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考虑到加油站实际承受能力,税局罚款0.506倍

汽车   2024-10-16 06:44   山东  

税案通报(节选)

处罚内容 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采用虚假纳税申报、影响税控装置的手段,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具有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视为'发现'。”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20年1月发生,至立案程序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你单位偷税数额占检查期间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8.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第***号)第3条第15项“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10%以上,且没有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纳税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主动预缴了1,000,000元税款。另外根据你单位的进销差价和实际获利情况,考虑到实际承受能力,对你单位所偷税款 7,807,747.44元(其中:增值税7,435,949.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1,797.52元)处以0.506倍的罚款,计3,9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95.0
违法行为类型 ***加油站(普通合伙)-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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