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年!档案“10年”是10年吗?

文摘   2025-02-02 12:01   安徽  

整理档案,首先要分类,分档案的门类、种类,次之判断是否属于归档范围,然后鉴定归为哪种保管期限,再之后才是排列、编号、修整、装订等。现在大家都在做的“三合一”方案,第一项就是档案分类方案,为什么分类方案放在第一位,也有此原因吧!


文件材料是否属于归档范围,判断即可,对照归档范围表,看是否属于其中某一项,是则留,否则除。很多情况下,文件材料在收集工作开展前,还在业务人员手中的时候就已经做出去留的选择了,选择的标准则是重要与否,重要的留,不重要的去。判断一词,主观因素比较大,一般只有两种结果,是和否。



说到保管期限,非档案工作人员很不理解,一本本,一盒盒整齐排好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要花费大气力来区分保管期限?区分保管期限,就是要对档案分类管理、便于保管和利用,体现档案的价值所在。档案在归档前只能称为文件材料,文件材料运转完毕,赋予保管期限,规范整理,集中统一管理后才能成为档案。怎么赋予文件材料保管期限?文件材料赋予什么保管期限?档案行业有个专属名词——鉴定。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规定,鉴定是判断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生活中,鉴定一词常用于文物古董的判断上,真还是假,值多少钱。档案同样如此,大多数人的理解是档案是近期的,近几年,近几十年,不像文物古董年代久远,有价值。档案工作不能直接等同于金钱的价格,更应当体现社会价值,正如对档案定义所说,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文物古董、纸张档案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一种记录,既然是记录则有真伪之分,也有价值的不同取向,对档案进行鉴定就是判断它的真伪和有无保存价值。


鉴定,具有鉴别和审定之意。开展鉴定工作,对操作人员的要求是要具有专业性、知识性、技术性和权威性,一般不是一人,而是一个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这里指的就是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它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档案的“10年”指的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


那么,保管期限为10年的档案,就保管10年吗?

换句话就是,保管期限为10年的档案,到期后就不再保管了吗?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要知道什么是保管期限?什么是保管?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规定:

保管期限是指对档案划定的存留年限。

保管是指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活动。


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不是立即就不再保管了,而是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予以销毁。


至此,档案保管期限的鉴定至少要有两次,第一次为初次归档时鉴定保管期限,第二次为保管期限到期时再次鉴定有无保存价值。《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要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要有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要形成鉴定工作报告。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要按照程序销毁,编制销毁清册,相关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在指定场所销毁,组织销毁时还要有业务部门派员监销。


档案

如果没有开展档案鉴定,就不能进行档案销毁。否则就是档案法里规定的,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有擅自销毁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没有及时开展档案鉴定,则定期档案还需一直保存下去……
怎么办?

档案馆是档案的保管基地,档案库房是档案的承载场所,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这个价值有现行的可利用价值和长远的社会价值。同时,档案作为一种记录,数量上也是可观的,应当积极开展鉴定,该存则存,该销则销,该担当的责任还是应当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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