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旅行   2024-09-03 17:50   浙江  


关于征求《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衢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24年9月份对《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进行初审。现将衢州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扫描所附二维码,通过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向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9月10日。

联系电话:0570-3081327





附件:

1.《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

2关于《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附件1


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社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社会服务,是指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照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关爱和帮扶的活动。

第三条  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多元供给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将残疾人社会服务内容纳入残疾人事业年度计划,制定残疾人社会服务扶持政策,改善残疾人社会服务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所属范围内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

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孤独症人士及亲友协会等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应当加强与本类别残疾人的沟通联系,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社会服务需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相关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残疾人融合教育、送教上门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

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发展改革、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育、文化旅游、数据、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社会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服务,兴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和个人以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残疾人社会服务。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际区域、对口帮扶(援助、协作)区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残疾人社会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共建共享,提升残疾人社会服务协同发展水平。

第十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智慧助残”残疾人数字化服务系统,为残疾人提供证件申领、政策咨询、辅具申领、就业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归集、共享残疾人社会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的宣传,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编制残疾人社会服务目录,明确残疾人社会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残疾人社会服务目录前,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社会服务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对行动有障碍、无法独立出行的残疾评定申请者,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提供上门评定服务。

第十四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满足其基本需求的辅助器具;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手术、肢体矫治等康复治疗的补助。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上门康复指导和设置家庭康护病床。

鼓励、支持医疗、教育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建立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

鼓励、支持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幼儿、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的申请,对残疾幼儿、残疾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接受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统筹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幼儿、残疾学生就近到普通幼儿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鼓励、支持普通幼儿园、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机构合作,共同为残疾幼儿、残疾学生提供教育、康复服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公益教育服务。

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中职)阶段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统筹安排,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为残疾学生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为残疾学生提供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和创业指导。

支持用人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师工作室、非遗传承人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按照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计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提供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公开招聘残疾人。

第二十条  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供需对接机制,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普通招聘活动中设置残疾人专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

鼓励经营性就业服务机构、招聘网站免费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支持残疾人之家、养老、托养照护、慈善等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发居家办公的就业渠道,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  支持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生产残疾人庇护产品。

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加强残疾人庇护产品的推广和宣传,拓宽残疾人庇护产品的销售渠道。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残疾人庇护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残疾人庇护产品。

第二十三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盲人参加医疗按摩技能培训,支持盲人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鼓励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机构。

经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申请,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评估合格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鼓励医疗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等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体育无障碍设施。

政府投资开发的用于提供文化服务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开发的旅游景区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重度残疾人需要陪护的,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鼓励营利性的文化、体育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五条  持证残疾人可以在市域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城乡公共汽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公共汽车和出租车。

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停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鼓励民办营利性停车场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

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残疾人提供培训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残疾人家庭对其居家环境进行提升改造,满足残疾人居家行动、用餐、如厕、洗澡等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残疾人联合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指导残疾人居家环境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居家环境改造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残疾人社会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项目登记工作,联系物业服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等为残疾人提供家政、助浴、助行、助餐等服务。

鼓励社区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所辖区域内至少建立1家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之家,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日间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残疾人之家的运营和管理,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个人承担具体的运营和管理事务。

残疾人之家的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劳动作业、文体活动、生活照料等功能区。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至少建立1家具备残疾人集中托养专业服务能力的机构,优先保障重度肢体、智力、精神和一级视力残疾人接受集中托养服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的运营和管理,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个人承担具体的运营和管理事务。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从事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选聘、培训的具体办法。

乡镇、街道的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是指经过社会公开招聘录用,专职协助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开展残疾人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社会服务队伍培训工作体系,组建残疾人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库,制定残疾人社会服务人员使用和激励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为志愿者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保障。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利用已建成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志愿者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提供场所;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定期组织村(居)民开展残疾人助浴、出行陪伴、家教辅导、劳动技能交流、讲座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助残志愿服务。

鼓励残疾人家属、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助残志愿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残疾人家庭上门访视工作,了解残疾人的家庭环境、身体情况、精神状态、生活状况、就医就学、就业创业、社会救助、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需求和困难。

对访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好访视记录并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之家、集中托养机构、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等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和改造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本县(市、区)户籍的残疾人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意外伤害、补充医疗、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运用的宣传,营造科技助残氛围。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员试用体验无障碍设施,并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员的意见进行改善。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员的选任、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分级管理的依据。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残联已完成《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满足社会特殊群体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残疾人社会服务发展水平逐年提升。但是残疾人仍然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困难群体,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康复、托养照料等方面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部分惠残助残政策还没有全面落实到位。为了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迫切需要制定本条例,促进我市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残健融合发展,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二)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服务事业优质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残疾人社会服务方面有许多亮点做法和成功经验,例如“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发展、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制度的落实和推广、“南孔助残联盟”“阳光康护”等一批服务品牌的创立和发展等,在残疾人社会服务领域有较好的实践基础。起草本《条例(草案)》可以总结以往我市在残疾人社会服务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各项已有制度,体现衢州特色,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服务事业优质发展。

(三)促进残疾人社会服务创新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草案)》作为我市残疾人社会服务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将起到规范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提升残疾人社会服务水平的作用,形成具有衢州辨识度,成为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和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月,市残联成立起草工作小组,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团队着手《条例(草案)》起草。市残联多次向省残联和中国残联汇报起草情况,组织起草团队赴外地学习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先进经验,在调研讨论、专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11日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并通过市残联党组审议;6月12日,向市政府提交了审议《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请示。7月29日,徐利水副市长专题听取汇报;7月29日至8月2日向各位市政府领导书面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8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专门组织市委组织部、编办和市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残联等部门单位召开了部分争议条款协调会,充分吸纳意见后修改完善送审稿,并再次征求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重点部门意见;8月15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并报徐张艳市长审阅。8月22日,《条例(草案)》通过市八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特点

(一)全国首创残疾人社会服务地方立法。2024年4月,中国残联维权部部长、政策环境研究室主任等专家领导听取《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汇报,对我市的立法方向和理念予以充分肯定。中国残联副主席李东梅对《条例(草案)》立法工作作出批示:“该条例为国内首部关于残疾人社会服务的专项法规,具有开创性意义。望衢州市残联本着科学立法的精神,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按计划完成立法工作,为国内其他地区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提供借鉴和示范。”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队伍建设。《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置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残疾人联合会在残疾人社会服务专业队伍发展的职能。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完善助残志愿者的招募、服务对接等机制,鼓励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相望等助残志愿服务活动,培育扶持志愿服务品牌。鼓励更多人参与助残志愿服务,更好地发挥助残志愿者的作用。(详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布局、建设和运营。《条例(草案)》明确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布局和建设要求,对已建设的康复、托养、“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通过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构运行,有效发挥机构作用,提升机构服务水平,不断推进残疾人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详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打造高水平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体系。《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常态化机制,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从事新型领域就业创业;扶持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鼓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等,多方面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详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五)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促进残疾人融合教育质量全面提升。《条例(草案)》要求完善残疾幼儿、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入学评估制度,方便残疾幼儿、残疾学生就近随班就读。对高中(中职)阶段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提供送教上门服务。(详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鼓励全社会多元主体为残疾人提供社会服务。《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的各项社会服务内容,结合本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方面的亮点做法和经验,为残疾人提供上门评残、健康指导等个性化服务。同时,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服务的各项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如企业、民营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详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经营性就业服务机构、招聘网站免费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详见第二十条);营利性停车场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减免停车费。(详见第二十五条)

四、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四章39条。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共11条,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工作原则、政府职责、残工委职责、残联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参与、区域合作、数字化建设、宣传和褒扬等内容。

(二)第二章服务供给。本章共16条,包含服务目录、上门评残、康复服务、心理健康服务、融合教育、送教上门、职业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就业信息服务、拓宽就业渠道、集中就业、盲人医疗按摩、文体服务、无障碍出行、净居亮居、居家照护等内容。

(三)第三章保障措施。本章共11条,包含残疾人之家、集中托养机构、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社会服务队伍建设、志愿服务、上门访视、资金保障、保险购买、科技助残保障、无障碍设施试用体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内容。

(四)第四章附则。本章共1条,明确实施日期。




来源:市人大社工委  朱晓君

衢州人大
衢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官方微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