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四川省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办法》对于预制菜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哪些情形不纳入预制菜许可范围?
1
现制现售的预包装菜肴;
2
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
3
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
4
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
5
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
《办法》对预制菜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1
生产环节。一是预制菜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防腐剂。二是预制菜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根据产品需要,在产品标签中标示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如:本产品需经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鼓励预制菜生产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
2
销售环节。鼓励企业设立预制菜销售专区,符合保证预制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并制作相关标识以明示告知消费者。
3
餐饮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预制菜进行烹饪的,鼓励在餐饮服务场所或外卖平台网店上将预制菜信息明示告知提醒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0月1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强化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同样提到“鼓励知名餐饮品牌示范引领,主动公开使用预制菜加工的菜品名称、预制菜供货商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