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一则公告,征求《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新版修订草案和原版相比,有多处调整,其中申请户数比例,温度抽测制度、退费标准以及维修维护费用等,和居民的关联度是比较高的。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依法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和原本的条例相比,60%的总户数要求调整为50%,同时增加了协商的可能。一.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新增第四条,建立热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并将抽测计划和检测数据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期内,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测。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和原本的条例相比,十八摄氏度的要求未变,但是新增了申请检测的细节以及温度测量的方式。三.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供热企业自收到用户检测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未能整改完成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三十;(二)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三)供热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的,全额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温度不达标天数为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的期间。供热企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供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通知用户并完成退费。此条全部为新增内容,明确了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下,费用如何退还。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价格、辖区内供热管网运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和原本的条例相比,明确了维修维护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1月23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xzzjrljg@163.com;
联系电话:66998339
来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镜泊西路6号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