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窝蜂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如此“远洋捕捞”究竟为什么?

文摘   2024-10-31 21:38   江苏  
“远洋捕捞”这一术语,原是描述渔业活动中远离海岸、深入海洋进行捕捞的行为。然而,在当前社会语境下,这四个字却被赋予新的含义。近期一些地方因为财政困难重压,竟然权力驱动司法,动用警力异地执法,以种种罪名对相对富裕地方的民企和民营企业家大肆执罚,被舆论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

任何人、任何单位无论什么时间地点,只要触犯法律,都要受到制裁,这个前提首先肯定。但要指出的是,“远洋捕捞”中的落网者并不一定是违法犯罪的,不明说的实话是,某些地方以执法办案的手段策动暴力机器,到企业或企业家那里捞钱,欲以这种方式来争取罚没收入。

远地奔赴的“远洋捕捞”人马,把国家这两年出台的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固有法律法规践踏得支离破碎。

“远洋捕捞”是地方财政困境下的司法怪相,它不仅严重破坏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请赶紧点击下面链接关注本公众号

从法律层面看,“远洋捕捞”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摧残。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和结果合理。但近期频频爆出的“远洋捕捞”案例中,司法部门显然成了地方财政危机的“救援队”,接受非法定的、甚至带有歧视性的执法任务。他们滥走法律程序,利用异地执法的便利,对民企和民营企业家进行不公正执法,甚至以“莫须有”罪名进行打压。

对“远洋捕捞”引发的不良后果和舆论压力,一些决策部门和执法单位则以“踢皮球”来推卸责任。极其任性的跨地域办案,突破应有的案件操办规范,违背司法独立原则,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

从社情角度讲,“远洋捕捞”加剧社会矛盾。民企和民营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创新和创业精神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国家也曾三令五申,说不要把涉民企的经济纠纷随便上升为刑事案件,对企业家在法律框架内做到“不捕少捕”。然而,“远洋捕捞”阴影下的权力作祟、利益驱动,使企业经营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仍然面临威胁。

这种故意模糊法律边界,非理智直至非法对待民企和民营企业家的做法,以公权行为挫伤他们的投资和创业热情,令老板们如履薄冰的,因此可能造成经济结构的失衡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停滞。还有,“远洋捕捞”也使社会信任感丧失,增强相关群体的逆反心理,使得社会矛盾激化。(请赶紧点击下面链接关注本公众号)

从道德范畴论,“远洋捕捞”的背后是权力失控和道德沦丧,公然背离公义规则和人性准则,让社会秩序失去善良和正直的情理支撑。它给人的错觉是,为了团体或个人私利,可以不择手段利用职权凌驾法律。为了捞钱,不惜牺牲民企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肆意打压。

一个企业家蒙冤入狱的市场效应,是一万次登门招商所弥补不起来的。动辄不远千里抓人的“远洋捕捞”,泯灭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政府形象在此深受损伤,这种无形的巨大损失令人痛心又担忧,应当深刻反思和高度警惕。

“远洋捕捞”并非孤例,具有普遍性,也不是现在才有,而最近却呈现出频发、公开、畸重态势。以广东为例,今年有近两千多家民企遭到“远洋捕捞”的打击,有人身陷牢狱、家破人亡、倾家荡产,并派生员工失业、企业关停等局面。暴露一些地方在财政困境下的焦虑与疯狂,也显露我国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存在深层负面问题。如果不及时有效遏制和纠正,这种现象将会愈演愈烈,最终可能导致法治崩溃和社会动荡。

努力避免和严厉打击“远洋捕捞”,不能让这幕丑剧再演下去。一方面要健全法治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要加强社会监督,提高舆论对“远洋捕捞”现象的关注和监督力度。

另一方面要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权力予以严格监督与制约,防止他们利用权力阻碍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要对民企和民营企业家进行大力保护和支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还要重视社会道德建设,提升包括司法决策群体在内的全民道德素养和法律观念,培养人们的公正、平等、诚信等道德思维,共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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