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位专利发明家的愤怒:“枉法裁判使我遭受了上亿元的损失”

文摘   2024-03-05 22:4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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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关系到民族国家的未来,良善法治是发明创造生生不息的恒久保障。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启动核查该案,还原事实真相。



在了解这个案例之前,先请大家分辨一下这两个花盆是否有区别:‍‍‍‍‍

“上面这个花盆是十字对称形状的花盆,下面这个花盆是人字形状的花盆,十字对称形的花盆底部也是十字型结构,人字型花盆底部也是人字型结构,这不是很容易分辨出来它们的形状的不同吗?“

根据第一感觉,大家基本都会得出这个并不难分辨出来的结论。

但是,就为了分辨出来这两个花盆究竟是相同还是不同,一起发明专利的官司跨越十多年,从佛山中院打到广东省高院,然后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柳敏,是一位广州的专利发明家。2002年从太原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毕业后,一直醉心于机械设计工作方面的发明创造。

其在 2005 年独立设计完成了人字型的花盆(上图下花盆),因为当时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设计同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在2010 年又独立设计完成了十字型的花盆(上图上花盆)。 该 2 个花盆的设计完美的解决了科技部的攻关项目—立柱式无土栽培。 柳敏随后把该设计图纸委托佛山佳焯塑胶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 

因为该 2 个花盆都可以无限的叠加使用。叠加使用后,人字型花盆有 3 个独立的使用空间,十字对称的花盆有 4 个独立的使用空间,为了方便区分这 2 个花盆,柳敏便随意的命名这 2个花盆的名称为“三花瓣花盆和四花瓣花盆”。

让柳敏始料未及的是,没想到这一随意的命名行为,不仅没给其带来任何利益,相反竟然给其带来了巨大的无休止的时间上,精力上和金钱上的损失。

在随后的合作过程中,柳敏发现佛山佳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协议,偷偷将该设计图纸申请了一个专利,待柳敏发现该问题后随即提起诉讼,经过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2013年柳敏终于赢得了该专利。

佛山中院和得到广东省高院维持的判决书均认为:

“本案中,杰科盛公司与佳焯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签订的《花盆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花盆产品的设计图纸由柳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杰科盛公司提供,被告并没有委托他人设计及提供花盆产品的设计图纸的义务。

原告柳敏于2010年4月11日、4月27日创建了四个花瓣花盆的3D-MAX设计图,四个花瓣花盆的Autocad 设计图,于2011年5月10日与GRN公司签订了《花盆产品销售合同》,于2011年5月13日由杰科盛公司委托实风堂公司设计四个花瓣立体花盆包装,可以进一步印证ZL201030233993. X 外观设计图案的权属属于柳,柳敏为对发明创造(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设计人。

故本院认定诉争专利应属于柳敏,柳敏主张诉争专利权应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而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任何有实质性特点的创造性贡献。

被告在与柳敏治谈花盆贸易业务期问,未经柳敏许可,利用其准备为柳敏生产花盆及办理花盆模具加工的机会,擅自将柳敏外观设计的图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将诉争外观设计专利据为已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随后,佛山佳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该十字对称型花盆专利提起了无效诉讼。其主要理由就是认为柳敏发明的人字型花盆(上图下花盆)中有一个“花瓣状单元设计特征”。

发生争议的十字型花盆(上图上花盆)和人字型花盆相比只是多了一个“花瓣状单元”而没有明显的视觉效果区别,因此十字对称形花盆也不享受专利法保护。 

2014 年 11 月 1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24320 号,认定柳敏的专利无效的决定。其理由是三个花瓣单元变为四个花瓣单元没有脱离花盆的整体的外形视觉效果。 而 2 个花盆具体究竟是什么样形状的视觉效果,该认定完全避而不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引述的依据是《专利法》第 23 条第二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明显区别是指视觉效果的区别)。 

柳敏则认为该 2 个花盆中没有“花瓣状单元”,根本没有所谓的花瓣单元数量的增减,而是整体外观形状和布局由非对称的人字型变为十字对称型,底部整体格局不同,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 

柳敏因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24320号专利无效决定。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花瓣数量上的增加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所以,柳敏认为花瓣数量的增加在整体外观上产生显而易见区别的主张不能成立,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区别,对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而 2 个花盆整体究竟是什么样形状的视觉效果,该认定完全避而不谈。 

随后,北京高级人民法的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均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有一个“花瓣状单元”的设计特征没有明显区别,也就是人字型花盆和十字对称形花盆没有外观视觉上的区别而无效了柳敏的该专利。而该 2 个花盆具体究竟是什么样形状的视觉效果,该认定完全避而不谈。 

对此,柳敏完全不予认可上述法院的裁判,他认为:该花瓣状单元是专利局,各级法院对花盆的盆壁进行任意的拆分,截取,划分后任意捏造,虚构的,不是一般消费者可以自然区分得出的比较对象,因此该花瓣状单元不能用来进行组合对比。而且,2 个花盆具体究竟是什么样形状的视觉效果,各级法院的判决完全避而不谈。 

柳敏认为,根据“整体观察”的原则,人字型花盆和十字对称型的花盆的相同点:都由盆底和盆壁组成;都可以叠加使用;而不同点也非常明显:三瓣花盆设计是人字形形状,四瓣花盆是十字对称形状;叠加后:人字型花盆有 3 个使用空间,十字对称花盆有 4 个使用空间;肉眼观察下,人字型花盆的每个使用空间都比十字对称花瓣的使用空间大。 因此,其视觉效果完全不同而有明显区别,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柳敏对于该发明专利的看法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的认可。 

冯晓青在一篇剖析该案的文章中指出: 

“该案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一是对关键性区别特征、空间及其对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二是没有引入一般消费者标准、三是没有真正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 则从整体上认定两者的区别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最终导致了错误认定。不能轻易否定其专利性。否则,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就会被扼杀。” 

柳敏攻关的立柱式无土栽培花盆被媒体广泛报道

柳敏认为该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系故意捏造事实,销毁证据而枉法裁判。 

其依据是该专利的无效受理通知书的发文日期是 2014 年 7 月 2 日,但是在 2014 年 6 月 24日,就有一名叫张化坤的北京专利代理人多次联系柳敏,多次电话联系要求柳敏把这个案子委托给他们,说他们和专利复审委的人有很深的关系,索要 10 万元代理费。

而柳敏认为这个案子很简单,区别很明显,没有委托此人,结果这个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宣布无 效。而且庭审笔录记录的证据在案卷中全部被消失, 该判决结果令柳敏无法接受。 

柳敏由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信访,在柳敏自 2017 年开始坚持信访 6 年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 2019 年末终于同意对该案进行复查。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提交给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后,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安排了 2 个公益律师会见了柳敏,在柳敏提交了详细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过 2 个月的复查,公益律师认为该案有问题,需要再审。 

随后,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又组织了由 5 人组成的专家会议,在该专家会议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派出了 3 个法官,北京高院派出了 2 个法官,但拒绝当事人柳敏参与。会议结束后,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拒绝向当事人柳敏介绍会议情况,而且拒绝柳敏阅读任何文件材料。 

在经过 15 个月的漫长等待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拒绝柳敏阅读该专家会议的所有材料,在柳敏的坚持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后只告诉了柳敏该次专家会议的意见:“证据已经销毁,不影响判决结论,下次注意点。” 

柳敏认为证据无端消失的责任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他于 2023 年8 月向最高检察院提起了《刑事控告书》,最高检经过合格审查后,把该控告书转交到了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不仅没有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相反北京市检察院立即把该控告书又转回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回复。 

由于十字对称型花盆的专利发明被认定无效,该专利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复制,制造和销售,由此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严重的挫伤了自己的发明创造热情,柳敏初步统计认为已经超过了亿元。 

柳敏和他的专利产品

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测试,《陈勇评论》认为,即使作为普通人,也一眼可以看出人字型花盆和十字对称型花盆是有着明显的视觉效果区别,根本无需什么专业的鉴定即可判断。 

经过审理,佛山中院和广东高院已经确认了柳敏的四瓣花盆设计专利和权属。但是,为了达 到侵占专利发明的目的,利益相关人利用了专利发明的复审机制,为柳敏的专利发明认定制造障碍。 

而在专利无效受理通知书发出前,就发生了北京专利代理人获得柳敏的具体信息,以和复审机关关系深厚为引诱,索要 10 万元案件代理费。索要无果后,就收到了复审机关专利无效的确认通知书,而该证据居然在法院的案卷中离奇的消失。 

那么,北京案件代理人是如何获得柳敏的案件信息的?为何没有委托代理,支付 10 万元代 理费,柳敏就“如期”收到了无效认定通知?该重要证据又是如何在法院的案卷中消失的?该案的“花瓣状单元”是如何确定的?认定“花瓣状单元”有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专利复审委和各级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阐明和查清该主要的核心事实。

而且该 2 个花盆具体是什么形状的视觉效果,各级法院的判决中完全避而不谈。柳敏提交的证据是如何在案卷中消失的?这一切显然不是偶然,而是谋划下的结果。 

一起并不复杂的专利发明案件,历经十多年,至今当事人仍然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说法,不能不说这是审理过程涉嫌枉法裁判的人为因素造成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第八款: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 5 款: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未来,良善法治是发明创造生生不息的恒久保障。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求, 启动核查该案,还原事实真相。

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加大制裁和加速脱钩断链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加强产业竞争力和增加就业尤其显得迫切和必要。

《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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