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你看“刑不刑”?

时事   2024-11-06 09:11   北京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之一。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实行许可制度。近年来,随着制作工艺的不断改良,衍生出不少样式新颖、效果炫酷的“网红烟花”,受到人们热捧,“身价”一路飙升,供不应求。有些人发现了“巨大商机”,为牟取暴利,开始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今天,昌检君就带大家了解一起昌平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原本经营一家玩具店,某天在朋友圈看见有人售卖烟花爆竹,经过了解得知利润可观,为了多赚点钱,在明知销售烟花爆竹需经主管部门许可且自己未取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陆续购进“小金鱼”“闪亮美人”“加特林”等20余个品类的烟花爆竹,通过物流、快递运输,到货后储存在自家仓库内,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向周边居民进行售卖,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3万余元。期间,曾有客户向王某反映其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很差,但王某不予理会。不久,王某被查获,执法人员在其仓库内起获近200余箱烟花爆竹,经计算,货值金额达10余万元。

最终,王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示: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不仅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经营,切莫心存侥幸触及法律红线。消费者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供稿:姬亚静

编辑:初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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