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要立足“法定职责”,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通过加强“三个管理”促进全面准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把法律要求我们做的主动做、做到位、做高效,既不脱离检察职能也不超越检察职权,既不让渡职责也不随意扩张职能。
▶要立足“监督本色”,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一立身之本,坚持“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深化“三个结构比”的研究运用,通过科学管理研判各项检察履职是否全面充分、法律监督短板弱项是否得以加强和改进,不断增强主动监督办案的能力,朝着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方向,巩固深化“四大检察”基本格局。
▶要立足“检察一体”,健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纵向上强化上下一体,完善业务指导、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特别是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办案的领导监督,排除和抵御外部不当干扰,做下级院的坚强后盾;横向上强化协作联动,优化整合检察资源,完善线索内部移送、案件协同办理、人员一体使用机制,分类探索组建专业化履职团队、打造“全科检察官”,促进“四大检察”融合履职。
▶要立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定位,把实现客观公正作为加强“三个管理”的价值引领,把恪守客观公正义务贯穿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中,凡是有碍于客观公正的管理理念都应当予以摒弃,凡是不利于实现客观公正目标的管理流程都应当予以优化调整重塑。
▶要破除考核依赖,深刻领会最高检取消业务数据考核功能的政治考量和价值导向,切实改变简单依赖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惯性思维,杜绝“唯指标论”“唯数据论”的机械评价方式,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和业务指导功能,把管理方式从过于注重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真正做到让检察官不为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
▶要坚持求真务实,克服“浮躁心态”。紧扣一个“实”字履职尽责,管理的重心既要紧盯办案数据、办案过程、办案结果等“显绩”,也要关注主动发现线索成案、接续跟进一体监督、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等不易显现的“潜绩”,察实情、办实事、务实功、求实效。
▶要坚持担当实干,克服“躺平心理”。取消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不是减担当卸责任,要持续优化“案”的管理、精简“人”的考核、做实“院”的评价,实现三者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切实发挥正向激励和反向鞭策作用,通过科学管理激活干事创业的“一池春水”。
▶要抓前端“准确明责”,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四张清单”,进一步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巩固深化“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落实机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要抓中端“实时督责”,通过业务管理上的业务数据会商、定期督查督办,案件管理上的检察权上下级、内外部制约监督,质量管理上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反向审视,着力解决实践中放而不管、制约不够、监督乏力等问题,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要抓后端“严格追责”,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健全线索发现、移送,追责程序启动等工作机制,强化案管、检务督察、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动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紧密结合,实质性开展追责惩戒工作,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带电长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