,因为很多劳动者在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除了口述存在加班,无其他任何证据,亦或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存在加班或用人单位掌握着存在加班的事实,最终败诉。
我所董虹廷律师结合经办案件,介绍了加班工资争议中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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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T/ 01
案 情 介 绍
基 本 案 情:
2018年4月份,李尚(化名)入职某网莱互联网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023年9月离职。工作期间,李尚存在加班情形,但某网莱互联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24年3月,李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做五休二,每日工作8小时,但实际上工作日平均每日晚上加班1小时,请求裁决某网莱互联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李尚除了口述存在加班,无其他任何加班相关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仲裁请求。李尚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某网莱互联网公司支付加班费216533元。
争议焦点:
李尚是否存在加班以及如何计算加班费的问题。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尚的诉讼请求。李尚与某网莱互联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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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T/ 02
劳动者需要着重理清以下几大类证据
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合同》的证据地位时极其重要的,可以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工资情况、福利待遇等内容。如果《劳动合同》有写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条款,可用来证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如果未写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条款,那么可以结合《劳动合同》中有关“基本工资(或月薪、年包等描述)”的相关约定,用于证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另外,《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条款,可用于证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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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争议中,考勤记录是重要的证据内容,用于证明是否存在加班以及加班时间的问题。当然,这一证据需要根据提供方以及其他举证情况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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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用于证明是否存在加班以及加班时间的最强力证据。但是如果加班没有经过审批流程,也有证据足以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部门安排,主管安排等)并且也确实执行了加班的,实际通过仲裁(诉讼)获得加班工资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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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据用于证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核算依据、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等内容。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工资单中注明当月的出勤情况,这部分也可以用来证明加班时间的问题。
05
如果劳动者并无加班审批,也没有相应的加班考勤等,那么加班时间的工作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内容,例如工作短信、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公务电子邮件等。该类证据同样需要根据提供方以及其他举证情况来综合判定。
管理制度规范的用人单位,基本上不存在加班的问题,或者即使存在加班,也会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不支付加班费的,很大程度上是管理较为松散和混乱的用人单位。这类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们加班可能没有审批,考勤可能没有记录,加班内容可能比较繁琐也无法客观化,最后落得一个“自愿加班”的结果。因此,劳动者们在遇到此类处境时,一定要有平时保留证据的习惯和意识,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请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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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作者:董虹廷
编辑:孟媛媛
审核:马芳芳
终审:徐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