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虞这些企业被强制注销!→

文摘   2024-11-15 13:40   浙江  

最新消息

上虞884家企业被强制注销

赶紧来看看有你认识的吗?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公告



浙江上虞恒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404家企业:

  经查明:浙江上虞恒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404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经催告后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在《上虞日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上述企业发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告知公告》,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作出强制注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上述企业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强制注销上述企业(处罚决定文号为绍虞市监强注[2024]1号)。上述企业应当在收到强制注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上述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


当事人绍兴上虞捷昇木业有限公司等464家企业:

  经查明:当事人绍兴上虞捷昇木业有限公司等464家企业(下称当事人)系本局辖区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为2022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上述企业已经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都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分别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上虞日报》上发布了《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催报公告》,要求上述企业主动申报年度报告或办理注销登记。但至公告结束之日,上述企业仍未主动申报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又对上述未年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同时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邮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又于2024年10月10日以公告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现本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文号为绍虞市监处罚[2024] D1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吊销企业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


当事人绍兴上虞夕夕葡萄专业合作社等1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查明:当事人绍兴上虞夕夕葡萄专业合作社等1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当事人)系本局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均为2021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上述当事人却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检查中,发现上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

  本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邮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又于2024年10月10日以公告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文号为绍虞市监处罚[2024]D2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吊销农专社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上虞日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柳莺

责编:龚洁颖

终审:章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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