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手机号码及其验证码,是否构成犯罪?
我所刑事专业部部长杨钰结合经办案件进行了分析。
01
案 情 介 绍
2022年年初至2023年3月,被告人Z某某作为某技术公司片区主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某、何某、梁某、杨某、庄某等人擅自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多名被害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并以提供验证码或发送验证短信的方式配合安全验证,协助他人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从上家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吴某、何某、梁某、杨某、庄某在Z某某的组织或自行通过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均获得不同金额的违法所得。2023年7月18日,侦查机关以被告人Z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30日,审查起诉机关以该罪名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4年5月17日,杨钰律师接受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接受被告人Z某某委托,担任Z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02
办 案 难 点
Z某某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被认定为组织者,且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Z某某能否争取缓刑机会?
03
案 件 分 析
Z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对于其组织者的地位不予认可。
Z某某认为最初会接触、利用办理业务便利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系经其上级默许的,甚至上家也是由其上级介绍认识。其在接到上级授意后组织下面业务员从事该违法行为,上级目的是为了稳定公司人员,提高各个业务员的收入。所以Z某某在征得其他业务员同意后,遂在2022年年初在钉钉上建立工作群开始从事相关犯罪活动。期间由Z某某直接与上家对接、接收报酬并负责给下面业务员分钱,Z某某赚取中间部分差价,其上级没有获得任何好处。
Z某某经过与辩护人沟通后,辩护人主要针对其有异议的部分即“组织者的地位”结合在案证据为其展开分析:
①Z某某认为2022年之前是其上级牵头与上家联系,其不是牵头人。但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的涉案时间在2022年年初至2023年3月,而这期间确实是有Z某某组字牵线、对接上家并给业务员分钱。
②在案证据显示,同案人员主要为业务员,业务员的供述当中并未提及公司上级,均提到由Z某某组织、由其联系上家并负责给个业务员分钱等事宜。Z某某与辩护律师沟通后最终认可其组织者地位,但仍旧希望争取缓刑。
经过沟通了解,辩护人与Z某某达成一致意见,从以下几点展开辩护:
①主观恶性小:其所在某技术公司的故意放任、违法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无保底工资等)、业务员正常收入无法满足日常需求等。
②认罪态度方面:自侦查阶段开始就如实供述,资源认罪认罚。
③退赃退赔的情况:建议其在庭审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④Z某某的认罪态度以及其家中的客观困难情况,综合实际情况对Z某某建议适用缓刑。2024年7月11日,本案公开审理,辩护人就本案对Z某某进行最轻辩护。
04
结 语
2024年7月18日,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Z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本案公诉机关认为Z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即是组织者的地位,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即使Z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也未在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前提下对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在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并在庭审时针对适用缓刑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顺利完成一审辩护工作,当事人Z某某对于辩护人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表示认可和满意。
律师名片
END
作者:杨 钰
编辑:孟媛媛
审核:马芳芳
终审:沈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