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
上虞日报刊登一则消息
上虞一家游泳场所
因泳池水质不符合要求
被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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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人工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并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人工游泳场所游泳池水的菌落总数、尿素检测值均超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值(菌落总数≤200CFU/mL,尿素≤3.5mg/L),判定为不合格。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该人工游泳场所因补充新水量不足,导致泳池水质不达标,该人工游泳场所随即进行整改,重新检测合格。
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最终对该人工游泳场所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在前台等明显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泳池水质检测报告等卫生信息。
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在入口、更衣等醒目处设置“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及其他不宜人群游泳”的警示性标志,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游泳者每次进泳池前先换上个人专用的泳衣、泳帽、泳镜,充分淋浴,通过强浸脚消毒池,不要在池中吐痰排尿搓澡。
来源:上虞日报
编辑:夏赛丽
责编:龚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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