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
关于征求
《徐州市住宅房屋征收<购房卡>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跨区域安置需求,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徐州市住宅房屋征收<购房卡>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公示时间:2024年9月12日至9月21日;
4.有关意见,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公示期内反馈至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16-66998228
电子邮箱:2122214386@qq.com
《购房卡》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含选择非完全货币安置方式)方式后,向参与《购房卡》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车位,不含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以《购房卡》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是指被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的评估价款(不含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等值部分),不包括装潢等附属物补偿和住改非、院落补偿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有关费用。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予以备案,并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卡》。
《购房卡》可以由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被征收人有多人时,需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购房卡》使用人。《购房卡》由近亲属使用的,被征收人在申请《购房卡》时,应当同时明确使用人信息。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信息应当与《购房卡》确认的使用人信息保持一致。《购房卡》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持有多张《购房卡》,补贴金额可以并用,也可选择分别使用。
《购房卡》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未购买商品房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预售和现售许可的房源信息录入“房源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择。
市住建局将“房源超市”的商品房项目信息分别下发至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项目名称、地点等信息在征收现场张贴、宣传。
被征收人可在“房源超市”自愿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窗口,办理《购房卡》资金拨付等相关业务。具体流程为:
(一)被征收人持《购房卡》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后,系统自动锁定房源。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时,《购房卡》面值金额可抵作购房款(含预付款)。
所购商品房房款总额超出《购房卡》面值金额时,购房补贴应按照《购房卡》面值金额最高补贴金额补贴。同时,超出部分购房款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所购商品房房款总额小于《购房卡》面值金额时,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应按相应比例据实计算。
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商品房房款总额÷《购房卡》面值金额)×《购房卡》最高补贴金额
(二)《购房卡》面值金额抵作购房款后仍有剩余资金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相应比例扣除购房补贴金额后,《购房卡》剩余资金以《房屋征收补偿变现表》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变现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身份证至指定银行领取相应的资金余额。
扣除购房补贴金额=(剩余资金÷《购房卡》面值金额)×《购房卡》最高补贴金额
(三)被征收人持《购房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至征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卡》资金拨付手续。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调取、核实购房信息,并录入、打印《购房确认单》,经被征收人签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核实后,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的金额分期拨付至相应的资金监管账户。
第一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金额的40%;
第二期: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金额的30%;
第三期:商品房项目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交付使用后30日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金额的30%。同时收回《购房卡》原件。
商品房项目为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的金额。
(四)被征收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享受《购房卡》补贴款政策,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共同至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所享受的购房补贴退回后,办理房源解锁手续。
购房补贴资金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1.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卡》安置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安置房税收减免。
2.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未取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被征收人子女可凭相关材料到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施教区学校报名,接受房产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有效期三年)。同时《徐州市主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购房卡>安置办法》(徐政规〔2024〕2号)废止。
(内容来自: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