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中植理顾境遇差别九重天!

财富   2025-01-14 08:5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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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例,涉案中植财富顾问境遇差别九重天!有的进看守所退赔收入!哪些财顾判退赔本金,哪些需支付客户本金加收益并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退赔收入是基本的操作,不然就关“小黑屋”。


据中植系某位被抓理顾的辩护律师称,该律师最近前往北京朝阳看守所,与委托人见面。

该律师走出看守所后很是感慨称,北京朝阳经侦已就中植系案件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专门处置中植系的刑事案件。

这位律师会见被关押在朝阳看过所里的委托人是中植系理顾团队中的一个小头目,也就是理顾小组的组长。

这就表明,警方已从上到下追查到小组长一级了。

谁都知道,小组是管理队伍中的最小组团,小组可以是3人小组,也可以是2人小组。

对于被警察请进去的理顾,主要是做询问笔录。

这位律师称,其实在办理中植系案件过程中,对于理顾的询问笔录也非常的简洁明了。如果退及时退赃,那么接下来就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如果不能退缴非法所得的话,对不起,下一步的手续就是刑事拘留,同时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其实,警方的态度非常明确,就是把请进去的中植系理顾把非法所得给尽快给拿出来。

据这位律师表示,前往会见看守所里的中植系理顾,是基于家属委托,会见的主要目的就是想听听当事人的具体想法。

这位律师表示,在看守所里的中植系理顾对于未来是否被判刑已显得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希望家属能够尽快凑钱退缴非法所得,以使其早点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早点走出小黑屋。

近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了几则有关投资人和“中植系”理财经理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引发市场关注。

二、一般的理顾,如果推介流程合规,民事诉讼上不要求理财经理承担投资者的本金损失。


举个已经判决的例子。投资者通过理财经理购买了100万元“中植系”理财产品,理财经理向投资者出具了一则《说明》,内容为:本人李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郭某明推荐销售中植创信星金100万元6个月,约定到期收益7.1%(5.55万),到期产品本金、收益自动到账绑定银行卡,若出现问题由李某全权负责赔偿。” “中植系”爆雷后,投资者要求理财经理赔偿1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投资者的起诉,投资者不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为被告向其出具的《说明》,原告认为该《说明》系被告自愿加入原告和某戊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说明》的内容,无法反映出被告存在加入原告某辛投资有限公司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明确否认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告系债务加入不成立。其次,根据《说明》的内容‘本人李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郭某明推荐销售中植创信星金100万元(约定到期收益7.1%),到期产品本金、收益自动到账绑定银行卡,若出现问题由李某全权负责赔偿。’根据字面意思理解,被告李某和原告之间建立的应为保证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某辛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说明》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再次,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对‘中植系’所属某己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查清案情、全力追赃挽损,已经通报各投资人进行报案登记,原告认可已经在准备报案材料。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资金系向某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本金和收益,现‘中植系’所属某己公司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因主合同涉嫌违法犯罪也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明的起诉。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郭某明与某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某己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融资计划(中植创信星金)认购协议》,约定郭某明对该融资计划认购100万元。同日,李某向郭某明出具说明,载明:“本人李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郭某明推荐销售中植创信星金100万元,约定到账收益7.1%(5.55万),到期产品本金、收益自动到账绑定银行卡,若出现问题由李某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本案中,郭某明诉请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为李某出具的《说明》。根据《说明》载明内容,李某系在某戊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负责赔偿,故应认定为保证。《说明》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郭某明仅起诉一般保证人,应当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郭某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但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有这些行为的理顾,需要返还投资人理财款。

举一个发生在兰州的法院判决案例。案例是所谓的“拼单”行为。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伙投资协议,理顾共同返还王某投资理财款100万,但没有判决支持利息收益。
 
一、7月24日,兰州城关法院判决公告一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具体如下:罗某组织投资人拼单购买中植定融产品,投资人王某购买了5份,共100万。两人分别签署了合伙投资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国际畅诺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希嘉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国际诺安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纯鑫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诗泰委托协议书》。中植暴雷后,王某起诉,被告分别是理顾罗某和吴某,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伙投资协议,罗某和吴某共同返还王某投资理财款100万,但没有判决支持利息收益。

四、最“惨”的是理顾签署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理顾提供担保,需全额兑付投资人本利,并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7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理顾提供担保,需全额兑付投资人。投资人兰女士认购中海晟融产品100万,程某(理顾)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兰女士起诉程某,法院判决程某向兰女士支付认购金100万元及收益6万元,并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14,340元。

原文如下:程某:本院对兰某与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案外人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兰X的认购金100万元及收益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程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程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公告费200元,(兰X均已预交),由均由程X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XX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的理财师有上述违规行为吗?欢迎文末留言讨论。

来源:债权人、独立理财师、钱经、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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