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电离辐射属于一类致癌物。随着放射诊疗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常见如整容医院、口腔医院等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中使用的CT、DR、牙片机等装置都是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其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放射性物质,可能损伤人体细胞和组织,危害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亟需加强规范治理。昌平区检察院积极守护民生健康,推动放射诊疗活动规范治理。
PART.01
数字赋能 发现线索
昌平区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检、北京市检察院关于“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应用“放射诊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结合线下排查走访,发现多家辐射工作单位在未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疗活动等商业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能给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PART.02
协同发力 加强监管
针对多家辐射工作单位违规开展放射性诊疗工作的问题,昌平区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最终,行政机关排查全区医疗机构247家,关停1家违法机构,责令7家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督促9家机构依法办理许可证,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全区从事辐射活动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压实辐射工作单位主体责任,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PART.03
综合治理 成效彰显
通过案件办理,助力区域内辐射安全综合治理。一是推动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辖区辐射工作单位的排查力度,重点检查各医疗机构的地下室等可能开设放射科的地点,严防漏洞的出现。二是牵引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对辐射安全领域的监管合力,清除辐射管理死角,全方位守护辐射安全。三是加大辐射安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法治宣传方式,促使相关单位提升法律意识,自觉守护辐射安全。
法律小贴士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射线装置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下一步,昌平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发挥数字检察赋能作用,深化履职成效,消除辐射风险隐患,合力推进区域重点民生领域综合治理,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供稿:杨紫萍
编辑: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