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一则公告,征求《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新版修订草案和原版相比,有多处调整,记者整理了其中和居民关联度比较高的申请户数比例,温度抽测制度、退费标准以及维修维护费用等内容,发布文章征求意见中 | 事关徐州集中供热!文章发布后,有很多市民在后台留言,记者整理了其中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内容,做一个集中的回复。新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并就供热设计方案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确定接入供热管网实施集中供热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建设单位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原版有关验收和交付的规定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原版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对于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工程,从规划,到设计施工,再到交付验收,做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对于供暖时间,新版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二条与原版第十九条都有相关的表述,内容一致:本市居民供热期为当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10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异常情况作出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于温度的第三方检测,新版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三条与原版第二十条都有相关的表述,内容一致: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测温,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温度,新版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三条与原版第二十条都有相关的表述,内容基本一致: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1月23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xzzjrljg@163.com;
联系电话:66998339
来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镜泊西路6号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