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四条进行比对可看出,以订立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属性级别、数据量等级都要低于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要求。具体如下:
▼防范风险;
▼跨境安全;
文章来源于: CCIA数据安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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