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