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的课堂|法学院组织本科生旁听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文摘   2024-12-11 22:19   湖北  

组织考试作弊,不仅组织作弊人员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而且参与其中的考生还会被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甚至限制一段时间内不得参加考试。读书不易,没有捷径,任何人不得挑战公平诚信的准则,考生也不应抱着侥幸心理去寻找捷径,误入歧途。


2024年12月4日上午,法学院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法律职业规划》课程迎来了实践走访环节。在《法律职业规划》课程组成员、本科生辅导员严倩、叶紫薇和应锦川老师的带领下,同学们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零距离旁听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在全国研究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使用作弊设备的组织考试作弊案,亲身体验法庭的审理流程和严肃氛围,真切感受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同时接受考试警示教育。

庭审既是“公堂”,也是生动的普法“课堂”,同学们通过真实的案例,“沉浸式”感受到考试作弊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通过作弊方式获得的成绩不过是自欺欺人,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一定要拒绝考场不诚信行为”,一名同学在旁听后感叹道。

考试是选拔人才、评价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关乎人才培养、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新一轮的全国研究生考试即将拉开序幕,同学们也将迎来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广大学子要诚信参考,切勿投机取巧、骗人误己,切勿被眼前利益遮蔽双眼,贪图小利充当替考“枪手”,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一旦触碰红线,轻则取消考试成绩,重则锒铛入狱,终将付出惨痛代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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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学院

排版|罗怡佳

初审 | 郭鑫宇

复审 | 应锦川 唐名阳

审核发布 | 陈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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