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近日,普宁市人民政府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涉及上塘综合体地块199.84亩,燎原街道地块113.94亩,保税物流中心地块127.51亩,具体内容如下:
燎原街道地块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政府拟启动土地征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全部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乌石经济联合社,拟征收土地面积7.5960公顷(113.94亩)。
上塘综合体地块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流沙东街道上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3224公顷(折合199.8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及面积:流沙东街道上塘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11.2572公顷、林地1.2757公顷、草地0.2691公顷、其他农用地0.4612公顷、未利用地0.0592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金额: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1万元(每公顷15万元)。
保税物流中心地块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大坝镇半径经济联合社、横山经济联合社和社前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5008公顷(折合127.5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及面积:大坝镇半径经济联合社3.0698公顷、横山经济联合社3.6773公顷、社前经济联合社1.7537公顷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大坝镇半径经济联合社3.0698公顷,地类为耕地2.0203公顷、园地0.6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4081公顷;大坝镇横山经济联合社3.6773公顷,地类为耕地3.0409公顷、园地0.62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4公顷;大坝镇社前经济联合社1.7537公顷,地类为耕地1.4478公顷、其他农用地0.3059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番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相关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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