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1933证券法》和《1934证券交易法》了解美国证券制度

文摘   2024-06-20 18:01   泰国  

如果说资本市场是人类历史的伟大创造,那么证券制度是人类经济史的重要里程碑。证券交易是投资者根据既定规则,将其持有的证券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过程,是将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证券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和监管机构来规范证券交易的运作,例如规定公司如何发行证券、投资者如何交易证券以及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的规则。这些法律和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美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的“梧桐树协议”(Buttonwood Agreement),其证劵制度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为市场的健康运作和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美国《1933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和《1934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在美国证券制度中占据着基石地位,对美国的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33证券法》是最早的联邦证券法律之一,它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公司在发行新证券时向公众披露重要信息。这被称为“披露原则”,其目的是通过确保潜在投资者能够获得关于公司和证券发行的所有重要信息,来防止欺诈和误导。该法旨在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1934证券交易法》则建立了一套更为全面的监管框架,用于监管证券交易和证券市场。该法设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称“SEC”),作为监督和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监管机构。法还规定了证券交易的规则,包括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监管,以及对内幕交易和其他市场操纵行为的禁止。

美国证券制度的规范与先进不仅对美国本国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美国《1933证券法》和《1934证券交易法》共同构成了美国证券法律的基础,确保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并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框架。本文将从这两部法案来介绍美国证券制度。


美国证劵的发行由SEC进行负责和监管,《1933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SEC提交注册说明书并缴纳费用,由SEC对其审核。《1933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劵的注册方式为发行人需向SEC提交一份注册说明书(registration statement),该说明书至少需由发行人、其主管执行官、主要财务官、审计长或主要会计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多数董事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签字。对于外国政府或其行政区发行的证券,只需由承销商签字。签字人应对其职权负责,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法律。注册说明书的效力仅限于其中规定的拟发售证券。注册需缴纳注册费,由SEC收取。根据《1933证券法》第8条,注册说明书的生效日期一般为发行人报备之后的第20日或SEC可能确定的较早日期。SEC如果认为注册说明书在任何重大方面出现不完整情形或者不准确,将会在该注册说明书报备后10日内送达发行人并给予其听证机会。SEC若在任何时候发现该注册说明书出现对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了需在该注册说明书进行陈述的重大事实,将会向发行人出发通知并给予其听证机会。SEC有权签发停止令,终止出现问题的注册说明书效力。

对于注册说明书的内容,《1933证券法》规定注册说明书应详述公司信息、发行细节、财务及法律文件。根据《1933证券法》附件A,注册说明书主要包括主体名称、主要营业场所地址、董事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选或待选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执行官的姓名和地址、承销商姓名和地址、发行人类别股或股票发行总量10%以上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发行人业务一般特性、发行人总市值说明、每一类股票的股本金额、详细说明发售证券进行融资的具体目的以及为此目的大约需要的融资金额、在过去一年及其后一年由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向董事、高管等人支付或预计支付的报酬、从待发售证券中获得的募集资金估计净额、公众发售证券的建议价格或计算该价格的方法、董事、高管及持股10%以上股东在注册说明书提交前2年内非常规业务中获得或计划获得的财产权益的性质和数额、核定证券发行合法性的律师姓名和地址以及有关发行合法性的律师意见书副本、截至提交注册说明书之日前不超过90日的资产负债表、与承销商达成的任何协议等。

《1934证券交易法》对注册要求进行了补充,根据该法第12条,发行人还应提供(1)已发行的不同类别证券的条款、位阶、权利和特权;(2)披露过去三年内发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开销售的证券的具体条款;(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以及持有发行人证券超过10%(豁免证券除外)的各证券记录持有人的报酬,他们在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被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与发行人共同控制的公司中的权益,以及他们之间的重要合同;(4)向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每年超过两万美元的报酬;(5)分红及利润共享安排;(6)管理和服务合同;(7)现有和待创设的与其证券相关的期权;(8)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全部或部分在提交申请时或提交申请后执行的或在提交申请前两年内签订的重大合同,以及每一项重大专利或重要专利权相关的合同均视为重大合同;(9)近三个财政年度根据SEC规则和条例要求需注册公共会计师核证的资产负债表;(10)近三个财政年度根据SEC规则和条例要求需注册公共会计师核证的损益表。

除了SEC对注册说明书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任何购买该证券的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1933证券法》第11条(a)款,若注册说明书中任何部分在生效时存在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省略了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或未包含为防止误导必须提供的重大事实,那么购买该证券的投资者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签署该注册说明书的人、董事或合伙人、编制涉诉报表的人及承销商。根据该法11条(e)款,本条(a)款授予的诉讼权,可以寻求损害赔偿金额应等于购买涉诉证券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证券的公开发行价格)与以下三种价格之间的差额:(1)提起诉讼时证券的价值;(2)诉讼前在市场上出售该证券的价格;(3)诉讼后、判决前在市场上出售该证券的价格,但在此情况下,计算的损害赔偿金不得低于购买证券支付的金额与提起诉讼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然而,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证券价值下降并非由于注册说明书中相关责任部分的虚假陈述、遗漏要求陈述的重大事实或遗漏必要的事实以免误导,那么这部分或全部损失不应得到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承销商(除非其知道并从发行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并且所有其他处于类似地位的承销商并未按其在承销中的利益比例分享这些好处)在本条(a)款授权的任何诉讼中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其承销并向公众分销、发售的证券的总价款。同时,根据本条(g)款,赔偿额不超过涉诉证券的公开发售价。


SEC由《1934证券交易法》授权成立。根据该法第4条,SEC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统提名并报参议院同意,同一政党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SEC应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4802条任命高管人员、律师、经济学家、稽核员和其他雇员,并确定其报酬。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业务、职业或担任其他职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SEC监管的任何证券市场的运营或交易。SEC委员的任期为五年,在继任者被任命并获得批准前可以续任,但续任时间不得超过固定任期届满后下一次国会会议结束的时间。根据该法4A条(a)款,SEC有权并授权其部门及成员举行听证、做出决定、发出命令、认证、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进行注册,否则违法,根据《1934证券交易法》第6条(a)款,注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需向SEC提交申请,SEC在收到申请后应发布通告,展示申请人的书面资料、观点和论据,并在发布该通告90日内准予注册或启动程序拒绝注册。在实践的今天,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主要有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和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以组织健全、设备完善、管理严格而著称;纽约证券交易所包括三个板块:NYSE(主板市场)、NYSE MKT(中小板市场)和NYSE Arca(高增长板市场)。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71年,是全球第一个电子交易市场,现在是世界第二大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根据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分为三个层次的市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全美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21年,是美国的第三大证券交易所,能同时进行股票、期权和衍生品交易,主要服务于中小市值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和保证证券公平交易,证劵发行人应在证券发行之后发布定期报告。根据《1934证券交易法》第13条(a)款,发行人应向SEC提交进行报备的申请书或注册说明书中需包含的信息、文件(该信息、文件应符合在合理时间内的新要求)、SEC规则和条例要求由注册公共会计师核准的年度报告以及SEC可能规定的季度报告。同时,根据该法第23条,SEC、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可依职权对报告进行分类并要求,发行人应进行遵守。

实践中,《1934证券交易法》第13条所涉及的报告主要通过Schedule 13D、Schedule 13G、Form 13F和Form 13H这四种方式提交。具体而言,如果一个证券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其他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某一类投票权益证券(Section 13(d) Securities)超过5%,或者管理的自主账户持有的交易所交易的股权证券的公平市场价值总计超过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自主账户购买或出售任何全国市场系统(NMS)证券(通常指交易所上市的股权证券和标准化期权)的总量达到一定标准,那么该公司通常会有第13条的申报义务。此外,第13条还规定了对于超过5%股权拥有者的报告要求。如果任何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获得或拥有超过5%的发行人的Section 13(d)Securities,他们需要通过Schedule 13D或Schedule 13G进行报告。这些报告需要包括关于申报人及其所报告的Section 13(d) Securities的背景信息,例如申报人的姓名、地址、国籍或组织地点,所拥有的证券数量及其占有的总股权百分比,以及投票和投资权力是否仅由申报人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共享等信息。


美国证券市场中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监管的重点。市场操纵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如对敲、对倒、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行为等。内幕交易则涉及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这种行为可能非法,《1934证券交易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1934证券交易法》禁止操纵证券价格,根据该法第9条(a)款,直接或间接州际间进行这些行为均属非法:(1)为了创造某种证券在交易所的虚假或误导性的活跃交易外观,或影响该证券的市场,而进行的任何交易,即使这些交易没有改变受益所有权;(2)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进行一系列交易,以在某一证券上创造实际或表面的活跃交易,或影响该证券的价格,以诱导他人购买或出售该证券;(3)通过传播或散布信息,声称任何证券的价格将或可能因任何人的市场操作而上涨或下跌,以诱导他人购买或出售该证券;(4)为了诱导他人购买或出售某一证券,而做出关于该证券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5)为了诱导他人购买或出售某一证券,而从该证券的销售者或购买者那里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而传播或散布信息,声称该证券的价格将或可能因市场操作而上涨或下跌,以及(6)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进行一系列交易,以在某一证券上固定、设定或稳定价格,违反SEC可能规定的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同时该条(b)款还对看跌期权、看涨期权、跨式期权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特定交易行为的限制,以及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直接或间接背书或保证与任何证券相关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跨式期权或期权的法律义务。

《1934证券交易法》禁止操纵并提出审计要求。根据该法第10条,利用州际商业或邮件等手段进行这些行为属于违法:(1)违反规定,进行非政府证券的卖空交易或使用与购买或出售相关的止损订单;(2)使用任何操纵性或欺骗性手段或策略,违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或公众利益所规定的规则,以及(3)违反规定,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同时确保联邦银行机构等有权机构可制定规则以保护金融机构安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该法第10A条要求审计遵循公认标准,包括检测非法行为、识别关联交易、评估持续经营能力;规定审计发现非法行为时的应对措施;限定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要求审计委员会预审批非审计服务;禁止关键人员近期曾在审计机构工作;要求审计委员会建立投诉处理和顾问聘请程序;确保审计委员会有足够资金执行职能。

《1934证券交易法》第20条规定了控制人的连带责任、通过他人进行的违法行为、阻碍报备文件、报告和信息行为及追究违法协助、教唆者的责任。具体而言,(1)直接或间接控制责任人的每个人,若非出于善意且诱导违法行为,则应与责任人共同承担相同程度的连带责任;(2)任何人通过或借助他人直接或间接从事本法或其规则或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均属违法;(3) 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人员或证券所有权人,若无正当理由阻碍、延误或妨碍制作或报备文件、报告和信息,则属违法;(4)在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与买卖证券相关或包含该证券的证券组别或指数相关的行为,同样违反规定或条例,并导致类似责任。任何人知悉他人违反该法规定或该法项下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却向其提供重大帮助的,也属违法;同时,教唆者应视为与获得该帮助的人一样违反该规定。《1934证券交易法》通过第20A条对内幕交易规定了民事处罚,允许美国SEC对利用未公开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的个人或实体施加罚款,罚款金额可为违规所获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三倍。这种处罚旨在加强市场诚信,阻止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影响。

同时,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赋予SEC广泛的调查和执法权力,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根据该法第21条,SEC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任何人是否违反法案、规则或条例。SEC发现任何人已违反法案、规则或条例时,可在美国任何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经适当陈述后要求违法人缴纳民事罚款。罚款数额由法院根据事实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同时,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21A条赋予SEC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处罚权力。这一条规定了SEC在发现任何人在持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因购买或出售证券或基于证券的互换协议而违反法案或其规则或条例的行为时,可以采取的司法行动。SEC可以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有违法行为的人支付民事罚款。法院有权处以民事罚款。此外,SEC还可以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在违法行为发生时直接或间接控制违法行为人的人支付民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来确定,但不得超过因违法购买、出售或交流而获得的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的三倍。对控制人的罚款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来确定,但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或因被控制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的三倍。同时,若SEC确认控制人曾明知或因疏忽大意无视受控制人可能从事违法的行为之事实,且未能在行为发生之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或故意或因疏忽大意而不制定、维持或执行法案第15(f)条或《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er Act of 1940)第204A条项下要求的任何政策或程序,且该等故意或不能之情形显然促成或放任构成违法的行为之发生,则应要求该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虽然《1934证券交易法》没有对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进行规定,SEC根据《1934证券交易法》颁布的10b-5规则(Rule 10b-5)禁止内幕交易,《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8条规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责任人可面临最多25年的监禁。

结语

美国证券制度以其完善的法律体系、高效的监管机构和严格的执行力度,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并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证券制度随着市场发展不断进行自我完善,证券交易所也会根据市场情况更新交易规则,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投资者需求。美国证券制度作为全球最成熟的证券制度之一,其法律框架、监管模式和监管经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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