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普攻坚通〔2024〕5号
为有效整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和建设规划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条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除外。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有关管控措施和责任追究
(一)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场街道要全面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防严控偷建抢建行为发生,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新增违法建筑物可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人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建筑材料、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要拒绝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要拒绝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违者依法处理。
(三)党员、公职人员要带头维护城乡规划秩序,凡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从严追究责任。
(四)在整治过程中,如发现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存在执行不力、处置缓慢、出现违法建设管控不力等情况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及为违法建设提供“保护伞”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告
普宁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来源:普宁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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