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俊华 任婷 || 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的盐务管理

文摘   历史   2024-10-03 09:00   北京  
〔导读〕四川作为较晚解放的地区,因特殊的政治、社会和自然环境,盐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划分不同于其他地区。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地方档案和报刊资料为基础,分析四川盐务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端和现实困境,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盐务机构的重组与转型过程,以期丰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政策与实践的认识。

图为本文第一作者:杜俊华(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任婷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川盐在中国盐业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不但供应四川、湖南、湖北、云南、贵州以及陕西等地民众,还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新中国成立初期,川盐多由私商经营,存在运输堵塞、井灶停歇、销路不畅、劳资纠纷等问题,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与民众生活。基于此,按照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兼西南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邓小平对财经工作的指示,西南财委积极领导西南盐务管理局推动四川的盐务机构重组与管理转型,使川盐由“民制、民运、民销”逐渐走向统一经营,盐业市场亦由失序走向新秩序,促进了经济恢复与发展。

目前,学界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盐业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其中关于四川盐务管理的研究成果更是屈指可数。值得注意的是,四川作为较晚解放的地区,因特殊的政治、社会和自然环境,盐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划分不同于其他地区。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地方档案和报刊资料为基础,分析四川盐务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端和现实困境,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盐务机构的重组与转型过程,以期丰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政策与实践的认识。

一、弊困交织:四川盐务革新的主要动因

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盐务革新的动因很多,但主要还是历史弊端的积压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考量,如民国时期官僚资本对盐业经济的把控,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等。

(一)新中国成立前四川盐务管理积弊丛生

食盐专卖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政策之一,对增加财政收入、抑制势豪专擅盐利、调剂生产和组织消费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亦不可避免出现官商串通谋取私利等情况。民国时期的四川同样如此,国民政府为了筹措军费,常通过借款、增税、发钞等方式与专商建立联系。

其中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了充分发挥民营力量,曾将食盐专卖改为“民制、民运、民销”,但与官僚资本相结合的政府并没有放弃盈利机会。1942年,国民党又废除了“专商引岸制”,继续实行食盐专卖。官僚资本则凭借军事政治权力,进一步加剧了对盐业的掌控。在四川地区,国民党四大家族之一陈系中国农民银行开设的中和盐业公司以信托的名义操纵川康区仁怀、綦江两地盐业,官僚资本占据100%的份额。孔系官僚资本与一部分商股开设大有盐号,操纵川康区涪(陵)边、渠县两地盐业,官僚资本约占70%。在这种公司中,官僚资本控制大权,排挤、损害民族资本利益。

同时,国民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还将食盐经营权通过各种方式出售给盐商。盐商凭借政府授予的权力,剥削盐民和盐工,并通过高利贷与盐工建立人身依附关系,使其成为生产工具。一些盐商还与盐警串通,参与走私活动。盐商通过高额利润以及走私逃税等途径获得暴利后,再通过“报效”“捐款”等途径实现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利益输送。

解放战争时期,川东食盐售价暴涨。1948年每担食盐售价为2140万元(法币),比1937年上涨了229万余倍。面对如此高额的盐价,国民党政府出台《盐政条例》,提出“实施限价,应以粮盐价格评定一切物价之标准”。但是,为了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国民党政府1945年至1948年共加税11次之多,致使盐价高到无法追及。

新中国成立后,政权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盐业政策从与民争利变为取之于民、用利于民,以前那种带有官僚地主专制色彩的盐务管理机构以及特权长期干预盐务管理的方式也必然要重组与转型。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盐业发展面临困境

解放前,为防止盐工参加革命斗争,国民党政府四川盐务总局颁发《盐工管理通则》,要求盐工“不得聚众罢工”,“不得秘密组织非法团体”,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除永久开除盐工资格外,并得按其轻重送军法机关惩治”。国民党还调集大批特务、党团骨干到四川地区,对盐工予以严密监视。在工作环境方面,《四川盐工概况》记载:“川省井灶建筑即难合卫生,医疗设备亦当不周,故盐工健康问题,颇值注意。老于盐场者,盐工平均寿命不及30岁,纵有至七八十岁者,亦属极少数耳。”

四川解放初期,新政权面临食盐运输堵塞及税收困难等问题。1950年初,四川战事还未平息,一些运销商不愿承担贩运风险。又因银行汇兑中断,官盐的运输资金无法正常运转。据统计,仅自贡积压的官盐与商盐就有166.2万担。食盐运输中断进一步增加了盐商资金周转困难,各井灶商纷纷停煎。盐税征收也遇到很大困难。1949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会议要求西南地区1950年上缴粮食数量由20亿斤增加到40亿斤。对此,邓小平对西南地区1950年的财政任务作了重新调整,提出征收“公粮82亿斤米”“盐税6.6亿斤”。为完成税收任务,西南盐务管理局从2月份开始将每担盐税8.38万元(旧人民币)提升为13.8万元。税率提高不仅造成西南地区私盐泛滥,还致使运输路线出现大量劫匪。“截至7月份,盐税收入共合米23300万斤”,只相当于原定任务42.2%。《人民日报》对西南盐税收入情况作了严厉批评,指出:“由于不少场、署、分局对旧的腐败的机构未加以整顿改造(川南盐管局曾初步进行整顿),很多盐场管理所的员工与盐警,抽、嫖、贪、放私,甚至勾结奸商、地痞流氓走私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这迫切要求四川方面适应新形势需要,加强盐务管理机构重组与转型。

与此同时,一些有钱人囤积居奇,助推盐价飞涨,影响社会秩序。尤其是1949年4月到1950年3月期间,投机奸商利用四川许多地方匪特暴乱、城乡物资交流阻塞之机,进行黄金白银黑市流通,哄抢物资,囤积粮食、棉布、食盐等,使物价急剧上涨。如1949年4月3日,重庆的花盐由每担31770元上涨为47660元,三天后又进一步升至每担71490元。小盐商向川康区盐务管理局重庆分局抱怨道:“货值已被打了四折,又兼金圆圈贬值,我们的本钱已被盐政当局剥夺无遗了,小本商人如何生存,食盐民众如何活下去?”可见,政府亟须采取统一的盐务管理措施。

由于盐运停顿、销路堵塞,“许多资本家拖欠工人工资达万余担米”,亦有“资本家借井灶停歇,给予运输工人与场产工人待遇之差别”,致使劳资关系紧张。此时,工人、农民翻身成为国家主人,是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的主要力量、新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应该享有更好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和政治权利,这同样要求对旧有盐务管理机构进行重组与转型。

二、统分兼容:四川盐务机构的重组

民国后期,四川盐务管理机构重叠分散、人员庞杂冗余。人民政府接管后,对其进行重组,使之适应全国盐务机构层级设置,并有效履行管理职能。

(一)对旧政权盐务机构的接管

西南战役结束后,中共中央西南局决定一边进行军事接管,一边开始各机构的筹建工作。1949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在湖南常德成立,邓小平任书记,刘伯承任副书记,统一领导解放大西南作战和解放后西南地区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工作。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刘伯承为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8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开始筹建西南军政委员会,其任务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西南地区,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秩序,保证新生政权的巩固和国民经济的恢复。随着四川解放,中共中央西南局与各区(新中国成立之初,四川分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四个省级行署区)党委决定,各区、市分别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主持各地方接管工作。

12月19日,军事接管总代表杨寿山进驻川康盐务管理局,以“按地区、按系统”的原则正式将其接管。乐山、三台军管会分别接管了五通桥盐务管理局和川北盐务管理局,其他旧盐务机构也相继被接管。1950年1月19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南军政委员会决定在重庆成立西南盐务管理局。21日,西南财委成立,邓小平兼任主任,陈希云、段君毅、刘岱峰为副主任,统一领导西南地区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西南盐务管理局受西南财委直接指导和监管。

随着盐务机构接管工作的完成,3月6日,西南财委发布指示:“西南区盐务管理局已正式成立,各分支机构亟应恢复正常状态,由该局统一领导,负责税收与盐营运事业;各县市地方政府不得移挪盐税价款或干涉盐运情事;各地军管会对盐务工作的管制,在初步完竣后,即行移交盐政机构办理。”

(二)各级盐务机构的成立

1949年12月,四川各区、市军管会“按地区、按系统”接管盐务局后,其原有组织结构和管辖范围被打乱。“按地区”是指按行政区接管,“按系统”是指不打乱原来的机构设置。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方针很难实现。“按地区”意味着盐务管理局的分支机构有可能由其他行署或区接管,这必然会缩小盐务管理局的管辖范围,造成管理紊乱。一些旧职员就指出:“曾经自贡盐对口贵阳、重庆,犍为乐山盐供应成都,现在供应全部被打乱。”因此,中共在按行政区和系统接管盐务机构后,必须对旧的盐务机构进行重组。

民国时期,国统区的盐务管理机构基本沿袭清朝产销二分的设置模式,即在产地设盐务管理局,销区设盐务办事处,管理盐的产运销事务。盐政中心多以销区或产区为中心建立。民国后期,四川主要以产区为中心建立盐务管理机构,川康盐务管理局即为此模式。这种模式有两个主要弊端:一是人为对市场进行分割,违背商品经济发展规律。如湖北巴东离四川更近,却只能食用淮盐;云南昭通和广南为产盐区,却被要求必须食用川盐与粤盐。此情况亦导致私盐泛滥。二是如果以销区或以产区为中心建立盐务局,由盐税带来的巨大财政收入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权力。如由于川康盐务局掌管自贡市政府的大量财政来源,便向四川省政府提出,市长人选由盐务局推荐,以方便其推行工作。同时,盐务局还参与当地公路、学校、医院等建设。曾有人说,“盐局在自贡市天上管一半,地下管全部”,其权力之大可见一斑。

为了加强对盐业的领导,1949年12月5日,中财委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盐务工作会议,要求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盐区,即将过去全国14个产区和8个销区缩减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和内蒙古7个盐区,以顺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行政区分立的现实状况。根据会议精神,1950年1月19日,西南盐务管理局在重庆成立,邓存伦任局长,杨寿山任副局长(川南盐务管理局成立后兼任该局局长)。3月至5月,四川各行署区相继在自贡、重庆、成都、三台分别成立川南盐务管理局、川东盐务管理局、川西盐务运销局和川北盐务管理局。川南盐务管理局辖大文堡、郭家坳、东豆区、凉高山等8个盐场公署及五通桥分局等。川东盐务管理局辖万县分局、涪陵分局、江津分局及江北官仓等。川北盐务管理局辖南阆、西充、三台、蓬溪等10个盐场及南阆河东分场。1951年6月,川西盐务运销局改为川西盐务管理局,主管成都分局与绵阳分局等。

(三)盐务机构层级设置与职权划分

1950年4月6日,中财委出台《各级盐务机关组织规程》,规定全国盐务管理机构实行五级制: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盐务总局——大区盐务管理局——区属省级盐务管理局——盐场管理处——分场场务所。按此指示,川东、川南、川北盐务管理局及川西盐务运销局分别下设分局、办事处、盐警大队(负责盐业缉私)。

为了配合运销工作,西南盐业公司也亟须重组。1950年1月12日至27日,中国盐业公司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决定公司机构设置采取四级制:中国盐业公司——区公司及直属公司——区分公司及直属分公司——支公司及办事处。各级公司可视业务需要设分销处或门市部。4月,首届西南区盐务会议决定:为了贯彻公私兼顾方针,有计划地进行运销,保证供应,由上而下建立中国盐业公司西南区公司和川东、川西、川北、川南盐业分公司及所属各地支(县)公司、销盐店和分销处。5月,西南盐务管理局决定下设西南盐业公司,辖川南、川东、川西、川北分公司。各分公司下设支公司,如有需要,一些地区还可设分销处、盐仓。

在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的职权划分方面,全国盐务工作会议按照“产销分管”原则,要求各大区盐务管理局主管生产和税收,盐业公司主管运销与收购。盐务管理局由财政部门领导,盐业公司由贸易部门领导,两者互不干扰。

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的是,西南地区解放较晚,自然地理条件复杂,军阀反动势力长期盘踞,土匪众多,加之国民党大量印发纸币,一味提高粮食、棉花、盐等税率,致使金融市场紊乱,盐价波动频繁。一些地区盐商因此放弃经营,以致食盐紧缺;一些地区则因交通堵塞等原因出现食盐积压。对此,西南盐务管理局统一领导盐业生产、税收、运销,以平衡产销。各行署的盐务管理局下设分局数目颇多。

图1 1950年3月川东盐务管理局所属机构系统图

图2 1950年12月川东盐业分公司所属机构系统图

以川东为例,从图1可以看出,该地区的盐务管理呈五级制。这种构架统分结合,权力关系清楚,责任明确,贯彻上级机构政策时更能联系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灵活高效的措施。由图2则可知,川东盐业分公司同样呈五级制管理模式,亦具备上述优点。

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盐务管理机构发生显著变化。一是盐区划分由之前产销二分模式转变为按行政区划分,强化了各行政区对本区的盐务管辖权。二是从全国来看,将运销职能分给贸易部门领导下的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只管生产和税收,隶属于中央财政部。这顺应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统一财经的经济管理思想。而西南地区根据自身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将食盐的产、税、运、销都统一于西南盐务管理局,更有利于统筹管理。

三、稳进相济:四川盐务管理的路径转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提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的中心任务,并指出:“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但此时,在西南地区的工商业中,私营商业占绝对优势,且普遍呈现瘫痪、半瘫痪状态。尤其是盐业生产领域,几乎都由私商经营,面临运输堵塞、货物积压、工人失业、生产停滞、价格高涨等棘手问题。对此,邓小平提出,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方针,推动工商业恢复和发展。根据邓小平对财经工作的指示,西南盐务管理局采取“公私兼产、兼运、兼销”的管理方式,通过国营带动私营,推动盐业经济逐渐恢复。在此过程中,国营盐业占比逐渐增加,拉开了“国家统一经营”的序幕。

(一)公私兼运,疏通盐业运输

川盐产区多集中在川南的自贡与五通桥,川北、川西、川东虽也产盐,但由于盐场较小,多数地区仍需要购运川南食盐。如川东的重庆、万县、涪陵,川西的成都、绵阳,川北的南充、达县等,都由自贡供销,五通桥亦调供成都、南充等地。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匪特扰乱,公路交通不畅、航运受阻,各区盐运十分困难。再加上此前国民党政府滥发通货,法币连续贬值,多数盐商“宁愿购盐存场观望,也不愿捆运”,致使川南、川北盐场食盐积压,川南尤为严重;川西则因盐场较小且分散,致食盐供应紧张。

运输堵塞造成产盐大都积压在场,进一步加剧盐商资金周转困难。如自贡盐场存盐竟占四川全部存盐60%,相当于7个月的产盐量。川北南阆2月份仅销5237担,3月份仅销4462担,与正常月份销25000担相比,减少80%以上。川西成都两岸存盐只有1404.75吨,但人口已达413万人,货源仅为需量的1/5。随着市场积盐逐渐售完,成都市食盐价格由每担20元(新人民币)迅速涨至45元,二三月最高达60元至80元。为稳定市场,川西盐务管理局联系川南盐务管理局运送自贡井盐到成都。川东地区受战争影响,多数盐场因资金短缺早已停产。云阳、大宁盐场亦因设备陈旧而产量低下。此时,仅重庆和江津专区人口总数即接近620万,急需调供食盐。

西南盐务管理局局长邓存伦认为,流通堵塞是盐业经济症结所在,要发展生产,必须先疏通盐场产盐。他提出“运重于销,销重于产”的工作方针,强调利用私商,平衡各区食盐产销。根据西南盐务管理局指示精神,川南盐务管理局局长杨寿山提出,自贡盐是川盐的主体,应“由公盐带头赶运”,尽快疏通存盐。2月,川南盐务管理局统一收购商盐1912229担,国营经济带头,催促私商配合运输,使积盐源源运至川西、川北、川东、云南、贵州、湖南等地。其中,3月份成都接到川南自贡运盐1719吨,五通桥运盐1879吨,遏制了盐荒的发生。但由于大规模赶运场盐,川南盐务管理局营运资金几乎耗蚀殆尽,只能勉力运清积压,无力承担新产盐的购运任务。

由于国营经济力量还较为薄弱,川北、川东、川西地区在此期间采取自由运销制度,由私商盐店、肩挑小贩、运销商来经营食盐运销。该制度虽可活跃盐业运销市场,调动私商积极性,但有一些运商因不明政府工商政策,不愿大量购运食盐;亦有运商则借机随意变更运销地,往盈利更多的地方出售,致使盐业运销市场极不正常。如川北一些偏远地区一斤盐卖0.36元(银元),农民必须卖4斤至6斤大米才能换得。川西一些地区从解放初每担20元(新人民币)涨为45元。

恰在此时,中央提高了西南局上缴税额。为完成任务,各盐务管理局大幅度提高食盐税率,导致盐商运盐利润减少,商人更不愿捆运场盐。1950年5月,西南盐务管理局提出,已成立盐业公司的地区可“停止私商自由购运,由公家统一收购”,进行“招商认运”。随着各区盐业公司的成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相继在5月至8月统一收购场盐并进行招商认运,宣传“私营盐业由公家领导可适当发展”,实行计划运销。为了扩大运销,经西南财委核定,当年6月1日起执行中财委提出的“食盐税额减半征收”决定。税率降低后,运商积极性更高,再配合盐运公司有计划的配运方案,新产之盐每月即可运清。

随着积存场盐疏销,盐业营运资金逐渐回笼。为了保证税收,邓存伦在西南盐务管理工作总结会议上提出,将1951年上半年的公私比例调为公盐60%、商盐40%,下半年各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增加公盐占比。各盐务管理局按此要求不断调整公商盐配额。其中,川南盐务管理局1950年8月至12月公盐运量为833950担,商盐运量为457254担;1951年1月至3月公盐306447担,商盐则锐减至78400担;两个时间段加在一起,公盐运量总额大约是商盐的2倍。川西1950年至1952年公盐运量比重分别为57.9%,76.26%,94.56%,商盐配额不断减少。川北南阆盐场1950年至1952年的公盐运量比重分别为26.9%、47.2%、65%。可见各盐务管理局不断适时调整公商盐比重。尤其是随着各区、市、县国营盐业公司相继成立,商运比例不断减少,各地区盐业运销逐渐恢复正常。

(二)公私兼产、兼销,恢复生产经营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的工商业中,私营经济占绝对优势。这些私营工商业由于受战争破坏及诸多因素影响,普遍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尤其是盐业生产领域几乎都由私商经营。1950年1月,邓小平在重庆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指出,私营工商业者面临资金、原料、产品推销、劳资等诸多困难。他主张按照《共同纲领》中的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同时,他也强调,必须“扶植进步的、有前途的私营企业,没有前途的要指导转产”。

此时,四川食盐生产商与其他私营工商业者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食盐生产成本过高、积压严重、欠薪引起劳资纠纷等。这加剧了盐商的负担,致使多数井灶停产。为了鼓励盐商恢复生产,西南盐务管理局制定了“重点扶持、分期恢复、降低成本”的生产方针,积极给予各井灶商贷款扶持,或者向无资金的灶商租用井灶。盐务管理局还要求“对成本低、产量大、质量高的井灶,积极扶持,提前恢复生产;对产量大、质量差、成本高的井灶,逐步分期恢复;对产量低、质量差的井灶实行废场转业”。按此决定,川南自贡、五通桥、犍为,川北三台,川东云阳和大宁等井灶得到重点扶持。剩余小井灶则被裁废或转业。如自贡的16家私营卤水运输商(大多有卤井和井灶),大多因拖欠工人工资或生产贷款致使停工停产。按照公私兼顾的方针,川南盐务管理局投入32亿元(旧人民币)左右,在总投资中占比68.8%,促进了这些卤水企业的恢复和发展。除此之外,还推行井灶联营。以自贡盐场的长发集体灶为例,1950年5月,大文堡盐场管理处号召9个私人灶组成集体连营灶,定名为长发集体灶,并向其预购火花盐每月1400担。而大文堡区各灶联营后,每月可产火花盐达到7000担,实现扭亏为盈。同年7月,川北盐务管理局针对南阆盐场有发展前途的井灶兴办集体灶283家,西充盐场组织联营灶142家。各井灶联营后,产量大幅增加,充分发挥了集体生产的优越性。川东的大宁盐场也报请万县专署拨发资金5000万元(旧人民币),用来购买设备、促进盐业生产。

西南盐务管理局通过公私合营、井灶联营等方式,逐步实现了对盐业生产领域的领导。1950年下半年,该局制定的《关于执行大盐田收归国有决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所有大盐田(不论公营私营)土地,均依法收归国有。凡属国民党政府兴办和官僚资本经营的盐田,以及原由日伪经营的盐田,其一切设施,均予没收接管,人员按政策安排。”同时,盐务管理局为了尽快疏通积盐,有意调整了公盐在运销市场的占比。这些举措使得一些盐商态度消极,有的甚至抽逃资金,放弃经营。有私商认为,“国营范围占据的市场份额太大,干好了还是国家的”;有的则认为,“盐务管理局的公收价格太低”;也有的认为,“税收太重,难以承受”。一位自贡盐商说道:“由盐务局核定的厂价还不够成本,我现在全部停工,每月只赔米200石,开工则赔500石,故生产不如耽搁,耽搁不如停搁,停搁不如推脱。”

上述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没有处理好公私关系。对此,五通桥分局局长唐尧勋指出:“我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是保护工商业的发展,只要不投机取巧,不垄断操纵,不抬价居奇,完成纳税任务,一律给予保护。”为了照顾私商积极性,1950年6月1日,西南财委根据中财委发出的《关于减半征收盐税的决定》,将四川省食盐调为每担5元(新人民币),“并对盐税减半征收前盐商手中的重税存盐给予财政补偿”。7月,本着减轻人民负担、照顾商人利益的原则,西南盐务管理局发出通知,食盐零售价格由各地零售价格管理部门按国营盐业批发价加适当批零差价来制定。11月,西南盐务管理局将批零差率调整为10%至15%(有些地区为20%),以照顾私商利益。上述扶持政策的实行调动了私营盐商的积极性,促进了盐业生产。

(三)协调劳资关系,调动工人积极性

军管会在接管盐场之初十分注重与工会的关系,努力提高工人积极性。1949年12月,刚刚接管川康盐务管理局后,自贡市军管会主任王维纲就召开盐场工商座谈会。他讲道:“工人为制盐的原动力,对其生活不得像过去的限制和压迫,要提高他们的地位。”他还向工人们保证,商人“不能遣散工人,工资伙食还要照发”。一些工人表示:“这样大的官都与我们一起说话、吃饭,确实与过去不同了!”盐务管理局还向工会拨付活动经费,用于兴建工人文化宫、盐工子弟学校等。工会也积极配合盐务管理局工作,说服工人降低食盐运输费,使运输成本减少40%以上。

为了更好地处理劳资关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发布《关于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强调在各企业中成立劳资协商会,来维护工人的权益。按此要求,西南各盐场相继成立劳资协商会,负责协商解决员工解雇、欠薪、福利等问题。“一些工人借劳资协商会向资方提出在井架上安装栏杆和保险绳;挖锅膛、除炉渣,既烫手又有矽尘,则发手套和口罩;拌三合泥要用脚踩,则发长筒胶鞋;炕盐需要上炕翻动,特制有厚木屐垫脚;红炉工发有脚盖,以防火花烫脚,电焊工发有面罩和绝缘手套;维修工发有安全帽;每到一年半时间,每人发一套劳保服。”借助劳资协商会,工人亦提出了一些不合理要求。如有些制盐厂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工人仍要求私商分红;有些盐工甚至丢下生产,找私商“算旧账”。工会与劳动局还限制了盐商的用人权。如重庆的私商到自贡盐场投资时,自贡市劳动局与工会便提出,只能安排资方一人做盐场领导,其余都要由劳动局决定。除此之外,工会还要求一些井灶主不得让亲属参与劳动,而是由工会派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私营井灶主的自主经营权。

面对上述情况,1951年初,川南盐务管理局局长杨寿山要求各分局依靠工人,团结职员,加快收购井灶。随着收购速度加快,到1952年底,川南已建立了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制盐企业新华一、二、三厂,还建立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制盐企业、公私合营互助井等,加强了对生产商的领导。在盐业生产国有化进程中,各盐厂成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选举工人代表参加,实施管理民主化。一些盐厂还进行民主改革,清除反革命分子,以纯洁工会组织。一大批盐工当选人民代表,政治地位不断提高。为了展现作为领导阶级的责任感与积极性,工人们还主动提出降低工资20%至40%。

(四)加强统销与缉私,平抑食盐价格

食盐统销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可以打击不法盐商,稳定食盐价格。民国时期,四川盐场的灶商所产食盐一律由各盐区的盐垣商人收购转卖或代为储存待售。这些盐垣商人包庇灶商走私漏税,或压低收购盐价,提高售价,人民常受淡食之苦。新中国成立初期,投机资本利用币制改革的时机从事黄金、银元投机倒卖活动,进而囤积日常用品,哄抬物价。邓小平认为,物价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国营机构数量太少,掌握物资亦少,没有足够的力量稳定物价,投机分子手中则有大量游资。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大国营专业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力度,发动群众打击投机。他还强调,国营机构要带头下乡,寻找出路。

按照邓小平的指示精神,1950年4月,邓存伦在主持召开西南区盐务会议时指出,各盐务管理局要建立自上而下的运销系统,充分利用私商,发挥其活跃城乡交流的作用,使其在国营经济领导下改善经营。5月,西南盐业公司在重庆成立。8月,西南盐务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取消盐垣,成立营业所,“各灶商所产之盐一律由盐业公司收购经销”。为了拓宽销盐市场,西南盐务管理局要求在盐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建立销盐店,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建立食盐运销合作社,并按照每人每月食盐一斤的定量向盐业公司的销售点购买食盐,给予批发牌价5%的优待。盐业公司还要扩大对农村的销售,开展食盐下乡业务,在农村设代销店,组织联营社签订合同,保证销售,给予代销食盐2%至5%的手续费。通过优惠销盐价格以及将统销手段和计口售盐相配合的方式,国营盐业逐渐在批发市场占据一定优势地位,食盐价格也趋于稳定。

统销专卖手段虽然有益于掌握销售市场,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地区的走私现象。例如,川南地区“有些地方的销盐者把盐放在大粪桶内,米箩筐底,或放在学生书包内、箱底内做成假底夹带私盐;一些销盐者甚至用布袋装私盐绑在腿部、腹部、背部;妇女则把私盐藏在腰部伪装孕妇走私”。对此,西南盐务管理局提出“以依靠和组织群众缉私为主,以武装缉私为辅”的缉私方针,成立缉私小组、盐工纠察小组、井灶互保小组,派往各地区检查食盐走私。在反走私运动大会上,机关部队带头购食公盐,发动各井灶盐工揭露走私、贩私的犯罪经过和情况。会后,缉私小组又组织宣传队,以街头剧、秧歌舞和画报等形式,深入市区及附近乡村广泛开展宣传,使人民群众普遍认识到私盐的危害,自觉抵制私盐。1950年,四川全省共缉获私盐21814.91担,数额较大的走私基本被消灭,仅存在零星的小量私盐活动。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按照邓小平对财经工作的指示,西南盐务管理局通过带头赶运、统一收购、建立合作社、降低批发价等措施,逐渐占领四川食盐的运销市场。同时,盐务管理局凭借贷款、投资、租借井灶等方式给予私商帮助,以此介入盐业生产。在盐工方面,盐务管理局不断加快对各井灶的收购,完善工人权益保障,争取工人支持。另外,西南盐务管理局还发动群众缉私,开展反走私大会等,推动盐业市场走向正规化。通过以上举措,西南盐务管理局强化了对盐业生产、运销体系的统一领导。

四、成效初显:四川盐务革新的效果评析

想要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盐务管理机构重组以及盐务管理转型作出较为中肯的评价,必须综合分析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从政权效益来看,新的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能否有效管理盐业,使其与中央和地方提出的经济结构调整总体目标相适应,能否改善旧的盐业管理机构的弊端。二是从社会效益来看,是否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以及保障民众生活需要。

新的盐务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的合理性以及管理成效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调整盐业经济结构,使之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政策相适应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一,从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划分来看,正如前文所述,这一时期四川盐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不同于全国“产销分管”方针,而是强调“产销统一”。川东地区人口众多,加之交通便利,属于重点盐业运销区与转运区。川东盐务管理局局长龙文宇根据西南盐务管理局指示提出,要与川南盐务管理局合作,洽定代运代销办法,以取得产销增税与平价之效。川西、川北则因盐场较小且分散,产盐不够自用。川南作为产盐区需运销至川东、川西、川北、陕西、湖南、云南、贵州等地。因此,“产销统一”的方针适应了当时川东、川西、川北、川南盐业发展的特点,更好地平衡了全川的食盐产销,减少了壅积与浪费。如川西成都地区1950年至1952年分别从川南运盐1740吨、6824吨、18000吨;1950年至1951年,川南69%的食盐经川东转运至各销区。

第二,从川盐经济形态的调整与我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适应度来看,西南盐务管理局通过统一收购,公私兼制、兼销、兼运等方式,使国营盐业快速占据批发市场和运销市场,为社会主义盐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表1 1950年至1957年万县盐业各种经济成分产量统计表

以万县为例,从表1可以看出,各盐场在1950年均为私营;1951年起出现国营盐场,其占比随年份逐渐增加;到1957年,各盐场均为国营性质。其中,1951年至1952年,私营占比从95.08%减少到59.53%,是这八年当中减少最快的一年,这说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的盐业政策为随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良好基础。据1953年四川各地对私人资本经营的盐业和一些小井小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统计,全省共有私营井灶3607家,其中6家集井、灶、机、号为一体,实力雄厚,影响较大。1953年底,这6家商户联名申请公私合营,经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了合并或重组。与此同时,西南盐务管理局给予很多中小私营盐商以及个体户优惠政策,使其得到发展,这对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从社会效益来看,到1952年,四川盐业已基本恢复,全省产盐425789万吨,比1950年增产50%以上;全省人均食盐消费水平由1949年的8.31斤,提高到10.11斤;盐价也比1949年下降9.69%。在食盐销售方面,四川盐业公司通过制定公私比例稳定了盐业运销市场,食盐销售取得较好成效。如川东地区1951年上半年计划销售269000担,实际销售448292.39担,完成率达166.65%。在食盐税额方面,盐务管理局以减轻人民负担为根本目的,加强对商盐的管理,税收上缴额不断提高。1949年至1952年,盐税收入为2977万元(旧人民币)、3159万元、3502万元、4213万元,1952年比1949年增长41.5%。盐税的增加为恢复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然,受客观因素影响,四川盐务管理机构在推动盐业转型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局限:

第一,西南盐业公司在收购时由于管理制度欠完善,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一方面,由于政府对所购盐的质量未作要求,致使收来了一些劣盐。比如1950年8月,彭水郁山盐场因质量低劣被政府决定裁废,但在不足3个月的时间内,郁山销盐店仍收购该场产盐4666.8担,给盐业公司带来极大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给私商贷款时缺少严格的管理制度,一些私商存在严重偷税、抽逃资金等问题,政府还是给予其贷款,最终造成贷出款项不能如期收回、购盐也未收到的情况。

第二,西南盐务管理局在实行废场转业时急于求成,致使市场紧张、盐工失业。在执行废场转业过程中,有些地区忽视了小盐场对当地食盐供应的积极作用,裁废后影响市场供应;有些地区不顾盐工有无转业条件及生活有无保障,强迫裁废,使工人生活无着。以开县盐场为例,1951年12月,川东盐务管理局按照西南盐务管理局指示将其裁废,全盐场6500多名工人转业到县内农村参加土改分田地,但其中少数盐工缺乏农业生产技术,又从乡下返回,生活困窘,只能另行解决就业问题。

五、结 语

1949年11月3日,邓小平在其起草的《关于西南新区财经工作的指示》中提到,保障人民需求、恢复生产、建立新的经济秩序是财经方面即将面临的主要问题。财经工作将是一切工作的中心。此时西南地区的工商业,市场持续萧条、产品销路不畅、劳资纠纷严重,“银元之战”“米棉之战”等更是客观上加重了新解放区的通货膨胀。对此,邓小平亲自主持财经工作,建立经济领导机构,发展国营经济,调动工人积极性,解决私营企业资金和产品销路问题,推动经济逐渐恢复。针对盐价高企、运输中断、井灶停产、劳资关系紧张等问题,西南财委迅速调整盐务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将盐业的产销税都统一于西南盐务管理局。

这一时期,四川各盐务管理局通过废除封建盐垣、建立国营盐业公司、以国营带动私营等方式,快速掌控了生产和运销市场。经过平衡产销、调整税率,盐价渐趋稳定。四川盐业管理革新取得明显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就业困难,促进了与盐业相关的工商业经济恢复和发展,亦推动了城乡交流,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川盐在云南、贵州、西康少数民族地区的运销,还促进了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融合。

四川盐业管理的革新还为后期华北、华东、中南地区的盐业管理由“产销分管”走向“集中统一”提供了路径借鉴。华北、华东、中南盐业产销分开后,工作不能统一,产销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如华东区盐业公司1950年工作总结指出:“9月以前,因盐局和盐业公司工作协调不当,盐局大量放销未计划之商盐,影响市场公私关系,导致预购计划放空。造成问题之因双方月季度任务不同,产销分工亦应不同。”1953年6月1日、12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广东省财委分别致电中共中央,要求将两广盐务管理局与广东省盐业公司合并,理由是两广盐场分散,如不能及时有计划地统一调运,就会造成产盐积压或脱销。针对上述情况,中财委1953年12月12日颁布《关于盐业产销统一领导的决定》,盐业产销由盐务总局统一领导。华北、华东、中南随即调整机构,实行产销统一管理。反观西南盐务管理局,一经成立就将盐业产、运、销、税统一管理,在平衡产销、发展国营盐业同时,调动了私商的积极性。这一举措无疑为其他地区的盐业管理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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