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聚焦】人民之声丨《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获批准

政务   2024-12-12 20:16   甘肃  

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由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制定背景

作为黄河第一大支流,渭河自西向东横贯天水全境,境内总流程272.6公里,占其总长度三分之一。渭河干流主要流经武山县、甘谷县、麦积区,涉及29个乡镇、234个行政村,流域面积3887.9平方公里,流域内耕地67.08万亩;年径流量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一级支流12条、二级支流10条,覆盖全市7个县区。渭河天水段流域内人口数量占全市总人口的90%以上,流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81.7%,流域自产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市总量的65%。加强渭河流域治理和保护,事关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事关渭河全流域乃至黄河流域的治理成效。

多年来,天水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围绕渭河流域治理和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实际情况看,在狠抓流域综合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加快推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还存在管护措施不够得力、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刚性约束力等问题。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制定依据及过程

条例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省内外有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天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立法开题会,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市政府及时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通过媒体刊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征求市直部门、立法顾问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10月11日,天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

条例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治理体制、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协同保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科技创新、资金保障、人大监督、宣传教育及舆论监督、表彰奖励等内容。

关于规划与管控,主要规定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的规划落实、规划编制、用途管制、规划论证、准入清单制度、岸线管理、水电开发等内容。

关于生态保护与修复,主要规定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原则、林草的修复和管护、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治理、淤地坝治理、陡坡地开垦、土地和矿山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

在水资源利用与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水资源利用原则、用水制度、地下水评估监测、工业和农业节水、节水型社会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河湖水管理、采砂管理、防洪排涝等内容。

在污染防治方面,主要规定了防治原则、监测防控、应急处理、排污许可、防治设施、排污口排查整治、水域排查清理、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养殖管理、禁止行为等内容。

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主要规定了促进城市、乡村建设与发展和促进工业、农业、第三产业、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发展等内容。

同时,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审查及审议

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查时认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渭河作为黄河的最大支流,其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至关重要。天水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甘肃省相关工作要求,制定专门的流域生态保护条例,从规划管控、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管理利用、污染防治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规范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对提升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效能,促进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该条例规范调整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该条例时,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本次会议批准。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记者:邵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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