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贷款经营管理不审慎、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二 、贷后管理不到位
三、绩效考评指标不完善
四、贷款发放不审慎
五、虚列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直销业务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二 、销售误导
三、1、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 2、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四、虚列、套取费用
五、1、虚列、套取费用 2、客户信息不真实 3、未按规定管理个人保险代理人
26个当事人及单位被处以警告、1个当事人禁止三年从事银行业工。25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405.8万元。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决定 |
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贷款经营管理不审慎、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罚款130万元 | |
昭金罚决字〔2024〕20号 | 刘永恒(时任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 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昭金罚决字〔2024〕21号 | 王树旌(时任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 贷款经营管理不审慎、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昭金罚决字〔2024〕22号 | 陈俊(时任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 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警告 |
昭金罚决字〔2024〕23号 | 姚忠学(时任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院分社主任) | 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禁止三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
昭金罚决字〔2024〕24号 | 刘罗红(时任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 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警告 |
昭金罚决字〔2024〕25号 | 季能兴(时任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 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六万元罚款;对冯艳龙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榆金监罚决字〔2024〕10号 | 销售误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处以六万元罚款;对王伟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榆金监罚决字〔202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对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二十三万元罚款;对王辽辽予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
榆金监罚决字〔2024〕8号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六万元罚款;对盛敏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榆金监罚决字〔2024〕7号 | 虚列、套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十一万元罚款;对高竹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榆金监罚决字〔2024〕6号 | 虚列、套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对薛婷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彭竹青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榆金监罚决字〔202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处以二十三万元罚款;对张伟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闫婷婷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艾雪梅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对刘蓉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 ||
榆金监罚决字〔2024〕4号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七万元罚款;对何亮亮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 |
榆金监罚决字〔2024〕3号 | 虚列、套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十二万元罚款;对王苗苗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宝金罚决字〔2024〕9号 | 通过垫付保费引诱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决定对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渭滨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张耀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7万元,对责任人王佳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 | |
宝金罚决字〔2024〕8号 | 贷后管理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处以25万元罚款;对葛婷给予警告 | |
宝金罚决字〔2024〕7号 | 绩效考评指标不完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对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 |
宝金罚决字〔2024〕6号 |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决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罚款7万元,对责任人张东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分行 | 贷款发放不审慎 | 罚款35万元 | |
迪金罚决字〔2024〕8号 | 和青竹(时任太平洋财险迪庆中支总经理助理、销售总监) |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直销业务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迪金罚决字〔2024〕9号 | 王飞(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分行业务拓展部副主任) | 贷款发放不审慎 | 警告 |
迪金罚决字〔2024〕10号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 | 虚列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直销业务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 | 罚款35万元 |
迪金罚决字〔2024〕11号 | 蒋伟(时任太平洋财险迪庆中支总经理) | 虚列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 |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
12月南宁: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批量转让、以物抵债及不动产处置中的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专题研修班
课程背景: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这也为2024年的资产质量管控指明了方向。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是信贷业务中常见的担保手段,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置和化解不良的过程中,处置不动产是一项非常基础的工作。在处置不动产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法律问题,由于对这些法律问题不了解,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失。
本课程聚焦逾期清收和不良资产处置,围绕不良资产清收批量转让、以物抵债处置以及不动产中常见的热点疑难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并给出处理思路,能有效提高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欢迎报名参加。
授课对象:
适合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各条线业务人员,尤其是风控、合规、法务和资产保全部门,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12月推荐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