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财地字〔1992〕63号),在浙江省、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沈阳市、大连市、青岛市、武汉市、重庆市等9个省区市进行分税制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