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4年9月23日-9月29日)

文摘   2024-09-30 18:0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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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共3472字,阅读全文约11分钟


  •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 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 安全要求》 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


9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车型包括除雪车、道路检测车、救险车、纯电动道路污染清除车、器材消防车、机场消防车、路面养护车、高空作业车、医疗车、指挥车、餐车、电源车等车型产品,共有352款车型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9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流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7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若干措施》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印发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运函〔2024〕39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汇总,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资金拨付情况,抄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建议报发展改革部门。

对于地方已利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的,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后,可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二、细化明确补贴支持车辆类型

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新购的城市公交车应为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报废、新购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均应为“公交客运”。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城市公交企业与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对接,发挥规模优势,推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购置及动力电池更换价格水平保持平稳,确保城市公交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严格把关申请人条件

《实施细则》所指申请人,应为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新购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发票及收付款凭证。

(来源:交通运输部

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 安全要求》 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9月27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分会公布“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 安全要求》 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道路车辆 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 安全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11月26日。

《道路车辆 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 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安全目标、系统层面要求、零部件要求、用于售后维护及生产制造的设备,共七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HFC-134a,HFO-1234yf 和R-744 制冷剂风险评估的相关输入值;附录B(资料性)汽车空调系统温度和压力条件;附录C(规范性)使用R-744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充注阀,共三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空调制冷系统安全性的设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使用HFC-R134a、HFO-1234yf和R-744制冷剂的M1类和N1类车辆的汽车空调制冷系统。本文件修改采用ISO 13043:2011《道路车辆-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汽车空调系统在汽车产品中主要用于调节车内空气温度、湿度、风量、空气洁净度,并具备车窗除霜/除雾等功能,是汽车产品的重要组成,与乘员舒适性、节能环保性等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汽车空调系统主要使用HFC-134a 制冷剂,我国于2021 年正式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后续将推进其他类型的制冷剂替代HFC-134a 在汽车空调系统中的使用。考虑到其他类型的制冷剂的毒性、可燃性等性能与HFC-134a 存在差异,有必要对于汽车空调系统的安全性设计提出要求,以保证使用其他类型制冷剂(如HFO-1234yf 和R-744)的汽车空调系统的安全性与使用HFC-134a 的空调系统相当。ISO 13043-2011《道路车辆-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安全要求》规定了汽车空调系统安全性设计的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汽车空调系统的开发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自2019 年开始,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汽车空调领域各单位收集、整理和研究了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并对国际标准ISO 13043-2011《道路车辆-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安全要求》及相关配套文件研究。完成了标准草案的编制和内部研讨,着重分析了本标准草案与ISO 13043-2011 的技术差异及原因。

随着我国正式签署《基加利修正案》,R-134a制冷剂将逐步被禁止使用,替代制冷剂HFO-1234yf和R-744制冷剂的应用将全面推广,其存在的安全性风险应在设计过程中被充分考虑。有必要通过专门的标准来规定空调制冷系统最基本的设计安全要求,保证其安全性接近使用HFC-134a制冷剂的空调系统。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完成了大量的行业调研和行业研讨,广泛征求了主要车辆制造企业、零部件企业和检测认证机构的意见,标准的技术内容充分考虑了我国使用HFO-1234yf 和R-744 的空调制冷系统在产品中的安全性要求和技术水平现状。

本标准是汽车制冷系统安全领域标准,标准技术内容充分考虑了我国最新的汽车制冷系统对生产、加工的技术水平现状和在实际应用中应达到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预期将引导、规范使用不同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制冷系统设计要求,促进企业产品技术迭代升级,提高产品的研发生产水平,在提升汽车制冷系统环保性的同时,保证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推进新型冷媒系统相关产业的研究,带动新能源汽车乃至整个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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