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诏令由最高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但其真正的作者是英国、法国和奥地利的公使,特别是英国公使。1856年1月英法公使就联合照会土耳其,其中包含了1856年诏令的基本原则。1856年诏令的前言也专门提到“列强的善意和帮助,他们希望看到奥斯曼国家的幸福,并愿意友好相处”。改善土耳其境内基督教徒臣民的处境,一直是沙俄干涉土耳其内政的主要借口。英国要在巴黎谈判桌上加强自己的地位,最大限度削弱俄国对近东地区的影响,就必需把捍卫基督徒利益的旗帜抓在自己手里。1856年改革诏令就是适应英国的这种需要而颁发的。因此,改革诏令从制定之日起,就预示着外国政治经济渗透加强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一时期坦志麦特运动的主要领导人是阿里帕夏和福阿德帕夏(Keçecizade Mehmet Fuat Paşa)。他们两人几乎是轮流担任宰相和外交大臣。1856年在结束克里米亚战争的巴黎会议上,阿里帕夏曾力图利用战胜国的地位,谋求废除外国在土耳其享有的特权条约,但遭到“盟国”英法的强烈反对。福阿德帕夏他们对奥斯曼帝国代表说:“你们的法律是偏颇的,仅为穆斯林制定的。改变你们的法律吧!那时我们就放弃特权条约。”盟国还违反奥斯曼帝国的愿望,要求把改革诏令列入和约之内。苏丹代表意识到这将成为列强干涉内政的借口,表示反对,但未能如愿。列强只同意在提到改革诏令时,加上这“并不提供干涉的权利”。当然,这种纸上声明并不能消除列强对帝国内政的干涉。因此,1856年诏令与御园敕令不同,它主要不是出自帝国内部改革图存的要求,而是外部压力下的产物。有的研究者指出,要是没有西方列强的需要,改革诏令也许就不会公布。第二阶段的改革在广度和深度上,无疑超过了第一阶段,但成效却依然微乎其微。在制订各种法典方面,1858年颁布了新的刑法典,六十年代初还颁布了商业诉讼程序条令,六十年代末开始着手编纂民法典。但它们的实践意义并不大。1858年刑法基本上抄自1810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叙述比1840年的刑法更为系统。它突出了巩固绝对专制制度的内容,而避开了涉及人民和国家权利的条款。1858年的土地法扩大土地继承权的范畴,方便了土地流通,但只适用于国有土地和部分教会土地。土地占有者把土地作为偿债抵押的可能性仍受到限制,也无权把田地开辟为果园或变草原为耕地。六十年代,政府曾试图废除行会制度,把一些行会组织改组成公司。1874年还宣布取消内部关税,但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内部关卡一直存在到1898年。1864年的省区法和1867、1871年的补充法令,确立了新的行政区划,全国分为省、州、县、乡四级。新的法令剥夺了省长的司法权以及他随意支配省内财政的权力,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1868年设立的国务会议尤为重要。根据组织章程,“国务会议是讨论一切行政事务的帝国的中央机构”,甚至有权审讯官吏等。不少学者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民议会的性质”,“是向1876年宪法迈出的一大步”。实际上国务会议与近代议会毫不相干。它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成员全由苏丹指定。会议主席必须是大臣,因而是从属于宰相的。首任国务会议主席米德哈特帕夏(MedhatPasha),因在给外国人铁路租让权问题上反对宰相指示而被撤职。米德哈特帕夏国务会议只能就苏丹和大臣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只有咨询权,没有立法主动权。国务会议根本没有限制君权的任何意图,它只不过是苏丹意志的驯顺工具。当时一位普鲁士外交官指出:“假如某个大臣、省督或宗教官员因故解职,他就被任命为国务会议成员。这不是为了在那里做什么事,而是为了什么事也干不成。”这一时期的改革对经济发展也有积极作用。奥斯曼帝国陆续在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等地兴建了一些使用机器生产的近代企业。私人企业也有了发展。十九世纪中叶,布尔萨有十多家使用蒸汽动力和水力的丝织厂。安纳托利亚西部是私人地毯业中心。这里已经出现了大的地毯工场,它们联合了从漂洗羊毛到织毯的全部生产过程,有的拥有300台织机和300名女工,染毛的男工还不算在内。但大多数私人企业属外国资本家所有,只有少数企业主是本国的基督徒臣民和穆斯林。如黎巴嫩的9家缫丝厂,5家属法资,2家为英资,只有2家属本地人所有。1862年游历小亚细亚的一位法国旅行家报道说:布尔萨郊区个别大地产里已使用雇佣劳动和农业机器,阿达纳省也广泛使用雇佣劳动。小亚细亚小麦收获量的1/4左右输往欧洲,棉花年产量3万巴尔,其中1万2千-1万5千巴尔用于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