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TikTok案,到底是什么意思?
文摘
2024-12-20 18:03
上海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2024年12月1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命令,正式受理TikTok案。法院将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影响法案》(PAFACA)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且已安排在2025年1月10日就该案举行两个小时的开庭。联邦最高法院的开庭通常都有音频直播,大家可以届时自行围观。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命令,到底是什么意思?如我们上一篇文章所述,TikTok在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完全败诉,他们将面临2025年1月19日的强制关停。原审法官认为,尽管PAFACA法案构成对言论的管制,需要按照严格标准进行审查,但由于剥离TikTok具有重大的国家安全利益,三名法官仍然一致认为PAFACA法案合宪。PAFACA法案特别规定,有关该法案效力的争议由巡回上诉法院一审。巡回上诉法院通常是二审法院,也是终审法院。判决作出后,TikTok是否能够上诉将取决于联邦最高法院是否同意受理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案件具有高度的选择性,他们会在7000多件申请之中选择约100件发放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进行处理。在判决作出后,TikTok先向原审法院申请暂停法案实施的临时禁令(injunction),在原审法院迅速驳回申请之后,他们再向联邦最高法院重新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临时禁令的决定是有上诉权的。如果原审法院驳回临时禁令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提交新申请的方式,由上级法院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联邦最高法院不发放调卷令,拒绝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也必须审查TikTok的临时禁令申请。这个案子,联邦最高法院横竖是躲不过去了。TikTok的律师钻的这个空子,归根结底还是来源于PAFACA法案开的后门。法案让二审法院来做一审,尽管在美国立法史上不算绝无仅有,但也会产生很多程序上的新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发布的命令非常有趣。在这短短一页纸里,大法官们暗示,你们绕这一大圈,不就是为了让我们不得不审理这个案件吗?也别用临时禁令做幌子了,你们提交的临时禁令申请,我就视为调卷令申请。我现在正式下发调卷令,审理本案的实体问题。面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调卷令,TikTok的措辞相对谨慎。他们的措辞是,我们“乐见”(pleased)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本案,并且相信法院会支持TikTok的主张。TikTok的谨慎是有道理的,目前要讨论联邦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还为时尚早,但有一点是确认的:联邦最高法院愿意受理案件,预示着他们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太满意,自己要拿过笔来重新写。但不一定是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也可能只是对说理不满意。坦白说,我自己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也不太信服。原审法院一方面承认对PAFACA法案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又认为政府举证的国家安全利益足以通过严格审查,多多少少有些自相矛盾。严格审查是指,如果政府行为极大地限制了言论,政府需要证明其具有迫切的(compelling)的公共目的,且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对言论影响更小的替代措施(least restrictive)。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苛刻的条件,相应的政府行为就是无效的。通常情况下,政府非常难以证明他们采取的行动是最小限制性的。因此,法院一旦认定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几乎就意味着政府方的败诉。但在TikTok案里,政府方居然还是胜诉了。法院的具体理由,比如拆解源代码不可行,对美国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等,我看来都不是特别有说服力。联邦最高法院受理TikTok案,可能会有如下几种走向:第一,认同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但认为原审法院说理错误,TikTok继续面对关停风险。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法官特别关注过O'Brien案(391 U.S. 367 (1968))。该案中,法院认为政府对表达性行为(expressive conduct)的管制可以适用中等审查标准,而无需适用严格审查标准。不过最终判决没有对该案进行特别深入的分析。类似地,我们不能排除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个判例,针对外国对手(foreign adversary)控制的美国公司的言论管制,也可以不适用严格审查标准。这样不止是TikTok,以后联邦政府可以放心大胆地对所有中国背景的公司实施管制。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不光不是拯救TikTok的天使,还会是给TikTok的棺材板敲上最后一颗钉子的掘墓人。第二,不认同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政府举证无法通过严格审查,直接改判或要求原审法院重审。如前文所分析,我很难想象联邦最高法院会如何论述对TikTok的关停措施可以通过严格审查。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有心挽救TikTok,他们可以在严格审查的框架下,作出对TikTok有利的决定,认为PAFACA法案全部或部分无效。至少明确规定名字节跳动和TikTok公司不得在美国运营的条款无效,而将决定权留给美国总统。这样,TikTok将可以再获生机,而且在短时间内都可以保证在美国的正常运营。从TikTok律师提交的申请的语气来看,他们对于第二种结果也没有那么强的预期。他们的措辞是,至少多留一点时间,给联邦最高法院喘口气(create breathing room),不要那么轻率地做决定。不论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如何,都至少发一个禁止令,让法案不要那么快地实施,给各方缓冲和沟通的空间。这个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如果联邦最高法院不想介入TikTok案,他们大可以拖上几个月,然后再处理TikTok案的申请。既然他们选择此时介入,又选择在2025年1月10日开庭,一定会在2025年1月19日之前有个结果。九天的时间,起草一份重大法律问题的判决书稍显匆忙,但起草一份简单的临时禁令的决定是完全有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大概也是TikTok最想争取的结果。在整个TikTok案件引述的数十个案例之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联邦最高法院于今年7月刚判决的NetChoice案。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与TikTok案关系不大,各方反复讨论的是特朗普任命的巴雷特大法官的附随意见。巴雷特大法官提出,过去有诸多案例认为美国公司和自然人一样,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其背后的逻辑是美国公司是由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自然人组成的,所以同样受到保护。而2020年的Open Society案(591 U. S. 430 (2020))明确,注册在外国的公司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那么,如果社交平台的决策者和领导层都在美国之外,他们控制在美国公司实施内容编辑行为,他们的行为还会同等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吗?或者,如果他们在美国本地聘请了员工来实际执行,又该怎么算呢?对于这些问题,巴雷特大法官没有回答,只是说,这个问题每个平台的分析结论都不一样,需要有深入的事实分析。巴雷特大法官的言下之意非常明显。如果按照Open Society案的判决,法院只需要根据公司注册形式来确定公司的权利保护范围,她大可不必提出这些问题。她提出这些问题背后的潜台词是,美国社交平台在境外生成的算法很可能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即便这些算法由美国员工在美国境内具体实施。那么,TikTok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庭审中一定会被反复询问:你们的算法是谁制作的,你们的算法是谁执行的,他们都是美国人吗?当然了,这只是巴雷特大法官的个人意见。TikTok案的走势如何,还需要看其他八名大法官的态度。可以想见,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TikTok案,一定是做好了准备,要对巴雷特之问有所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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