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亚分享 | 新公司法下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

学术   2024-09-20 17:42   浙江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负有法定义务的相关人员,清算过程包括公司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我所副主任段利明就新公司法实施前后的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与归纳。该文发表在杭州市律协网站。


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清算义务人

责任的相关规定

1、清算义务人主体的规定。关于清算义务人主体的规定,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存在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及《企业破产法》两种表述。其中《公司法解释二》第18-20条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而《企业破产法》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均表述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关人员进一步解释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管理人员。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九民会议纪要中,对《公司法解释二》中股东清算责任的主体进行了限缩,认为没有参与经营的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清算义务的规定。关于清算义务的规定在《公司法解释二》及《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等条款中有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清算义务人在自行清算中的组织清算义务,在破产清算中的配合清算义务。


3、责任的规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三种,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直接清偿责任。其一,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消极不作为及第19条规定的积极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其二,连带责任。第18条第2款中设定的连带清偿责任主要为因公司无法清算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上文所述的赔偿责任不同,它允许公司债权人直接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其严厉程度远超赔偿责任。其三,直接清偿责任。第20条规定未经清算即注销,清算义务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新公司法清算义务人责任的规定及变化

1、新《公司法》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相比较而言,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有所改变,均以董事为清算义务人,责任形式为赔偿责任,并未规定连带责任及直接清偿责任。


小 结 

新《公司法》中,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立法理念的影响,该法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内容作大幅修订,将公司清算义务人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统一规定为董事。但两者在具体内容上仍存在一些衔接不畅之处,尤其体现在与破产法中的清算义务人主体的界定上,破产法界定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这引发了实务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和挑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未来可能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途径,进一步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职责范围,以及责任认定。


律师名片


段利明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致公党余杭区基层委第三支部主委

杭州致公法律服务团副团长

余杭区新联会副会长、余杭区新联会律正分会会长

浙江衡阳商会副会长

余杭湖南商会监事长
余杭区湖南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曾获得:

致公党浙江省委会2023年度“侨海联络工作先进个人”

杭州市第二届“十佳”法律援助律师

余杭区首届“十佳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最佳案例奖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法律业务、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15906677739


END

作者:段利明

编辑:孟媛媛

审核:马芳芳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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